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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打官司怎样找免费律师,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14:28:56

文 | 本刊记者 刘庭梅

转自: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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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在“国际残疾人日”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抒在发布会上表示,此次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首次联合发布,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生动实践。


注重顶层设计 完善配套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格外关心残疾人群体,明确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专门增加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2021年9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这份未来5年我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路径图”,对“残疾人权益”进行了专节部署,强调要“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和社会融入,加强对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帮扶力度,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立足自身职能,做了大量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等多部政策文件。同时,联合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全流程、全领域使残疾人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


多年来,全国各地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残疾人的司法需求,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及水平。


2021年4月,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收到残疾当事人许某的民事起诉状。许某向法院起诉海口某职业培训中心,要求该中心返还其3840元培训费。


此前,许某已通过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智慧服务平台,找到与其对接的“海南移动微法院”应用,并进行了相关法律咨询。在法官指导下,许某提交了相关诉讼材料并通过了审核。


据悉,为了向残疾人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合作,实现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让残疾人朋友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智慧服务平台“海南残联APP”,登录“海南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线上法律咨询、网上申请立案等。


因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本案在立案时便在审判管理系统中被特别备注,并被纳入案件流转绿色通道,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因残疾当事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在诉讼中存在沟通表达不畅、自我维权意识能力较弱等情形,法院依法对涉残疾人案件优先立案,将其纳入案件流转‘绿色通道’,能够有效依法保障涉残疾人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龙华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少燕介绍。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润州法院先后与镇江市残疾人联合会签署了《残疾人司法救助实施意见》《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切实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工作意见》等文件。与镇江市、润州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共享资源,在江苏省率先建立了司法助残机制,相继建立了残疾人巡回法庭、残疾人无障碍法庭,组建了残疾人司法手语翻译队伍,为残疾人充分行使诉讼权益搭建起司法保护平台。


发挥示范引领 传递价值导向


“典型案例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能有效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传递鲜明的价值导向。”何抒表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了残疾人权益保障十大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贺小荣副院长还曾亲任审判长,首次赴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残疾人权益保障案件,并调解结案,产生了极好的社会反响。


“此次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有助于鼓励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塑造尊重残疾人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促进各级残联更加主动履行职能,有助于向国际社会分享我国残疾人司法保护经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主任周建在答记者问时,用四个“有助于”总结了日前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产生的影响。


据介绍,这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涉及残疾人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既有保护财产权益的案件,如继承纠纷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分配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也有保护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如残疾辅助器具致人损害问题,相关案件明确了残疾辅助器具销售者的告知义务及后续服务内容。既有满足残疾人基本出行需要,为残疾人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也有保障残疾人享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的案件。既有保障残疾人“住有所居”的公租房租赁和共有物分割案件,也有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劳动合同案件,明确了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对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具有重大意义。此外,发布的案例中还涉及对残疾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歧视等内容。


在上述案例中,卢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是全国首例由残疾人联合会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重要意义。


卢某(女)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与卢某为夫妻关系。因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王某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卢某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卢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邀请城厢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走访卢某及其家人,了解具体情况,并委托城厢区残联对卢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调查评估,城厢区残联以卢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城厢法院经审查认为,卢某系二级智力残疾,城厢区残联曾为其发放残疾人证。现城厢区残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救助服务职责,以卢某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王某对卢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在距离卢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王丹指出,本案较好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


着眼社情民意 贯彻司法为民


“作为一名靠假肢行走的残疾人,法院有无障碍电梯可以乘坐,让我心里暖暖的。”前不久,残疾人刘某来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按流程顺利地向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


为便利残障人士,天心法院不断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内设立了“老年人、残疾人立案绿色窗口”,并将三间审判庭改造为老年人、残障人士专用审判庭,内设无障碍旁听席。此外,该院还增设手语诉讼服务,为听障人士提供手语翻译,覆盖立案、调解、开庭等诉讼全过程。


“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作为

手语老师在庭审中为身有残疾的当事人翻译 摄影 黄叶华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9月在湖南考察时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


我国目前有超过8500万的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关爱残疾人的意识大幅提升,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但是,相关的制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同残疾人活出精彩人生的期盼尚有一定差距。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探索形成了很多经验和做法,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使司法为民理念成为一个个具体的行动。


在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中,于某诉某公交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涉及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权益。法院在依法判决的基础上,还向相关公交公司发出司法建议,通过司法建议进一步延伸对残疾人的司法服务。


残疾人于某户籍为甲市。在乙市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公交车时,出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遭到该车驾驶员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交客运公司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其交通费用、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人享有乘车优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某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本着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福利的原则,给予外地残疾人更为简便、灵活的免费乘车手续。某公交客运公司拒绝于某免费乘车,侵害了残疾人的免费乘车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于某2528元。


本案中,在地方性文件未规定非本市户籍残疾人享受乘车优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充分保障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益,将法律法规赋予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同时,在本案审结后,玄武法院还向乙市公交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兼顾公交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牵头制定更加便利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相关制度及政策。


为积极推动涉残疾人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海南法院探索吸纳残联系统工作人员、残疾人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2020年5月15日,海南高院聘任包括残疾人士在内的31人为特邀调解员,同时聘任30位手语翻译,积极参与涉残疾人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有效维护残疾人诉讼权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求各级法院开通立案诉服专门通道,指派志愿者、工作人员提供专人引导、口述代写、优先办理及预约上门立案等服务,努力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精准化的线下诉讼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志远在2021年12月2日的发布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对2018年下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司法新需求,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水平,让残疾人在司法工作中有更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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