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8日,Y某入职T公司,工作岗位为机械工程师,但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6月11日,Y某离职。
离职后,Y某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诉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仲裁阶段,仲裁裁决支持了Y某诉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Y某服从仲裁裁决,未提起一审起诉。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
一审阶段,Y某委托律师进行答辩,但因错过一审起诉期,只能是当庭才提出律师费的诉求。但一审法院认为Y某仲裁阶段未诉求律师费,且未在起诉期内提起一审起诉,故对其当庭才提出的“律师费”的诉求不予审理,但驳回了公司的全部一审诉求。
Y某认为,自己一审作为被告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也应当得到支持,于是提起了二审上诉。
二审阶段,法院经审理,改判支持了Y某诉求的一审律师费。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仲裁
申请人:Y某
被申请人:T公司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0日拖欠工资2640元(币别: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8400元;
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756.3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一审
T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
原告:T公司
被告:Y某
Y某没有在起诉期内提起一审起诉,但在一审诉讼中,当庭提出了“要求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T公司一审起诉请求:
1、T公司无需支付Y某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756.3元;
2、由Y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
一、驳回T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T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Y某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6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756.3元。
一审判决理由: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原告主张其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置之不理。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处人事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微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辩称因微信聊天记录是打印件不予认可,并表示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没有收到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应当依法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原告离职,双方仍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12月8日入职,原告应于2018年1月7日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截至被告离职之日,双方均未签订,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6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756.3元{【(7379.59+10423.39)÷21.75×18+196.01】+(7379.59+3223.4+196.01)+(7380+10693+196.01)+(9896.01+2907+196.01)+(17803+196.01)+(5563+197.75)}。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诉讼中,被告当庭提请要求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没有主张原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亦没有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请诉讼。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
Y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上诉。
Y某上诉请求:
1、维持原判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
2、判决T公司支付Y某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T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
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被上诉人T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Y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T公司应否承担Y某在本案一审期间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的问题。本案一审庭审期间,Y某提交了《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件证实其为本案应诉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并要求T公司予以承担。Y某的该请求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三、简要分析
1.深圳地区的劳动者参加仲裁、诉讼胜诉,可以诉求律师费
根据深圳地区的规定,深圳地区的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并获得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
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作为仲裁、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提出了“请求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求,并获得裁判机关的受理,裁判机关才会予以审理。
2.劳动纠纷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实行“仲裁前置”。
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劳动纠纷,不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一审,而是要先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都可以在起诉期内(注:一般是15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起诉(注:也只能在一审起诉期内提起一审起诉)。
注:如果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此时只有劳动者可以继续起诉到一审,用人单位不可以继续起诉到一审——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的,只能向当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劳动纠纷的“一审”不存在“反诉”。
在劳动纠纷的一审程序,如果劳动者错过了一审起诉期,没有提起一审起诉,法律上视为劳动者服从仲裁裁决,劳动者不能再提起一审起诉。
但是,如果公司没有错过一审起诉期,依法提起了一审起诉。此时,劳动者作为被告,是否可以像其他民事诉讼一样,自动获得“反诉”权,对公司提起“反诉”?答案是否定的。
一般的民事案件,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但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
(2)必须是向本诉法院提出,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反诉与本诉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与本诉具有对抗性,是为了抵消本诉原告的诉求而提出;
(4)反诉本身必须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本诉而存在,不因本诉的撤诉而不成立。
劳动纠纷的一审,符合前面(1)至(3)项的要求,但并不符合第(4)项的“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如下:
如前所述,由于劳动纠纷实行“仲裁前置”,仲裁才是“第一阶段”的纠纷解决程序,而一审其实已经是“第二阶段”的纠纷解决程序。
在第一阶段的纠纷解决程序中,双方的诉求都具有独立性。即,一方提起“仲裁申请”的,另一方可以提出“仲裁反申请”,以抵消申请人的诉求。
但是,在第二阶段的纠纷解决程序(注:一审)中,双方的诉求已经不再具有独立性。即,双方的一审起诉权,分别来自于各自对仲裁裁决的不服,都要分别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的15天内提出一审起诉,逾期则视为服从仲裁裁决。
此外,反诉的“独立性”,还意味着,本诉的原告撤诉的,并不意味着被告的反诉也自动撤诉,法院仍然需要继续审理被告的反诉诉求。而在劳动纠纷的一审审理中,如果起诉期内,只一方起诉,另一方没有起诉的,起诉的一方撤诉的,全案都要终止审理,而不会继续审理另一方的诉求——另一方也无法提出诉求,更无法自动获得提起一审起诉的资格。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6号)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即,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中,双方均提起一审起诉的,法律也并非按“本诉”、“反诉”来列明双方的诉讼地位,而是按“互为原告和被告”进行列明。
4.劳动纠纷的一审不存在“反诉”,但劳动者作为被告胜诉的,根据本文判例观点,仍然可诉求律师费。
根据本文判例,虽然劳动者错过了起诉期,未提起一审起诉,也无法提起一审反诉,仅仅是作为被告参加庭审答辩的,但只要劳动者在庭审中提出了律师费的诉求,并由一审法庭予以记录在案的,假设劳动者一方一审胜诉(注:是指一审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公司的一审诉求),则裁判机关依然可以支持劳动者一审阶段产生的律师费。
5.本文判例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笔者经办的判例,劳动者申请仲裁、诉讼的,如果仲裁阶段没有诉求律师费,一审阶段才诉求律师费的,假设公司的一审答辩意见仅仅是“律师费的诉求未经仲裁审理”,一审法院一般不会采纳公司的答辩意见,依然可以按胜诉比例支持劳动者一审才诉求的律师费。
因为严格根据深圳地区的规定,其实并没有限制劳动者只能在仲裁阶段提出该诉求。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在仲裁阶段提出,也可以选择在一审阶段才提出。
但是,根据本文判例,劳动者仅仅是作为“被告”参与一审庭审,未能正常提出“一审诉求”,其主张的“律师费”其实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受理,仅仅是作为庭审事实进行记录。
而在劳动者错过了一审起诉期,未提起一审起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然支持了劳动者的一审律师费。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做法属于对法律规定的“扩大适用”或“扩大理解”,是有一定争议的。
从劳动者角度,如果认为公司有可能提起一审,一般也要考虑在起诉期内提起一审,避免因错过一审起诉期,无法在一审阶段正常提出律师费的诉求——此时可能要通过一审庭审笔录的方式提出,而且可能要到二审阶段才能得到支持。
6.从用人单位角度的分析
用人单位认为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理由,是有微信记录证明,公司已经在2018年4月27日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遭到了劳动者的拒绝。
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仅仅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然可以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注:以下假设双方为初次用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入职2至12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每个月都要支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终止劳动合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入职13个月以上,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继续支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劳动者2017年12月8日入职,用人单位直到2018年4月27日才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仅仅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法行使该权利。因此,即便该微信记录为真实,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其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况且,用人单位所主张的“2018年4月27日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微信,也只有“打印件”,无法提供手机原始载体,在遭到劳动者否认的情况下,裁判机关视为没有原件,也不会予以采纳,用人单位此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参考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7民初667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31961号。
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仲裁、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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