冤家宜解不宜结。
河南省信阳市某村的村民周某和何某如今邻里关系和睦如往常。谁能想到,他们曾为了几根树枝,一时冲动动起手来,成为“冤家”。
案件发生在2020年4月6日,周某酒后找到邻居何某,指责何某不应将锯掉的树枝丢到他家茶田里,争吵中双方发生互殴,两人都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周某右脚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该案系邻里发生摩擦纠纷引发的双方互相伤害事件,彼此都存在过错。被害人周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如果何某赔偿周某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仅有利于双方日后关系的修复,也可以对何某作非羁押诉讼处理。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何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也愿意向周某道歉并赔偿。周某表示谅解何某的行为。
随后,检察机关对该案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为对何某无羁押必要,依法决定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这起刑事轻伤害案件的双方达成和解且已赔偿完毕,犯罪嫌疑人何某悔过态度诚恳,应当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遂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是被不起诉人何某愿意接受的,也得到被害方周某的认可:“他一时冲动动手打了我,后来真诚道歉,也赔偿了。如果真把他关进牢狱,乡里乡亲的,我心里的滋味也不好受,还可能没这么顺利就得到赔偿,咱们心中的梁子恐怕也就此结下了。”
大道至简,老百姓朴实的话语蕴藏着深刻的道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从司法办案的第一道关口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这样的道理,不少主政一方的领导干部也深有感触。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够促进犯罪人悔过自省,真诚致歉,主动赔偿,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从而恢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与‘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一脉相承,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委书记蔡锦军对该市检察机关通过制定办案指引、推进公开听证等措施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司法办案的第一道关口就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为北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平安北海、法治北海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实践证明,用好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有助于传递正确司法导向,引领塑造法治观念,推进诉源治理,减少社会对立面,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 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无独有偶,福建省闽侯县委书记赵明正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大意义有着深刻认识。他表示,闽侯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厉打击突出犯罪的前提下,对绝大多数轻罪案件当宽则宽,积极引导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化解矛盾,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办理了多起典型案例,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制度供给——刑事诉讼模式的深刻转型对强制措施选择运用变革提出了要求。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出台,推动刑事诉讼理念、结构、方式深刻转变。在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长永看来,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推行,要求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以便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在更高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有机统一。
➤ 现实意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转变司法理念、加强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功能。有着多年刑事检察工作经验的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用“三个有利于”来解读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功用: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尽可能减少审前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不适当、非必要的逮捕羁押,容易激化对抗情绪,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而减少不适当、非必要的逮捕羁押,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羁押不仅需要大量资源直接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羁押隐形的成本,同时,羁押中的“交叉感染”形成重新回归社会后再度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团伙也不鲜见。因此,减少不适当、非必要的逮捕羁押亦应做到“从政治上看”。
追根溯源,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怎样的价值追求?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在一次少捕慎诉慎押“三人谈”时表达了相似的看法:少捕慎诉慎押是我国古代刑法思想最闪耀的一面——“慎刑”思想的传承,有着深刻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司法办案数据是社会治理的“晴雨表”。
2021年国庆节刚过,“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业务数据”一经出炉,便引发广泛关注。
不捕不诉率上升,诉前羁押率减少!新时代,法治是凝聚社会共识和价值共识的重要方式。这样的“成绩单”,正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要求的一个缩影。
在司法界人士看来,在检察机关不捕不诉上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率下降了,反映出政法机关以共同司法理念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同步提升。
那么,“一升一降”数据背后,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不妨从这样一起案例来具体感受下——
2021年3月,韩某等三人(均为装修工人)在对一咖啡厅吧台进行装修时,临时起意,盗窃吧台内风水摆件及摆件内财物共计2735.5元。案发后,三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礼道歉,积极退还赃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检察官认为,该案虽属多人共同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涉案财物已经发还,且为初犯、认罪认罚,不具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可不予提请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并适用速裁程序。经共同研究,公安机关采纳了办案检察官的意见。
“三名被告人都是装修工人,生活挺不容易,他们是一时冲动、临时起意,我愿意与他们达成和解,原谅他们。这样他们还可以获得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挺好的事。”咖啡厅老板表示。后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三名被告人判决单处罚金。
见微知著。在有着10年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经验的山东省东营市,司法共同体人士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效果也有着明显的感知。
东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有关负责人认为,随着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更大力度推进,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申请却呈现大幅下降,说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对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目共睹,司法职业共同体认识一致,背后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司法价值取向的趋同、一致。
而东营市看守所女子监管大队队长何志清更加直观地感受到,看守所关押容量有限,成本较高,深入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也同时有助于缓解收押压力,降低司法成本。
纸上得来终觉浅。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如何落地见效的,检察机关携手有关部门作了哪些努力?从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这项重要举措可窥一斑——
“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如何从类案上把握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与不变更、不释放的总体要求?”一位检察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业务交流微信群里提出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
很快,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二级调研员李占州给予回复:“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罪行轻、人身危险性低等案件的不必要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这是2021年7月1日起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的一个镜头。
除了点对点答疑释惑外,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最高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检察厅还在各自条线牵头组织了数次以专项活动内容为主题的系统性培训。
对刑事诉讼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被羁押人羁押必要性已消除的,如何依法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河北省沧州市检察机关一位基层办案人员在办案中遇到的困惑。
在一起冒充贷款平台客服进行诈骗的案件中,刘某苗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基于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刘某苗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刘某苗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可能性,此时应作何处理?
