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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7: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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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第2次起诉离婚,近期分居和对方没有任何联系和沟通,对方无情将孩子据为己有。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离婚、财产、孩子、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判决书

鼓楼法院-嵇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

3、对方共计支付我方11万左右财产折价款

4、余略

诉讼中对方的抗辩:

1、孩子较小,离不开母亲

2、孩子近一年都是由女方及女方家人在照顾

重点支招:

由于案件难度较大

庄荣华律师团队利用自己独有的离婚诉讼-抚养权技巧获取了最终的胜利

法院在孩子被对方持有一年的情况下,成功判决归我方抚养。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9月13日生育一子C,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之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半年以来,双方关系依然没有改善。孩子年龄较小,需要母亲的贴心照顾,原告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陪伴孩子,被告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没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原告父母也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孩子。被告婚前购买了鼓楼区和燕园12幢3单元202室房屋,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婚后购买了苏A大众牌汽车一辆要求分割。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发生矛盾原因是原告在今年1月份没有与被告协商,把孩子送到武汉由原告父母照顾。原告的父母尚未退休,照顾孩子的时间有限,而原、被告在南京工作、生活,孩子在武汉由老人照顾,对孩子不利,也剥夺了被告作为父亲抚养和亲近孩子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更为合适,孩子在南京生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被告的父母已经退休,可以协助被告抚养孩子,被告也保障原告探视孩子,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婚前购买了江宁区秦淮路室房屋,婿后进行了共同还贷,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9月13日生一子C。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17年年底双方分居,2018年年初,原告将C送回武汉老家,由原告父母负责照顾。2018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改善。原、被告工作单位均在南京,原告年收入13万元,被告年收入14万元。原告婚前购买了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登记在原告A名下,婚后进行了还贷,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合计16万元,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8万元。被告婚前购买了南京市室房屋(以下简称)登记在被告B名下,婚后进行了还贷,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合计2.6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3万元。婚后购买了牌号苏A大众牌汽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5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坐医学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该是双方用心经营并共同维护的美好情感关系,原告A要求离婚,被告B虽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在原告第一次要求离婚至今,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矛盾亦未化解,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C的抚养问题,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其他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不得擅自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相关利益,甚至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原告A在双方发生矛盾分居之后,将婚生子C送回武汉老家,由其父母负责照顾的行为,不仅不利于C的身心健康,也造成被告B探视不便。被告B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其父母均已退休,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协助被告抚养和照顾孩子,目前原告A也在南京生活,由被告抚养C,不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能便于原告探视。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及家人抚养C的便利性,依法认定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对C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每周六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将C接回,周曰下午送回被告处。C年龄较小,原、被告双方作为C的父母,考虑问题均应从有利于C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降低父母离婚对于子女的伤害,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院对原、被告双穷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割方案予以确认,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8万元;牌号苏A大众牌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5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3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对C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每周六上午原告至被告处将C接回,周日下午送回被告处:

三、南京市江宁区室房屋归原告A所有,原告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8万元;

四、牌号苏A大众牌轿车归原告A所有,原告给付被告B车辆折价款5万元;

五、南京市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万元:

六、第三、四、五项折抵,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给付被告B折价款1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120元,被告B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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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级法院二审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婚姻矛盾重重

双方就抚养权、抚养费、探视以及财产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起诉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2019年1月4日---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3月18日拿到法院文书

南京中院-少年庭陈晓霞法官

案件结果:

1、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支招:

本案对方提供了大量证明其不孕的医院证明材料

同时对方还提供了孩子长期由其父母照顾的证据

应当说对于我方相当不乐观

本案孩子较小、由于长期被对方控制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的律师意见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我方

核心的理由就是对方未经我方同意即将孩子带离本市

该行为不仅影响我方的探视,同时也阻断了父子之间的亲情

二审庄荣华律师除了列举我方更加符合抚养孩子的理由之外

还结合医学观点、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

最终使得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这种裁判可以说是真正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裁判

的的确确的属于良心判决。

附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 1 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子C由A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4 0 0 0元至C年满1 8周岁时止;2.一、二审诉讼费由B承担。

