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案件详情:
原告: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演出费60000元、场地租赁费45000元、管风琴租赁费65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原、被告就加拿大渥太华巴赫合唱团OttawaBachchior来上海和北京演出事宜签订第十六届“相约北京”艺术节加拿大渥太华巴赫合唱团演出协议书(下称演出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演出费60000元、场地租赁费45000元、管风琴租赁费6500元,其中2016年4月1日前支付30000元,同月28日支付尾款81500元。演出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并向被告提供了相应发票,期间原告多次督促被告支付协议项下费用,亦于2021年6月16日发出律师函进行催告,因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
被告:认可原、被告之间签订演出协议的事实,但按照协议约定,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而自2016年4月28日起,无论是按照2年还是3年的诉讼时效计算,本案原告的起诉均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2月1日,原告与北京音乐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相约北京”艺术节加拿大渥太华巴赫合唱团专场音乐会演出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19:30至21:30,场租45000元,管风琴6500元,合计51500元。同年2月17日、4月22日,原告向北京音乐厅付款25000元和26500元。
同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演出协议,演出时间及地点为同年4月27日19:30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同年4月28日19:30北京音乐厅,原告负责与演出艺人签约及演出节目制作,协助被告租赁北京音乐厅场地及演出所需合唱台阶、管风琴等演出所必须的舞台基本设施、灯光音响等,费用由被告支付……被告负责上海东方艺术中心的场地租赁及演出所需合唱台阶、管风琴等演出所必须的舞台基本设施、灯光音响等,负责上海演出的文化报批手续,负责两场演出门票销售,票款收入归被告所有……负责本次北京、上海演出4月26日至29日的全部住宿等接待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演出费60000元,2016年4月1日前原告提供相关发票并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批文后,被告将首付款30000元汇入原告账户,同年4月28日前,支付剩余30000元,场地费45000元及管风琴租赁费6500元于同年4月28日之前支付。若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协议签订后,演出如期举行。
2021年6月10日,原告委托张明律师向被告邮寄书面律师函,要求被告7日内支付演出费、场地租赁费、管风琴租赁费共计111500元。
同年8月9日,原告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事务所为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律师费15000元,于法院正式立案后5日内支付7500元,生效判决后5日内支付剩余75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原告的工作人员李媛媛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卫群的聊天记录,说明在2021年2月25日,李媛媛通过微信告知孙卫群原告方财务又在追款,询问发票能否退回,如果能支付欠款最好,并向孙卫群发送公司财务就案涉款项的处理意见:1.被告支付111500元或对方将发票(3月底前)返回;2.原告确认坏账损失111500元,并对应冲减2016年相约北京加拿大渥太华巴赫合唱团项目核算绩效时的相关收益。孙卫群回复:这几年确实困难,钱肯定没有。同年6月10日,李媛媛再次通过微信向孙卫群发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的律师函。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卫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在演出结束,因该项目赔钱,被告损失惨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可以不再支付剩余款项,之后至2021年2月25日之间,原告从未向被告要求支付过款项。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主张活动结束后至今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告催款,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演出协议、演出照片、法律顾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四、争议焦点:
被告以原告诉请债权已过时效为由要求免责,是否支持。
五、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所涉演出协议,系原、被告就共同举办“相约北京”加拿大渥太华巴赫合唱团演出活动中,各自就演出费、场地和设备租金、票款归属等各自权利义务的设定,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为演出顺利举办,依约交纳了北京音乐厅的场地和管风琴的租金,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支付上述租金及演出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演出费60000元、场地租赁费45000元、管风琴租赁费65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一节,因双方在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故原告此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考虑。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诉讼时效应协议约定最后付款期限届满日,即2016年4月28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现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其向被告发送公司财务处理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原告未能提供其在此前在诉讼时效内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之证据,故被告以原告诉请债权已过时效为由要求免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中演环球艺术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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