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成涛律师
这段时间以来,一直想写一下与婚姻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但一直没有静下心来写。想写这方面文章的原因,主要是自己结婚以来深刻的体会到了婚姻的滋味,酸甜苦辣咸,各种滋味都有,感受颇深;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作为一名律师处理了许多离婚方面的案件,见到了社会中的各种奇葩、各种新闻,这也让自己想写一下对婚姻的见解,与大家共同分享。
最近发生的一个案件,又进一步刺激了我的神经,所以决定写下本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用,更希望不要再有类似惨案发生。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9日下午,网曝近日南昌某KTV法人代表婚内出轨,撇下妻子与一对儿女,公然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即使母亲下跪阻止也无济于事。据爆料,该男子的“小三”自称怀孕后,原配不愿相信,陪同“小三”前去产检后万念俱灰。之后两位女子都闹着跳楼自杀,而该男子情急之下选择拦阻“小三”,置妻子于不顾,后者情绪崩溃跳楼身亡。事发后,原配的妹妹在微博中写下长文《姐姐安息》,详细记述了姐姐遭遇婚变及一系列打击后走上不归路的经过。
妹妹在这篇长文中记述了姐姐与该男子从相识到结婚再到遭遇婚变的经过,并愤慨地控诉该男子与第三者公然登堂入室、欺骗他人。妹妹在长文中指出,姐姐跳楼后,该男子竟然带着“小三”若无其事坐电梯下楼,事后第三者还对其他朋友声称此事与自己无关,如此的反应无不令人心寒。她还列出姐姐朋友圈的大量截图与事发时大楼里的录像截图,悲愤控诉该男子与“小三”的行径。
此事一经曝光,迅速在网络上发酵。不少网友都愤怒讨伐该男子抛妻弃子,致使她最终走上不归路,也有网友怀疑原配的离世不仅仅是跳楼自杀那么简单。但更多的网友则感叹“逝者安息,愿这样的悲剧不要再重演!”“还是希望大家珍惜生命,为了渣男,不值得!”
二、先救原配还是先救小三------案件的法理分析
作为刚步入婚姻的男人,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当母亲与媳妇同时掉进同一条河流时,身为男人是先救母亲还是先救媳妇?经常有女朋友问自己的男朋友这个问题,以考验他是否真的爱自己,是否值得自己托付终身。
当婚姻成为了爱情的坟墓时,身为男人可能又面临另一个难题,当原配与小三都都跳楼时,身为男人是先阻止原配还是先阻止小三?本案已经给出了答案,但答案是否正确,却值得深思。
案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原配的做法不值得,为了渣男丧失了生命,一点都不值得。但身为婚姻中的当局者,我们作为旁观者,是无法体会当局者当时的感受的。但不管怎么样,当局者都不能因此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一直有人教导我们,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婚姻中的我们,是否应该重新定义一下,爱情诚可贵,生命价更高。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没有婚姻,爱情将死无葬身之地,所以大家更希望选择婚姻这座坟墓。
事件发生后,从情理上讲,大家都同情原配,谴责老公与小三,但从法理上讲,原配的跳楼行为,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由于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是自杀,老公与小三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最多就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道德上的谴责。
本案中,还有一点需要研究或考虑的是,老公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需要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夫妻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此案中,如果老公明知原配去跳楼自杀,却没有去阻止,这就违背了夫妻之间的这种义务,老公其实涉嫌构成犯罪。当然,这需要相关证据支持。
三、婚姻中如何维权
婚姻中的一方有了外遇,另一方肯定是有感觉的。所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婚姻中女方出轨的也有,只是相对而言会少一些。因此,当婚姻遭遇小三,我们应当如何维权呢?个人认为,处理婚姻外遇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保持冷静。处理这类问题,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处理方法,但处理方法的不同,效果也会完全不同。当然有人会说,保持冷静,碰上这种事情,能冷静下来吗?其实,大道理大家都懂,只是当自己遭遇这类事情之后,自己可能会完全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所击倒,导致忘记了生活中的大道理。女人多数比较感性,一遇上这类事情,就无法理性处理。还一直觉得自己比较委屈,觉得自己为家庭、为孩子、为老公奉献了这么多,到头来的结果却是老公的背叛,这无疑会将女方彻底击垮。所谓要冷静,就是奉劝女方在处理这类事情时要理性。首先女方应当要考虑是否要保卫婚姻。如果女方不想要婚姻了,那正好可以借此主张在婚姻中男方有过错,争取多分财产,当然这需要收集证据,证明男方有过错。如果女方还想保住婚姻,那就要和老公谈一下,让老公自己去处理与小三的事情,若是和老公大闹一场,可能让老公对你更没有好感,导致他会离你更远,最终小三胜利,成功上位,自己多年为之默默付出、培养的老公成为了别人的男人。
第二,保存证据。不管是否要离婚,保存证据都是第一位的。有了证据,至少为让自己占主动地位。当然如果没有证据,你所谓的小三问题,从法律上讲就是不存在的,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如何保存证据,这是一门学问。取得证据的方法必须要合法,而且证据的内容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窃听器材、威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录音取证也需要一些技巧,比如把背景和主题在录音中交代清楚,不要使用威胁的口吻,自身不要有违法的表述,要保留原始录音。
如果自己对如何取得合法证据没有把握,可以寻求专业人员帮助。必要时可以报警,得到警察的帮助。但是雇佣私家侦探,进行的所谓的跟踪调查等,肯定是违法的,因为这侵犯了别人的相关权利。因此,建议慎重选择。
第三,保护孩子。孩子在婚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有的夫妻双方,可能会了保护孩子而选择包容另一方,这都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家庭一旦破裂,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无疑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夫妻双方之间的一些个人问题,影响到无辜的孩子,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当然有些人,可能为了家庭的稳定而选择生一个孩子,可能会觉得,有了孩子,家庭自然就稳定了。这种做法可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种做法一旦失败,最受伤的还是孩子。在离婚过程中,如何保护孩子呢?一贯的隐瞒事实真相,也不是最好办法。
第四,协商沟通。婚姻走向破裂,双方都处于对立状态。其实对立状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双方还是应当进行沟通,以利于婚姻或小三问题的最终解决。至于沟通的方法包括亲戚朋友作为第三方进行调停,也可以让居委会或单位进行第三方调解,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谈判等。总之,协商沟通不可缺少。关于与小三的沟通,可以由自己与小三进行沟通,也可以由第三方进行调解。若小三已经闹到了单位或家中,特别是小三已经怀孕的情况下,原配如何维权呢?这时原配让老公自己出面解决问题可能更好。原配如果比较强势,非要自己出面解决问题,但不管问题解决的如何,都会影响将来与老公的感情。本案中出现了原配陪小三产检的情况,实践中,还有原配与小三和平相处的、原配替小三养孩子的等等,不一而足。
