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
法院判案,应该给原告、被告送达相同的裁判文书,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然而,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却给原被告送达了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
同一案件、同一批审判人员,为何会出现不同的裁判文书?这件事情后续又该如何解决?
同一案件 两份不同的裁判文书
先来弄清楚这起案件的原委。
赵洪利,是这起合同纠纷案的原告。
2006年,赵洪利在绥中大渔场包了50亩地,准备养鱼。从赵洪利提供的滩涂转包合同上看,这50亩土地确实是以赵洪利的名义承租的。
赵洪利:剩了10亩地,通过别人介绍就转租给被告李国法。没有做任何纸文手续,就是口头让他接着我的名干,不允许他卖,也不允许他做别的。
李国法是这起案件的被告。
赵洪利说,他将其中的10亩滩涂转包给李国法之后,发现李国法没有履行两人之间的承诺,反而将这10亩滩涂地转租给了第三方。赵洪利几次找到李国法商讨,要求他把地退还,没有成功。没办法,赵洪利就起诉到了法院。
2012年,赵洪利作为原告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国法等三名被告告上法庭。然而,赵洪利等了一年多,也没有等到法院的审判结果。因此,赵洪利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赵洪利: 撤诉的第一个理由是怀疑审判长有问题,准备换一个审判长来审判我这个案子。第二个是扩大我的证据。
2013年7月16日,赵洪利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当天,绥中县人民法院准许了撤诉请求,并向他送达了准予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虽说撤了诉,但是合同纠纷并没有解决。
为此,在拿到撤诉裁定书的两年之后,赵洪利围绕滩涂转包合同纠纷,以其他事由再次将李国法等人告上法庭。绥中县人民法院也再次立案并开庭审理。但是,就在这次的庭审举证环节,被告当庭拿出了2012年那起案件的判决书。
赵洪利:当时我都傻了。律师当时问我,你有判决书吗?我说我没有。
赵洪利告诉记者,那是他第一次知道被告有判决书。而这时已经距第一次诉讼撤诉结案,过去两年多了。
一起案件,原告拥有撤诉裁定书,被告拿着判决书,这是怎么回事?
《焦点访谈》的记者仔细对比了两份裁判文书,发现案号、承办人都一样,只是时间不同:判决在前,撤诉在后。
被告李国法出具的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是:
原告赵洪利知道土地已被流转,并不是原告不知情,因而对原告赵洪利要求返还滩涂土地使用权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洪利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李林成 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
原告赵洪利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是这样写的:
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利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林成 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
那么,哪份裁决才是有效的?法院是否知道存在两份不同的裁判文书?焦点访谈的记者追问了相关负责人。
问题一:哪份裁决文书有效?
记者跟随赵洪利来到绥中县人民法院,见到了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张伟和副院长明绍权。他们承认,这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确实都是绥中县人民法院发出的。
对于同一个案件为何有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张伟庭长承认:“这个案子,确实有瑕疵。”至于哪份裁决有效,张伟庭长说:“是以判决结的案,驳回原告赵洪利诉讼。这个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原告这个案子打输了。判决给谁送达了呢,给三个被告其中一个人送达了,但是原告没有送达这个裁判文书。”按照张伟庭长的说法,2012年的案件应该是以判决结的案,而裁判文书只送给了三名被告的其中一人。
可是,如果这份判决已经生效,那后来又为什么准许原告撤诉呢?对此,明绍权副院长又给出了新的说法,说这个案件是“以撤诉结的案”。
实际上,想要判断2012年的这起案件的两份裁决文书到底哪个有效,关键是要看法院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以撤诉结案。随后,绥中县人民法院拿出了2012年这起案件的案卷,从中可以看到,这起案件确实是以撤诉结案。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案件应当以判决结案,但蹊跷的是这起案件绥中县人民法院没有以判决结案,却是以撤诉结案。这又是为什么呢?
明绍权副院长说:“判决生效必须要双方宣判,判决书是应该双方拿,他一方拿,那一方原告没有拿,判决是不生效的。”
为何判决书只送达给三位被告中的其中一人?为弄清原因,记者提出要见这个案子的承办人,也就是审判长李林成的时候,绥中县人民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了。
问题二: 法院审查流程是否存在问题?
再看这同一案件的两份裁判文书,不管是判决书还是撤诉裁定书,都盖有绥中县人民法院的院印。同一案号的一个案子,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在盖章之前是否经过了审核程序,法院的院印又是怎么盖出来的呢?
在记者的追问下,张伟庭长说:“有毛病,这事。别查了,好不好,这事真是办得磕碜,让我们司法机关颜面扫地。”
问题三:法院为何不及时修正错误?
从2013年结案到现在已经几年了,如此明显的错误,绥中县人民法院为何一直没有处理呢?对此,明绍权副院长说:“因为他们也没有找,我们也没有发现。”
实际上,从2015年赵洪利再次起诉时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到,在被告质证环节,被告拿出的第二个证据就是: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判决书一份。
通过这份庭审笔录足以证明,在2015年绥中县人民法院就已经明确知道,2012年案子存在有两份不同裁决文书的问题。但即便如此,依然没有主动纠正这个错误。
张伟庭长解释说:“那个时候已经过了再审期限了,这个期限就是半年,判决裁定这个半年。”
赵洪利认为:“你说过六个月没有申诉,我两年多才看到这个判决书。你下了双重判决,完了你还怪我申诉期超过了?”
问题四:下一步,法院要如何解决?
当记者问到对于这个案子两份裁判文书的事情,下一步绥中县人民法院要怎么解决的时候,张伟庭长这样答复记者:“判决有效还是裁定有效,有没有错误,有没有瑕疵,有待于进一步再审,下判案子之后,到底是哪个错了呢,没法说,下一步必须开庭。”
但在2018年11月21日,原告赵洪利收到了绥中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上写着:
原审原告赵洪利与原审被告李国法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做出的(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也就是说,原告赵洪利2018年11月21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上,绥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前判给原告的撤诉裁定有错误,应予再审。
让人不解的是,案件的卷宗就是以撤诉结的案,绥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明绍权此前也表示应当收回判决书。那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何不纠正之前的判决,反而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撤诉裁定有错误呢?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央视新闻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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