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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借私人高利贷,借名放贷!警惕职业放贷新套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0:10:05

原告手中明明持有借条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却被法院驳回起诉,这究竟是何原因?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非借款的实际出借人,被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陈某经常从事民间放贷,胡某曾向其借过款。2019年春节前,胡某电话联系陈某提出借款30万元,双方很快谈定借款事宜。次日,陈某委派何某前去与胡某碰面并向何某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何某见到胡某后即把刚收到的30万元转给胡某。当晚,陈某、何某及胡某三人又约至陈某家附近见面,胡某根据陈某要求当场书写借条(写明“今借到何某30万元”)并将借条交给陈某。不久,胡某还款4万元先转给何某,再由何某转给陈某。春节后,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剩余借款。

诉讼中,原告何某向法庭陈述胡某向其借款30万元并提交了借条及转账记录,案情看似简单明了,但承办法官经询问发现何某对胡某并不熟悉,而胡某辩称其并不认识何某以及其实际是向陈某借款,承办法官进一步调取了陈某、何某之间转账记录遂查清上述事实。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成立要件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涉案借款系胡某向陈某提出请求,借款事宜由两人商定,何某与胡某之间并无借贷合意。借款资金30万元系陈某先转账给何某,再由何某转账给胡某,胡某还款4万元亦是先转给何某,再由何某转给陈某。虽然涉案借条记载的出借人是何某,但从借贷合意、款项来源、资金走向、还款去处等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何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因何某、胡某之间没有真实借贷关系,何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应警惕职业放贷新套路之“借名放贷”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民间借贷中各类违规违法及犯罪乱象得到有效整饬。然而一些职业放贷人为规避审查,放贷手段升级、手法花样翻新,社会上出现了“借名放贷”新套路,即放贷人自己不出面而躲在幕后操纵,以亲属朋友、小贷公司员工、马仔小弟等特定关系人名义放贷,表现形式为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债权人是特定关系人,由特定关系人向借款人交付款项或者从特定关系人账户转出资金,后续催债、收款也通过特定关系人中间环节。

本案中,陈某与胡某曾有过借贷往来,双方也直接谈定涉案借款,陈某本可以直接向胡某转账30万元,却舍近求远而让何某做“二传手”,实属“借名放贷”套路。法官建议,借款人在向他人借贷时对于出借人故意以他人名义进行交易应提高警惕或予以拒绝,以避免“被套路”的风险。法院审理类似案情看似简单、证据形式充足的借贷案件应特别关注借款人异常抗辩意见,详细审查原、被告之间身份关系,全流程追溯资金来源及款项去向,必要时可依职权主动调查以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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