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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渭律师在哪找,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范本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05:47:11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诈骗案,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薛某某隐瞒本人已婚的事实,先后以谈对象为名,对单身男性实施诈骗,作案2起,涉案金额共计79574.99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薛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康某某谈对象,取得康某某的信任后,以急需生活费、住院费等为由,骗取康某某55775元,其中通过康某某微信转账53775元,通过康某某家人收取2000元。

2.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薛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王某某谈对象,取得王某某信任后,以急需生活费、驾校报名费等理由,骗取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23799.99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康某某、王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察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已婚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7.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苏天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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