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度股权-股民维权律师团队部分成员合影)
#股民维权#
(一)索赔条件
1、时间节点的认定
(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方做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日期。只有这个行为之后买入的股票才能纳入赔偿范围。这个时间节点一般会根据虚假陈述的事实向前推至信息披露方最早披露的相关信息的时间节点。
(2)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的事实被第一次公开的日期,自这个时点起引起的股票下跌才能构成投资者的损失。根据审判原则,主要以“揭露内容与虚假陈述行为一致性”作为判定依据,律师一般还会结合事实被揭露后是否立即引起了该只股票的剧烈震荡进行考量,需要一定的专业分析后设置合理的诉讼策略。
(3)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方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这个时间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作用一样,主要用来证明这个时间节点后投资人出现了损失并起算损失金额。
(4)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此日期主要用于判定损失计算的合理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基准日主要按照下几个时间节点进行认定:
①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一般就是股票换手率达到100%之日;
②第①款时间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③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④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①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2、因果关系的认定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3、投资损失的认定
(1)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格-卖出平均价格)*所持证券数量;按买卖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①全部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②全部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③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④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⑤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⑥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一部分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⑦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多次买进卖出;
⑧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至基准日及之前多次买进卖出的情况。
(2)损失部分佣金和印花税
(3)利息
上述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诉讼对象
1、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
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过错推定责任
3、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过错责任
(三)索赔流程
1、股民先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营业部打印亏损股票所有买卖记录,加盖营业部公章;
(2)营业部开户申请表,加盖营业部公章;
(3)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评估,如有诉讼价值,与股民办理合同、委托手续材料;
3、律师准备材料立案、开庭;
4、等判决、申请执行,股民获赔。
按照证监会是否出具相对确定性的调查结论,我们将所有案件分为两类,详见《表格一:近期可委托案件》以及《表格二:诉前准备案件》两份表格。
表格一中涉及的股票,证监会已有相对确定性结论,您现在已可以准备材料。请注意:您必须在“可索赔的买入区间”内买入该股票并且截至该区间最后一日仍持股,才能参加索赔。
表格二中涉及的股票,证监会暂时未出具结论,您可以现在参加,也可以等证监会最终结论出炉之后再参加。
表格一:近期可委托案件
表格二:诉前准备案件
以下案件需要等证监会处罚落地才能起诉,如果您购买过相关股票,请告知我们,案件启动时通知您。
问题一:是否被证监会处罚后的索赔都必然获得胜诉?
答:当前的股民维权诉讼,如果没有被证监会处罚,是几乎(不绝对)在法院立不了案的,即使立案了,在没有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也基本是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所以说,证监会行政处罚不是股民索赔胜诉的绝对保障,只是一份相对比较核心的证据与前提。因此并不是被证监会处罚后的索赔都必然胜诉。
问题二:是否法院判决股民胜诉就必然获得赔偿?
答:法院判决股民胜诉的,在被告主动履行或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后大部分都获得了赔偿。但也有部分股民即使打赢了官司,最终因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极差、账上没有钱款等情况而拿不到赔偿款。
问题三、从提交材料到获赔需要多少时间?
答:目前获赔较快的案件可能是三个月左右,大部分案件,去除败诉部分,获赔到位都在一年以上,大多数案件都在两年到三年之间,甚至四五年获赔的案件也并不罕见。
问题四、股民维权诉讼有什么费用?
答:股民维权诉讼的相关费用如下:
1、律师费:一般都是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先不收取律师费,待股民拿到赔偿后,再按赔偿的比例收取律师费。
2、差旅费:可由律师与股民协商后决定。
3、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由原告起诉时向法院缴纳,胜诉后该费用由被告负担,同赔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该费用全国统一标准,按照起诉金额收取,金额越大比例越低。
问题五:股民维权是否要亲自出庭?
答:法院一般不会要求股民亲自出庭,除非涉及虚假诉讼等极端情况、违法情况,以及完全自愿出庭;股民完全可以选择律师代为处理涉及索赔的全部法律事宜,在大部分时候只需要配合如实签字、提供证据材料等。
问题六、我是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是否可以提起索赔诉讼?
答:外籍或港澳台人士与普通的股民维权诉讼的主要差别就是在起诉开始需要亲自到现场,或者通过使领馆等机构进行公证认证,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一旦解决了受理问题,后续的索赔进程完全可以由律师全权代为处理,后续进程与普通的股民维权诉讼没有任何差别。
问题七:如果我不起诉,其他股民起诉获赔了我是否也同样可以获赔?
