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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合同律师哪里找,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八)——款项结算(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2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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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对方出具的收据(收条)应具备以下内容:

付款单位(全称)、款项用途、付款形式、票据编号、金额、收款单位(全称并盖章)、收款日期、签收人签名。如果同时支付两张以上的票据的,收据上应分别写明编号及相应的金额。单位收款的,应写收款单位全称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人收款的,应由收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第六,要特别讲一下承兑汇票的问题。

以承兑汇票付款时,应将承兑汇票复印并由收款单位在复印件上盖公章同时由收款人签名,并在复印件上特别注明“收到此款项”等类似说明(至少必须在收据中写清承兑汇票的号码和金额,此为下限),再由收款经办人出具收款收据(收据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虽然业务员、项目经理与对方单位间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即推定为其代理人),但以承兑汇票付款可能存在难以证明付款事实的风险。

因此,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收款人,而业务员、项目经理收款时既无委托书又无合格收据的,应在承兑汇票收款人栏或背书栏将收款单位名称写全,否则不得直接付给业务员、项目经理。 

最后,关于签名和盖章的问题 

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假章、假证、假签名问题,因此对印章和签名(包括本文前述各种盖章、签名)的真假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防止被骗。初次签订合同时,首先要确认合同上所盖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为该单位真实、有效的印章,并应同时要求对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对方在承诺书、委托书、对账单、企业询征函等文件上盖章的真实性要进行核对。重大合同签订前尤其要小心,可到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初次合作的单位,应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章。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不能确定合同上对方盖章的真实性,则在交货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盖公章的提货委托书原件;没有提货委托书,或委托书为复印件,或委托书上未盖公章,则最起码一定 要让提货人在送货单(收货单、出库单)上签名并按手印,同时拿到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是防范风险的底线。因为如果收货人骗取货物或者不承认收货,则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进入刑事立案侦查阶段时,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手印将帮助公安机关破案。 签名应清晰可辩,不能过于简单、潦草。如果签名与平时式样差别很大,应在签名处按手印,或者按往常式样重新签名。

有三种方法可确定签名的真实性:

一是对方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委托书上留签名式样;

二是在盖有真实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原件上代表人签名处的签名;

三是本人当面签名并按手印。注意:当面签名并不能确保万无一失,实践中出现过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名后不承认其签字,而司法鉴定结果也不能证明的情况。因此,重要的合同除了当面签名外还必须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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