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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仲裁找律师,防城港买房就是一个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03:47:15

如今,买房不容易,买之前要想办法筹首付,买之后又要面临各种状况,其中最让人不安的,或许就是开发商不按时交房。若出现交房纠纷,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南国早报携手“诚信房产3·15”活动指导支持单位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广西律师协会,即日起将公布一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借鉴警示,避免踩“坑”。

案例回放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要求退房

“没想到,几经周折,终于退房退款成功了!”日前,购房者徐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侥幸维权成功”。

2018年4月,徐先生在防城港某房地产公司按揭贷款买了一套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徐先生足额支付了11万多元的首付款,以及约1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合同签订后,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向该公司支付完全部购房款。

然而,该公司逾期交房超过210天,徐先生提出退房要求。该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认定徐先生已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拒绝退房。随后,徐先生向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公共维修基金等,并支付利息损失。

经防城港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当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210天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逾期超过210天的,买受人应从第210天算起30天内,作出是否退房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如30天内买受人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则视为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最终,防城港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徐先生与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须向徐某返还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公共维修基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

广西律师协会律师李昆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期限是一年,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同样适用上述一年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关于“30日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约定,是由开发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购房人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开发商在上述格式条款中对徐先生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作出了少于法律规定时间的限制,这对徐先生的主要权利有重大利害关系,但该公司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徐先生予以注意,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中解除权在30天内行使的约定无效。据此,徐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如何在签订合同时降低风险

当下,在购房置业时遭受合同纠纷困扰的购房者为数不少,该如何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广西律师协会律师李植善给出了4点建议:

一是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看完每一条合同条款的约定,并理解清楚约定的内容,切忌在签合同时只签字不看合同,自己签完的合同都不知道内容。

二是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有不合理或者不同意的条款,一定要及时提出,特别是对于限制购房人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的条款,一定要提出并要求修改,否则到后期出现问题就为时已晚。

三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同履行的时间节点,每个时间节点该实施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去做,并留下证据材料,以避免后期维权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四是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如果对问题不理解或者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或寻求帮助。

来源:广西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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