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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07:02:34


【警示!】放入河里的“电网”,却落入疏而不漏的“法网”

孩子是每个家庭中的宝,

孩子想要的东西,家长往往都会想办法满足,但是如果不加思考、不计后果地无条件满足,那后果可能会难以预料......

这不,

小孩子想抓鱼玩,

爷爷和爸爸便到家附近的河中捕鱼......

近日,盘龙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2021年8月的一天,因家里的孩子想要捕鱼玩,于是爷爷朱某2和爸爸朱某1便到盘龙区牧羊河高仓段河内,用自制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捞,当场被民警发现。随后,民警在朱某1和朱某2家中查获净重171克的渔获物和电捕鱼器一套。


【警示!】放入河里的“电网”,却落入疏而不漏的“法网”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1、朱某2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朱某1、朱某2二人使用电捕鱼器在入滇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对鱼类资源及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补偿和修复。


朱某1、朱某2均表示,自己知道该河段为禁止捕鱼河段,但仍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不会被发现,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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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朱某2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被告人朱某1、朱某2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警示!】放入河里的“电网”,却落入疏而不漏的“法网”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朱某1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朱某2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并移送执行。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在法院依法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朱某1、朱某2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款项已缴纳至昆明市盘龙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专项资金账户。

【警示!】放入河里的“电网”,却落入疏而不漏的“法网”

本案中,朱某等人使用的电捕鱼器对水资源危害性极其严重,是一种极具毁灭性、危险性的捕鱼方式,遭受电击的鱼类会直接丧失繁殖能力,同时会对电鱼者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导致诸多致死案例。

切记!

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进行捕捞,

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放入河里的“电网”,却落入疏而不漏的“法网”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千家万户、子孙后代,

让我们一起同心协力、携手前行,

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彻到底,

更把保护生态环境、敬畏生命的信念精神传递给我们的子孙后代,

为地球留下我们共同渴望的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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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源为网络

来源:环资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徐蓉

二审:王娟

三审:董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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