答: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情况下,还是需要登记参与诉讼。因为即使其他人起诉获赔了,而你没有起诉,那么你是无法获赔的;起诉了不一定获赔,不起诉通常来说一定不能获赔。
问题八:为什么有的股票可以主动赔付,而我买的股票不能?
答:在当前的索赔环境下,主动赔付并不是一个股民维权的常态,股民维权的常态就是需要自己去努力争取。大部分的证券欺诈案件都是没有主动赔付机制的,而且从当前的股民维权实践以及立法趋势来看,主动赔付的常态化还非常艰难。不能将偶然的主动赔付当作股民维权的常态。
问题九:我最晚要在什么时候提起索赔诉讼?
答:目前股民维权诉讼的时效三年,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起算,但个别判例也有从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起算的,有一定争议。因考虑到司法实践较为复杂,各地裁判标准也不统一,我们建议投资者尽早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问题十:为什么向律师提交材料很久了,但却一直没有立案?
答:因为国内目前的股民索赔立案需要有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而律师是在证监会对一家上市公司调查后即开始发起征集,辅助投资者准备材料,接收投资者的起诉材料,但是从证监会立案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在这个等待过程中是没法立案的,所以这个等待过程导致了立案时间无法确定,
问题十一:为什么法律规定半年内结案的,股民维权的案子走了一两年了还没有开庭?
答:目前大部分案件的推进都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但也有不少案件因为实务中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进入了无限期的拖延。
问题十二:上市公司已改制重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以及大股东等都发生了改变,这种情况下还能索赔吗?
答:上市公司的名称、注册及办公地址的改变,以及大股东的改变更对投资者索赔没有影响的,甚至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股改,吸收合并、破产重整过程等,都不会影响投资者提起索赔。
问题十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处罚,我们买了它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索赔吗?
答:目前公募债券是可以根据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提起索赔的。买卖公募债券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即使公募债券最终全部兑付,也不影响债券投资者索赔的推进,因为债券的兑付与因虚假陈述侵权提起的索赔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问题十四:除了起诉上市公司,能否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证券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答:若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证券中介机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那么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相关主体没有被证监会处罚认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可能就会比较曲折,但也建议投资者积极尝试。
问题十五:股民提起索赔要到哪个法院起诉?能否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法院做了明确规定,即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并非被告所在地的每个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要求必须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城市、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具备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问题十六:在股民索赔过程中是否要选择调解和和解?
答:若和解方案跟预期诉请较为接近,则建议投资者积极考虑和解获赔,若差距较远,经过评估还是认为通过诉讼解决有较大把握,那么还是建议投资者选择判决结案。
问题十七:现在证监会处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例比较多,如果买卖过这些股票可以索赔吗?
答:虽然目前证券法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违规都是可以索赔的。建议投资者起诉之前建议对于索赔条件与律师作专门沟通,因为并不是有损失即可索赔的,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形中对于时间条件还是较为苛刻的,普通投资者往往存在很大误解。
问题十八:为什么我的账面损失10万,但法院仅判决支持两万?
答:只有损失跟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的部分,法院才会支持。所以虽然账面损失很多,但获赔支持少,主要看你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索赔案件往往存在基准日,在基准日确定之后继续下跌的损失,法院是不支持的,当然即使在基准日后股价上涨,也不影响投资者继续索赔,总之基准日后的股价涨跌与索赔案件没有任何关系。
(二)个别法院在判决案件中可能会考虑扣除一些所谓的系统风险等要素,目前这个扣除标准比较混乱,没有明确的方法和具体操作指南,只能靠法官酌情扣除,这部分也导致了索赔要求和判决结果的差异。
(三)索赔本身就跟账面损失没有太大直接关系,只能作为一个初步的参考,不管是索赔还是判决,都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新计算的,而且每个法院的算法经常差异很大,所以我们建议投资者不必过多关注账面损失,而是多关注经过计算得出的损失以及各个法院的计算方法,毕竟不同算法也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损失金额天壤之别。
问题十九:股民提起索赔后如果知道案件进展?
答:案件进展都是由律师负责告知的。股民索赔类诉讼时间比较久,不会像通常的案件一样时不时来个进展,往往在委托后一两年后才有一点实质性进展,因此长期没有进展也是很普遍的,股民也不用着急,最终不管结果如何,律师均会如实告知的。
问题二十、股民诉讼的获赔概率大吗?
答:任何诉讼均有风险,当前的股民索赔诉讼仍有很多困难,而且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本团队律师只能承诺在接受委托后会对索赔案件尽力而为的推进,为股民争取最大的利益,对于诉讼获赔概率无法给出准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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