“这一困惑被提出后,办案人员很快得到了耐心、细致的释疑解惑,并被建议对刘某苗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最终对刘某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鲁亚莉表示。
专项活动有力有序推进的背后,是最高检党组高屋建瓴地进行周密部署。在专项活动伊始,最高检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特别指出,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要与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公开听证等结合起来,统筹扎实推进。
在最高检的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对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逮捕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谨防“一押到底”。各地还创新羁押替代措施,如浙江省检察机关研发了“非羁码”App,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科技手段扩大非羁押监管措施适用;山东省检察机关对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智能手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必要管控、及时到案的前提下,能够及早回归正常生活。
为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规范开展羁押必须性审查工作,2021年1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办法》在明确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的同时,还根据侦查办案实践需要,对羁押听证的参加人员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了羁押听证不公开的基本原则,并对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如是种种做实“慎押”的举措,只是检察机关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一个侧面。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部署,对内统一司法理念,对外加强与各司法部门协作,一体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浙江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先后对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赌博等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作了细化规定,规范依法不捕不诉标准。同时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办理工作规则》,要求加强羁押必要性和起诉必要性审查,建立捕诉案件科学评价体系。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坚持把好“三道关”——把好“源头关”,破除“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式,促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形成统一认识;把好“审查关”,优化审查逮捕办案模式,细化逮捕适用标准,在客观全面评估逮捕必要性的同时,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羁押;把好“宣传关”,强化释法说理,用好公开听证,引领公众跳出对逮捕羁押的认识误区,避免出现“不捕=放纵”“不捕=无罪”“不捕=司法不公”等误解。
实践中,不捕不诉案件往往更引人“关注”。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增多,质量如何保证?是否会引发更多申诉上访?
不捕不诉案件增多了,相关当事人申诉却下降了。说明不捕不诉并没有引发更多申诉。如何做到这一点的?
真严管真厚爱,检察机关要当好民营企业的“老娘舅”,这是最高检领导多次提及的司法检察理念。2021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检察机关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不捕率较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出8个百分点。对于民企负责人涉罪不捕不诉案件,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做好“后半篇文章”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依法可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涉案企业及责任人,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积极推进试点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促其践行可管控的整改措施。广东深圳的某公司因低报价格进口榴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公司是一家拥有员工5000人的集团企业,经营发展良好。长期以来,一直是正规报关,低价报关属于偶发现象。经调查核实并征询意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为确保企业“真”合规,深圳市检察院通过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宝安区合规委提出对涉案企业开展监督考察的申请。宝安区合规委综合考虑案件涉嫌罪名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主营业务等因素,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最终形成了由企业合规专家、执业律师等7人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经过严格、专业的监督评估,确保了合规整改的成效,促进该企业在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合规文化方面建立了有效的管理体系。最终,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协调海关通过合规互认的方式,将合规考察意见作为深圳海关对涉案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
不捕不诉并不代表相关行为人违法犯罪不用付出代价。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以“行”“刑”衔接做好少捕慎诉慎押“后半篇文章”——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依规执行到位。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该省检察机关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发出检察建议1298件。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最高检领导多次强调,“少捕慎诉”不代表“不捕不诉”,对严重犯罪仍要严格严肃依法办案,该捕的坚决捕、该诉的坚决诉,决不含糊。这意味着,少捕慎诉慎押只是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多家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对其中7位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缴纳罚款等情节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帮助民营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案件中起主导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一家企业负责人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平等保护”中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落实。
事非经过不知难。少捕慎诉慎押的践行并非一帆风顺。而最大的障碍便是思想上的障碍,最大的困境就是思维固化的困境。
