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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找非法经营案律师团队,有些人说网络是法外空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6:29:11

《律师说法》简 要 案 情

网络对骂,口水之争,自从有了网络,导致了众多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为了让广大读者了解 “网络名誉侵权”,本期,我们邀请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我们解读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网络非法外空间 言行评论需慎重【律师说法】网络非法外空间 言行评论需慎重

记者

请为我们简要地介绍何为网络名誉侵权。

李彦红律师

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网络非法外空间 言行评论需慎重

首先,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关于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

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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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侵害网络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是,降低他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

最后,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是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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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网络空间毕竟是虚拟的空间,侵权人的确定以及证据的固定都存在困难,因此被侵权人一旦被侵犯名誉权,维权势必会举步维艰,对于维权困难,您有何建议

李彦红律师

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

1.侵权人的确定。网站作为网络供应商,对自己转载的信息具有审核义务,如果网站在进行相关内容的转载时未履行审核义务,属于侵权人。对于转发者,如果转发者在转发的过程中添加了自己主观恶意言论的,也属于侵权人。受害人可以将上述二类侵权人与侵权言论的原始发表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证据收集。首先,被侵权人可以对涉案侵权页面内容进行截屏处理,并制作网络打印件。其次,被侵权人也可以申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公证书的形式对涉嫌侵权的网络言论进行固定。再者,被侵权人应向网络平台投诉,投诉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书面形式提出的通知,被侵权人务必留存完整。罪嫌疑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宣传,诱使或欺骗被害人签订比实际借款金额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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