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来自被害人的咨询问题,就是,案件发生了,我受到伤害了,我现在该怎么做?或者,我到公安机关报案了,公安机关不给立案,我该怎么办?
自诉案件,则是指作为被害人的公民个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一期中,我为大家简单介绍了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问题。今天要讲的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自诉案件。
与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是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也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只有少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才可以通过自诉的途径处理。
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下面,我们逐一讲解一下这三类案件的范围。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意思就是说,对于这一类案件,只有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是不会就这类案件提起公诉的。
正是因为这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被称为纯自诉案件——因为只有这一类案件是只能自诉,不能公诉的案件;而另外两类自诉案件是既可以公诉,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自诉的案件。我们稍后会具体讲到。
根据我国《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案件;虐待罪的案件;侵占罪的案件。
法律之所以将这四种案件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让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追究这些犯罪,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通常属于家事或者不直接牵扯公共利益的私事,国家公权力在这类事务上需要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权,不宜过度干预。
这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轻微”犯罪的案件。这里说的“轻微”犯罪是指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四种犯罪之外,其他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
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讲也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鉴于其通常不是特别复杂,有时候即使不依靠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被害人自己也能收集充分的证据。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法律允许被害人在能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类自诉案件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本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些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出于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以及出于有效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允许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立案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却没有追究时,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的含义和范围大致就是这样。
下面,我们来讲一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应当如何提起刑事自诉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上述自诉范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可以本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自诉。提起自诉的时候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 自诉人的身份证明
(2) 具体明确的被告人的身份、住所等信息
(3) 刑事自诉状
(4) 相关的证据材料
刑事自诉状中必须具体说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法院必须接受刑事自诉状。但是,接受诉状并不等同于立案。法院接受诉状后,需要审查自诉人提交的材料,并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对于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的,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对于不能当场判定的,法院应当在接到刑事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这一期间内法院仍然无法准确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那么法院应当先行立案——简单说就是,如果过了十五日法院仍然在立与不立之间拿捏不准,那么就应当选择立案。
那么,大家会问了,哪些情况下法院会拒绝立案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案件不属于之前提到的三类自诉案件的范围,或者说自诉人没有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人的个人信息,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没有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证据,那么法院就会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如果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过程中,发现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但是相关案件可以走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的,那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放弃自诉,转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法院也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其诉讼活动。如果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委托律师的,自诉人可以向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我们今天就简单介绍到这。感谢您的收听。下期再见。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期音频来源于巩志芳、常铮《刑事诉讼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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