事实与理由:1.双方2 01 7年1 2月发生矛盾,B于2 01 7年12月从家搬出。一审认定A在双方发生矛盾分居之后将C送回外地老家由其父母负责照顾的行为不仅不利于C的身心健康也造成B探视不便该认定错误。A于2 0 1 8年3月将C送回外地2 01 8年3月9日A通过微信告知B,我们回老家了B并未表示反对。A曾多次打电话给B,但B拒接。故双方发生矛盾与C被送回外地老家无关。2.一审以综合考虑双方及家人抚养C的便利性为由,判令C由B抚养,A仅有探视权,违背了婚姻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婚姻法,人民法院在评判父母对孩子抚养问题时应首先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进行认定,不应从抚养便利的角度进行评判。C目前才两岁多,其自出生就一直跟随A及A母亲共同生活,与A和A母亲感情深厚,从来没有与B或B的父母共同生活的经历。C目前已在A小区附近上托班,生活环境稳定,如果突然更改目前生活状况对于C来说无法适应。根据司法解释应保障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优先考虑孩子继续由A抚养。自出生后C一蛊由A的母亲从旁照顾,A的父亲也对其倾注了较多时间,C与外公外婆感情深厚。外婆目前已退休,外公的工作也不忙,且寒暑假有充足的时间,外公外婆有足够的能力帮助A照顾C。法院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维持C活环境对C成长不利。目前的生活环境,如改变C的生3.A本人患有不孕的症状,再次怀孕机率很低。正因其输卵管不通畅,盆腔黏连,所以C是试管婴儿。根据司法解释,应优先考虑孩子由A抚养。B辩称,1.A把C送回外地未经其同意。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法官就曾建议孩子维持现状,B当时也警告A不要把孩子带走,A也答应了。A确实给B发过微信,告知B回老家了,但B并不明白是什么意思,A再未对此进行过解释。2.双方结婚后住在A江宁的房子里,孩子从出生至2 0 1 7年底都是由A和B共同抚养,B父母花了很多钱找月嫂、保姆照顾孩子。月嫂带了两个月,后来又请了保姆一直带到2017年年底,A的母亲配合保姆和月嫂共同带小孩。2017年底双方产生矛盾,A将B赶走。后孩子被对方强行带离南京,且以各种理由阻挠B探视。B希望A把孩子留在南京,但最终A还是将孩子送到外地抚养,剥夺了B的探视权。B没有去外地探视孩子,原因是孩子在南京时,A的母亲与B发生过纠纷,还抓伤了B,B如果去外地探视,B的人身肯定会受到伤害0 3.C确实是试管婴儿,但输卵管不通与丧失生育能力并不等同,A生孩子之前查出输卵管有问题,但最终孩子也出生了0 4.诉讼中B作了让步。~审将孩子的周末时间全部判给了A,孩子学习主要靠B,孩子娱乐时间全部给了A,与B相比,A与孩子相处的时间明显更多口抚养费B也作出了让步,并未主张孩子的抚养费。B父母是南京人家里有四套房产,孩子户口也在南京口A在南京有房子工作。孩子在外地生活期间,A自己也没有去看教育等方面加强沟通协商,尽可能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保障C的健康成长。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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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成功实现离婚、抚养权、房屋争夺

南京玄武区离婚律师指导-分居离婚诉讼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9-7结案)

婚姻遭遇

本案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双方矛盾巨大。

内心纠结

继续忍耐,还是坚决离婚。

诉讼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争取孩子和财产!!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拿到离婚判决书

玄武法院-孔亚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

3、我方不支付对方任何折价款

律师点滴:

男方争取岁数较小的女孩抚养权,一般都较为困难,所以需要律师精心准备才能胜诉

通过律师的优化处理:

本案中

1、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我方又起诉了婚内抚养费,以及对方破坏家中财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加上前次起诉的离婚纠纷,连通此次起诉的离婚纠纷,一共4次诉讼,最终获取法院支持判决离婚。

2、 而孩子一直由我方照顾,对方在此次诉讼又强调没有工作,法院从保护未成年角度的考虑,判决孩子归我方。

3、财产方面,我方坚持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也被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强行取回。。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法律效应。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7月1 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4年离婚,2014年12月24日复婚,2015年育有一女C。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争吵不休,原告于2017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结婚证、户口簿、民事判决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月收入为5000余元。被告陈述其目前没有工作。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4年9月结婚后,印于同年12月因产生矛盾而离婚。原、被告复婚后,又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7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并无改善,且双方矛盾继续激化,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综合分析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过程,依法应当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双方婚生女C的抚养,结合愿、被告的工作生活情况、婚生女C的生活状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C随原告生活为宜。关于C的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收入等案件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5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朔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七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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