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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找房屋买卖律师收费,租房遭遇电器损坏,维修费该谁付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1 12:46:23

“租房时代”下,不少租客都或多或少遭遇过大型家用电器损坏需要维修的情况,遭遇这种情况时,租客与房东都难免上演一出“拉锯战”。那么,这个维修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维修费用该由谁来支付呢?

案例回顾

陈先生租住在张小姐的一间出租屋,前几日气候回暖,怕热的陈先生开了空调。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空调机突然停止运作,陈先生见状立即联系张小姐,要求她对空调机进行维修。

张小姐获悉情况后,表示自己出租房屋时空调机是完好的,在此期间一直是陈先生在使用,应该由陈先生负责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陈先生则认为,自己一直是正常使用空调,并未存在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做法,此前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也并未对维修电器等事宜作出“由租客付费维修”的约定,因此作为房东的陈小姐,应当承担空调的维修费用,以保证自己能在租期内按合约正常享受到空调服务。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找到了登峰街社区律师顾问、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范林军进行评判,希望能够从法律途径得到令双方都能满意的答复。

空调正常使用损坏,房东有义务承担维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结合本案,陈先生在正常使用空调的情况下发现空调损坏、且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维修电器事宜的情况下,作为房东的陈小姐有义务承担空调的维修费用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如延长租期、减少租金等)去负担这一笔费用。

律师建议

谁来履行维修义务视乎使用是否得当

在租房过程中,非租客违规使用而导致的家具、电器等出租房原配物件造成损坏时,房东应当及时维修;如果租客为了尽快正常使用物件而先行自行维修时,要注意保留相应费用发票与证据,以便之后要求房东负担费用时有据可依。但是,如果物件损坏是由租客不当使用而造成的,则租客同样有义务去赔偿和承担维修费用。避免这一纠纷的最好方式是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进一步对租期内家具、电器的损坏维修责任进行明文约定,这样能最大限度避免双方日后因此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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