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进行模糊化处理)
退伍后的张东(化名)通过时任某师政委的刘达(化名)帮助,长期无偿使用某师的沿街房屋,并在该房屋上擅自搭盖一层。多年后,因该房屋被纳入火车站改扩建工程的拆迁范围,张东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就找到已经转业的刘达帮忙。刘达并未推辞,随即找到以前的下属陈熊(化名)帮忙。于是,陈熊将该房屋伪造成经济合作社社员个人所有,并将房屋性质伪造成店面。经过陈熊一番操作,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46万余元。
为了多分钱,陈熊告知张东和刘达只得到24万补偿款,张东、刘达每人分得8万元,而陈熊将剩余补偿款据为己有。案发后刘达主动投案,并退出8万元赃款。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刘达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6万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刘达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具有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守恒说法:
案件审理过程,控辩双方对刘达是否为从犯、是否应该免予刑事处罚展开激烈辩论。第一,公诉机关认为刘达在促进共同贪污的过程中作用明显,事后平分赃款,因此不应认定为从犯。从上述的判决来看,法院并未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究其原因,从犯意提起、具体实施、事后分赃来看,刘达均未起到主要作用。
具体来说,从犯意提起看,本案系同案人张东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而找刘达帮忙,刘达介绍张东认识同案人陈熊。其中,刘达仅授意陈熊帮忙,并未参与此后的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没有发挥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性作用。从实施过程看,系陈熊与张东具体策划实施了找村民合作、伪造租赁合同、找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出具虚假具结书并找相关人员盖章等行为,刘达未参与上述具体行为。从分赃情况看,陈熊为主分赃并且告知刘达、张东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仅24万元,刘达及同案人张东各分得8万元,而陈熊分得20万元。综上可知,刘达在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第二,公诉机关认为,刘达贪污数额巨大,虽有自首情节,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开庭阶段供述仍有反复,最后才承认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犯罪较轻而免除处罚。但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只要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达自首后供述存在反复得出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结论显然依据不够充足。此外,刘达还有退赃、从犯情节,法院在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注:免予刑事处罚不代表无罪,只是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都很轻,对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低,同时被效仿的可能性小,从而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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