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律师收费合法合规是律师道德纪律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国家、政府、社会、法律服务市场对律师行业的必然要求。律师收费的“放开”并不代表律师有漫无章法、恣意报价的“自由”,而是指律师、律所需遵从市场导向,合理合规地设定、调整与法律服务质量相匹配的收费标准。笔者以执业所在省、市为主要研究地域,于本文简要分享关于律师依法合规收费方式的一些拙见。
从2021年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案件数据分析来看,无论是行政处罚案件还是行业处分案件,违规收案、收费行为都占有较大的比重。
违规收费现象的高发、频发,一重要原因即是行业仍有大量律师对“律师应当如何合规收费”这一问题欠缺深度认知,没有意识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基础虽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因为律师身份的特殊性、法律服务的特殊性,故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律师收费行为亦有着特殊的监督管理性的规定。律师收费标准经历了“严管”到“放开”的过程,如今大部分法律服务都采取市场调节价,即只要当事人认可,法律服务的定价相对宽松。但律师收费的“放开”并不代表律师有漫无章法、恣意报价的“自由”,而是指律师、律所需遵从市场导向,合理合法地设定、调整与法律服务质量相匹配的收费标准,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如果在收案时忽视了对收费标准、收费模式的合规性审查,或者虽然有依法合规收费之意识,但对如何收费问题还没能有系统、充分地理解和把握,则容易导致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如因此引起投诉,更是会造成执业风险。
一、律师收费市场化沿革
在1997年,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发布的“计价费(1997)286号”文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废止/失效),要求律师对于提供的“(一)代理民事案件.......(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定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法律服务,均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用。
至2006年,发改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相关规定修改更新,确定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其中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刑事案件、申诉案件,均采取政府调节价,其他类型的法律服务,可以实施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该文件对非诉类型的法律服务收费有所放宽,但律师主要的涉诉业务中的法律服务收费仍然受到限制。在上述时期,律师收费受到的规定约束较大,尚未进入充分市场化阶段。
2014年,“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公布实施,文件要求对7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抓紧放开价格,其中第4项即为律师服务。以浙江省为例,“浙价服(2015)203号”《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即是“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省级落地文件。该通知将大量的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附民案件类型移出原先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大幅扩展了市场化收费的空间。行业内所言律师收费之“放开”,一般即是指该系列文件的公布实施,让律师在大多数的诉讼案件和几乎全部的非诉案件中,拥有根据市场实际,与委托人协商定价的权利。
2019年,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进一步深化改革。法律服务收费未被列入其附件“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之内,属于应全面放开的服务价格的范围。文件公布前后,各地均有相应政策、文件出台,着力推进律师收费全面实施市场调节价,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工伤赔偿等原先要求政府指导价的案件类型也得以放开。
二、浙江省律师收费制度现状
浙江省法律服务收费全面放开工作在有序推进中。根据《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目前律师收费的依据仍然是浙价服(2011)212号、浙价服(2015)203号文件,即目前省内执业律师、律所尚不能实现“收费大自由”。根据文件精神,“(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三类仍属于需要采用政府指导价的案件类型,律师尚不能与委托人协商定价。但应提及的是,《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同样备注到“......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将依据行业改革进程,开展评估后按程序放开”。某种程度上,律师的自由也是发挥出自己的创造性潜能,提升自身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效率的重要条件。笔者认为,律师收费全面的市场化已在议程,但与之相应的是,法律服务市场也会迎来更加充分和激烈的竞争环境。
三、现行的律师收费主要路径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变迁日新月异。对律师收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也随着时代与市场有着更新与变化,进而直接影响到了律师收费的路径方式。
1981年12月颁布《律师收费试行办法》规定两种收费方式——计件固定收费和标的比例收费;1990年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增加了计时收费方式;1997年实施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协商收费的方式;2006年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确定了风险代理收费及排除情形。尽管后续陆续有政策文件出台,推进律师收费全面市场化改革,但并未对律师收费的基本方式作出变更。因此,《律师服务收费办法》作为现行有效的部委规章,其中划定的“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系律师收费的三种基本模式,律师、律所均应予以遵循。该文件还规定了“风险代理收费”的收费方式,这是对上述三种基本模式的补充。对于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主要是在三种基本模式的框架下进行制定,而采取市场调节价时,律师、律所原则上也不宜再轻易创新所谓的新型收费模式,而应尽量在上述四种路径的大框架下进行符合执业实际的调节。
