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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15:51:10

因为一句玩笑话,男子刘某持螺丝刀与同事姚某某厮打,没想到被对方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扎伤致死!近日,姚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4年。

2021年3月29日20时许,鞍山刘某和同事姚某某都去给朋友办白事随礼,当时姚某某和刘某在一个桌上吃饭。在饭店门口姚某某和刘某开了句玩笑,说“你一天老夹个包整的像个村长似的”,当时刘某就十分不乐意,于是他俩就吵了几句各自离开。

而后刘某多次拨打姚某某电话约其见面,双方电话约定见面地点。3月30日0时23分许,刘某驾驶银色捷达轿车到达约定地点,持螺丝刀与在此地点等待的姚某某发生厮打。姚某某交代:“在我躲的过程中,我用右手从我的右后屁兜里拿出我事先带来的剪刀开始扎刘某。扎了几下后,刘某就摔倒了。”发现自己外套及附近草坪有血迹,姚某某先后拨打120和110并在案发现场等待,120到达现场后刘某已经死亡。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姚某某带回,姚某某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刘某的死因为被他人用刺器刺伤胸部、腋下及季肋部,刺破心脏、肺脏及肝脏,致大失血。

此案审理期间,刘某的家属提出了8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而姚某某的律师称,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若认定防卫行为过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姚某某从轻处罚。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持剪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姚某某接听刘某电话,二人约定见面地点后,姚某某携带剪刀来到见面地点等待刘某,在被害人刘某到达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姚某某用事先准备随身携带的剪刀刺扎被害人刘某,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正当防卫。

近日,法院一审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死者家属4.1万余元。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 编辑 刘思怡)

因为一句玩笑话,鞍山男子持螺丝刀伤人,结果被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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