2021年9月7日,张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为培训的检察官学员们讲开学第一课时,一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提出了一个“敏感”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对不捕不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一些基层检察院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敢用、不愿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事实上,这样的问题有着一定的代表性。实践中,检察官可以依法履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但若依法作出不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发生妨害诉讼、再次犯罪等行为,办案人员往往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和压力,不捕不诉案件常常也就是重点监督评查对象。一些检察办案人员出于“消极避险”的心理,怕担当、怕追责,宁左勿右,宁重勿轻,可捕可不捕的一律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诉,走向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反面。
对于这样倾向性的苗头,坚持院领导带头办案、到基层一线调研时不厌其烦地阅卷、了解办案实情的最高检党组一班人自然是洞若观火,因而更加注重思想观念上的纠偏。
对基层检察长的犀利提问,张军检察长答得很坦诚:“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人情案、关系案等,往往涉及该捕不捕、该诉不诉等问题,因此对不捕不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完全必要!身正不怕影子歪。作为人民检察官,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本来就应该经得起查!只要办案时政治头脑清醒、业务能力过硬、严格依法办案,就不怕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如果被查出真有问题,那就应该依法追责。如果追责有争议,上级检察院就应该主持搞清楚、搞准确,做到为担当者担当。”
这样“从政治上看”的剖析传导到基层检察机关以后,廓清了认识,也让一些有疑虑的基层检察人员克服了畏难情绪,跳出了思维迷局。
彻底解决思想问题,光靠教育不行,还要有硬举措。对此,最高检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考核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督导促进落到位。比如,检察官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监督撤案、不捕、不诉、建议判处缓刑的,考核指标作出鼓励性评价,以此支持检察官担当履职。同时,对于少数因不捕不诉被不当追责的检察官,最高检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让担当尽职的检察官“蒙冤受屈”,真正为担当者担当。
理念一新天地宽。一旦思想真正转变,行动的实效便随之而来,有时候甚至是脱胎换骨的变化——江西省德安县检察院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便是一个典型例证。
曾几何时,因为利用不起诉权违规办案,德安县检察院多人被处分,检察官们不敢作不起诉决定了,几乎所有的案子一律起诉。针对这种情况,该院新到任的党组书记、检察长徐昱用党中央的要求和最高检的部署“强力纠偏”,通过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反复辩证说理,形成了统一正确的思想认识。2020年11月,在徐昱到任一个月后,该院有了第一件不起诉案件。今年以来,该院的不起诉率为15.9%,而去年全年也只有3.77%。
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共识是: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这项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律职业共同体协同推进、贯彻落实的关键在于强化理念认同,这也是廓清理论开新局的必要之举。
“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变化,与政法各部门一体落实党和国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有关座谈会以及中央党校授课等多种场合,最高检领导抓住机会为党和国家的这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加“注”、释义、“背书”。
不仅如此,从最高检到地方检察机关,无不在努力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以此凝聚共识。
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在该省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暨政法领导干部政治轮训班上作专题辅导报告,系统分析了该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现状、问题和原因,指出了落实这一政策的路径和方法。
近期,曾在当地党委政法委、公安、法院工作的河北省文安县检察院检察长邢玉清围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该院检察官一起开展专题学习,对一些干警尚未跟上的错误观念进行纠偏。她表示:“除了专题学习外,我们还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吸收意见建议,共同推动少捕慎诉慎押走深走实。”
案例是最好的老师。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此举意在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解读,同时更直观、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过自新。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可以看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携手有关部门一体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效显著。但也应看到,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待解的难题需要正视。如何坚持系统思维,进一步深化协作、破解难题?
“目前,最高检正着手围绕社会危险性评估、不起诉条件的把握等有关标准进行细化,围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公开听证、刑事和解等如何衔接予以进一步明确。”苗生明表示,最高检正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意见,将从严格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强化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此同时,最高检将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指导推动各级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关制度,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对未来的真正慷慨,是把一切奉献给现在。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头连着政治、大局,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实际感受。站在建党百年、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90周年新的起点上,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经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洗礼的检察人,将按照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与有关部门一道,攻坚克难,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更好落实做好“以人民为中心”这篇大文章。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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