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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找股权激励律师费用标准,余姚找股权激励律师费用标准是多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2 01:19:23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78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方立锋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现场出席5人,通讯出席4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吴超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1-3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会议、未参与投票;议案1-3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李泽宇、倪金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了自查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经上述核查对象书面确认,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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