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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替被告找律师,原告替被告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3-01-01 01:26:49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律师本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还原事实真相,但有的律师却引导当事人刻意隐瞒关键证据,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天河法院对该名不诚信律师开出罚单,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去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对虚假诉讼采取“零容忍”态度。

《意见》明确指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打官司容不得假话,一律师"带飞"当事人被罚3万

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被处罚3万

在天河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小明(化名)是原告冯某的诉讼代理人。冯某表示她与前男友王某恋爱期间,曾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借给王某225万,但王某一直未偿还,后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债务。

法庭上,律师小明表示被告王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欠款225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在法官询问被告王某有否出具过借款凭据时,声称借款凭据因被王某撕毁而无法提供。法官多次告知法庭纪律以及说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及其律师均保证如实陈述,原告冯某还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

其后,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曾向原告冯某出具《借款凭据》,凭证上明确记载了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还约定了仲裁条款。更离谱的是,该《借款凭据》竟然一直掌握在律师小明手中。为此,法官立即要求冯某和律师小明就《借款凭据》的情况进行解释

对此,原告冯某承认,当初律师看过证据后,认为《借款凭据》有瑕疵,还涉及仲裁,若提交仲裁处理的话费用更高,就建议她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小明一开始说,双方之前确实没有对每一笔借款都出具借据、借条。这个《借款凭据》是后来补签的,只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严格来说不算借条。考虑到当时王某已经出现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就先赶紧起诉了。之后,律师小明又声称,这个《借款凭据》因为原告冯某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所以尚未生效,与本案的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仲裁条款也与本案无关,就没有作为证据提交。

法院认为,小明作为专职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本案中,《借款凭据》是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借贷凭据,亦是证实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确立最为直接的关键证据,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会直接影响到法院依法裁判的结果。

《借款凭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更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的主管分工与权限,原告本应在起诉时即将此证据予以提交。律师小明本应积极引导原告诚信诉讼、还原事实真相,但却引导当事人刻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关键证据,且前后解释自相矛盾,存在虚假陈述的明显故意。

律师小明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妨害了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天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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