四、关于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第三节所述四种收费方式中,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相对清晰明确,一般争议较少。但不同律师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理解,常常会有争议。
计时收费,可适用全部法律事务,多见于非诉、刑事法律服务中。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对于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标准是每小时200—3000元。但是,实务中,部分律师会超过该上限计收律师费用。其理由系根据“浙价服(2011)212号”文件第三条,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价格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即此类案件的计时收费标准即可以上调至最高每小时15000元。但有观点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规定主要系针对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收费的模式而言,计时收费的计时依据中,本身已经包含了对案件难易简繁程度的评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身工作用时也会较长,最终律师费用服务金额已经会自然体现在总收费中,不应再超额计算。依笔者个人愚见,从律师收费的合理性角度出发,计时收费适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调计费标准的方式逻辑上确有不能自洽之处。但也不得不说明的是,既然相关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未明确该条款不适用于计时收费,而违规行为的认定也应遵循审慎、谦抑的原则,故该收费标准虽然存在争议,但在道纪审查时亦尚不宜直接认定该行为构成违规收费,可期待于未来法规文件或行业规范的进一步明确。
关于风险代理收费,长期以来的争议更频繁,潜在的道纪风险亦更为显著。在“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要求放开律师收费之后,行业内部对“风险收费限额是否已经放开”这一问题有过广泛讨论。一派观点认为:风险收费规定于“发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发改价格(2014)2755号”“浙价服(2015)203号”文件已经将收费放开,“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距今时间久远,存在不能充分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之处,“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文件正是基于市场发展需要和鼓励市场充分竞争之考量,大幅扩大市场调节价之范围,故在已经放开收费的案件类型下,风险代理收费上限之规定当然不再继续有效。另一派观点认为:“发改价格(2014)2755号”“浙价服(2015)203号”等文件并未对风险代理收费作出相反规定,“发改价格(2006)611号”也未被废止,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具有其特殊性,不能认为有关规定被当然废止,即使是实施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仍应遵守其最高限额的规定。在实务中,对于风险代理收费超过30%的执业行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观点同样可能存在偏差。但近期,司法部、发改委、市监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既强调了要充分放开律师收费,又点明对风险代理的方式仍要从严对待,并重申、修改了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约定事项、收费金额等内容。根据该文件,风险代理收费不但有上限,且限额由30%下调至了最高18%(分段累减)。这一规定已然为风险代理收费问题做了定论,即使是在全面放开律师收费之后,风险代理仍然要受到规制。
五、律师收费路径简图
据前文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简单构造律师收费路径示意图如下,仅供参考:
注1:根据浙价服(2015)203号等文件规定,下列法律项目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注2:根据“浙价服(2015)203号”文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价服(2011)212号”文件执行。即根据后者之附件《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注3:根据注1、注2,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法律服务项目,应按照《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收费。该收费标准未列明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且“司发通(2021)87号”文件中对风险代理适用的禁止范围,实际上也包含了适用政府指导价的全部项目。故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法律服务项目均不宜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
注4:根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中,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均禁止风险代理。风险代理上限为标的额的18%(分段累减),此节前文已述,不再赘言。
注5:根据“司发通(2021)8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
六、结语
文章内容及相关简图对深耕行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大咖应属鸡肋,但对于执业不久的青年律师而言,应能在与委托人沟通确定报价方案、避免执业风险等事项上提供一定的帮助,更广阔的意义上,或也能对其他律师道德纪律方面研究有所助益。
无论如何,律师行业的有序发展和继续繁荣,需要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为基石。律师合规收费,是律师个人、行业整体面向当事人、社会的第一面。尽管严格依法合规收取律师费用,在个案中可能会让律师有多劳少得,可得利益贬损的顾虑,但长远来看,这是律师自我规范和他律规范的必然要求。同时,在合规收费之上,提供与收费相匹配甚至超出的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是每位律师职业发展中应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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