关于老公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小三的一些财产,如何解决的问题,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前段时间郎咸平与空姐小三之间的争财产案件。法院处理此案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原配可以主张老公处置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单方的赠与属于无权处分,如果原配不追认的话,这是无效的。而且本身小三介入婚姻,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第五,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维权的最后一条途径,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如果双方能够和解,那当然最好,但和解不了,或者无法和解,那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特别是在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
四、离婚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就是离婚,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但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一般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再给双方半年缓和或和好的时间,若半年后再重新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外,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法院一般也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于其他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衡量。当然以上情况基本上是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言的。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对财产如何分配有异议,那么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基本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即可。
2、财产分配的问题。离婚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分配。当夫妻双方感情走到尽头,剩下的可能仅仅是互争财产的问题。当然有的人可能会为了尽早离婚,而选择净身出户。当然也有的人会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而不择手段,寸步不让。关于财产如何分配,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那么一般只能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
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就不得不说财产的转移问题。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件就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当然我们作为旁观者,不是案件当事人,无法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只是通过媒体的报道而间接了解一下情况,但也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无法对此案作法律分析。但实践中,夫妻一方进行财产转移确实是经常发生的。当夫妻不同心时,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就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只要转移财产有迹可循,那么是可以追回的。
对于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还有夫妻一方大额消费的问题,对于一方的说法,另一方都是可以进行反驳的。法院也需要根据证据来综合认定,而不会完全听信一方的说法。必要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3、孩子抚养的问题。离婚过程中另一个问题是孩子抚养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孩子,自然不涉及这个问题。若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与探视能够达成协议,那自然最好,就不需要法院来判决。但若涉及到双方都不要孩子或都要孩子的情况,最终也只能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孩子自身成长的角度来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按照法律规定,孩子在两周岁之前,一般会判归女方抚养。两周岁以后,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结合孩子与父母的感情,以及父母的自身条件,有没有稳定的收入,来判决归谁抚养。当然,如果孩子再大一点,法院还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看其愿意跟着谁,来最终判决。还有一个问题是,孩子归谁抚养,另一方要支付孩子抚养费。根据规定,孩子每月的抚养费为支付一方每月工资的20-30%。当然,法院在判决财产分配时,可能会照顾抚养孩子的一方,而多分一点。
4、一方过错的问题。解决了以上三个问题,一段婚姻基本就可以结束了。但有的人可能为了分更多财产,从而会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问题。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无过错一方通常关心的是,能否让有过错一方净身出户的问题。通常而言,对于有过错一方,法院会让其少分财产,但让其净身出户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除非夫妻双方也没什么财产。法院对过错的认定,这需要无过错方的举证,法院也可能会依职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查。
实践中,还会出现夫妻分居十年或二十年以上的情况,虽然没有离婚,但婚姻已经名存实亡,这时夫妻一方又另组家庭进行生活的情况。对这类案件,可能会涉嫌构成重婚罪。对于夫妻一方涉嫌重婚的问题,夫妻另一方是否举报,或者如何举报,这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斟酌。若是女方涉嫌重婚,男方是否应当举报?若女方已经怀孕6个月或以上,男方是否举报?若是男方涉嫌重婚,女方是否应当举报?举报重婚需要足够充分的证据。还有一个问题,举报重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受理。
综上,是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或出现的一些基本问题。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此文,对婚姻遭遇小三如何维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从而不再做出一些傻事。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之处,都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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