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农村土地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怎么解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19:35:15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那么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纠纷该如何合理解决,具体详情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不了?看这里


土地承包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原因特点

(一)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

土地承包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俗话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减免了税收,实行粮种补贴,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现了种粮热潮,这种热潮的出现,刺激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大部分外出经商、打工农民回乡承包土地,导致了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增多,可土地承包纠纷在处理时矛盾大,工作难做,引发上访苗头。

(二)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

1. 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原地收回其承包地引发纠纷;

2. 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

3. 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离乡该离土但未离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

4. 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离土未离乡),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

5. 外出打工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引发的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如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减免,而且种粮还可以拿到“两补”,原承包户纷纷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被转让户又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耕种土地,而是转让给他人种植,后来原土地承包人欲收回土地经营权,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3)侵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一般是第三人作为承包方与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签定承包合同,但作为该村集体成员的村民或村民小组不服,直接抢种或以其它方式侵占承包人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

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大量投资项目的上马,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的地被征用,有时甚至是一个村或几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此主要是指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即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用的金额发生的纠纷。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从承包方手中分包或承租土地承包权的第三人请求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

(5)因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或不履行合同,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或以建设公益事业项目为名,随意占用农民已经承包的土地;或未经农民同意,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提高承包费;或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等。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有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

(6)有的乡镇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高,越权处理承包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

(7)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失误,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如有的村社干部漠视农民利益,往往巧立明目,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有些农民土地、经济林、池塘水库等承包经营权当未到期,就强行收回或者另行发包,也不给原承包农民合理补偿;有些村在发包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根据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引起群众不满,有些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手续不完备,未履行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程序,造成合同无效引发纠纷等。

(8)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花费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9)一些地方在本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该妇女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原土地承包合同也未到期,即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使该妇女因为出嫁或离婚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10)农民承包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擅自以高价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有的承包户不主动交承包费,村委也不进行催收;有的村委班子更换,集体事务无人管理,造成承包户未能及时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原则、对策、建议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采取如下对策:

处理原则

a. 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裁;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b. 对土地流转纠纷。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变更土地性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承包权的基础上进行,达到公平公正。

c. 针对外出打工后,将地交给他人耕种发生的纠纷。原则上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d. 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很少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之规定,处理时有合同的依合同办事,无合同的看是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已取得的受法律保护。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