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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找擅长房屋买房律师,福州融侨悦江南延期交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7 03:42:10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李琪 文/图

近日,福州市民周先生向智慧海都APP反映,2020年时,他在仓山区融侨悦江南买了一套房。去年6月底,物业通知可以交房了,可他一去验房才发现房子有多处渗漏的情况,于是他拒绝了收房,要求整改到位。一直到11月底,物业楼管才通知已整改完毕,无渗漏情况。

可周先生要办交房手续时却被告知,必须补交从7月份开始的物业费。周先生觉得十分不合理,“明明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延期交房,为何要从7月份就开始交物业费?”物业经理回复记者称,按照合同约定,房屋问题他们会协助联系开发商整改,但不影响交房,所以要从7月开始交物业费。

福州融侨悦江南,业主发现新房渗水,整改期间仍得交物业费?


业主:房屋渗水,整改期间还要交物业费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融侨悦江南购买了11楼顶楼的房子,买房时,合同上签订的交房日期是2021年5月30日,到了去年5月中旬,他们收到通知书告知因疫情影响可能导致延期交房。到了去年6月底,小区的物业告知将于2021年6月30日-7月2日办理交房手续,周先生便开开心心地前往小区验房了。

可去验房时周先生却发现,房子的西阳台和主卧多处顶板出现了渗水的情况。“应该是之前下过雨,去验房时就发现屋面有好几处有明显的水渍。”于是,周先生在房屋交接验收表上写明了房屋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尽快整改。随后,物业便联系了开发商进行整改,“去年9月5日,周先生还到现场查看过,顶楼天台的地面被撬开,重做防水。”

福州融侨悦江南,业主发现新房渗水,整改期间仍得交物业费?


福州融侨悦江南,业主发现新房渗水,整改期间仍得交物业费?


去年11月24日,物业楼管通知周先生称,顶楼观察了很久已不会渗水。周先生询问何时能交房,楼管表示随时可来办理手续。“但物业陈经理说办理交房手续时,要从7月6号开始交物业费,这也太不合理了。”周先生认为,是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延期交房,应该整改完毕之后再开始交物业费。

物业:按合同约定,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房


1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融侨悦江南小区11号楼,与周先生一同查看了房屋,周先生表示房屋确实有修复过。记者来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融侨物业的工作人员留下了记者的联系方式后表示物业陈经理会尽快回电。


随后,陈经理回复记者表示,按照合同约定,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房,物业会协助业主联系开发商整改、沟通,但物业费是由交房通知书上规定交付期限届满第二日开始算起。陈经理还表示,她可以帮忙联系开发商客诉部门回复记者,同时也会将情况反映给物业公司对接媒体的公关部门并回复记者。但截止发稿前,记者并未收到回复。

律师: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


在周先生出示的购房合同中记者看到,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中规定,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问题的,出卖人应修复后再行交付。但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商品房达到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各项条件,即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出卖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按照主合同约定办理交接商品房手续,其他原因不能构成拒绝接房的理由。


就此,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吴晓珊律师表示,一般来说,补充协议的优先性大于主合同,主合同为制式合同、模板合同,只有补充协议条款为开发商与购房者协商的条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认定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认为补充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即为有效的,应按补充协议的条款履行,也就是在满足了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时间就是交付了商品房。另一种情况,会考虑补充协议中的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对于购房者在主合同的权益做了很大变动,若购房者可以举证开发商没有尽到提醒、告知义务,那么作为格式条款其约定是无效的。


吴晓珊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有异议时及时提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但开发商不同意协商、更改,说明合同条款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那么在后期需要维权时,就可以作为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的辅助证明。”


此外,吴晓珊律师表示,因为购房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业主应与开发商主张权利。



编辑:小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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