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红星深度】创作,独家发布在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任何平台不得转载。
2020年3月19日,昆明市云南农业大学门口乐尔乐超市负责人的家属苏磊发现,店内商品被盗。通过监控,苏磊抓住了涉嫌偷窃的张洪尊。
▲乐尔乐超市
为确定张洪尊的犯罪事实,苏磊要求张洪尊在监控室内看监控,双方发生争斗后张洪尊被苏磊控制。直到被警方带走,张洪尊在超市里共计被苏磊控制了一个多小时。对于苏磊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非法拘禁。
▲《谅解书》
据了解,张洪尊是一位惯偷,曾因盗窃多次被打击处理。但是,为让苏磊“减轻处罚”、“子女不受影响”,苏磊的家人不得不请求张洪尊原谅。经多次协商,张洪尊最终签字、摁印了《谅解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张洪尊称,苏磊“悔过表现很好”、“我愿意原谅他们”。与此同时,张洪尊还要求苏磊的家人给他家12万元的补偿款,并最终收取了苏磊家人支付的6.6万元补偿。
今年7月2日,苏磊被取保候审。不过在身处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里的3个月里,苏磊对这笔所谓的“补偿”一无所知。苏磊说,为给张洪尊“留一条生路”,他当时没选择报警,只是与之协商商品被盗后的基本赔偿,没想到,最终却被张洪尊“倒打一耙”。采访中,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张洪尊已被相关部门刑事拘留。针对此案更多详情,红星新闻记者于7月10日下午向茨坝派出所及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有效回复。
【原谅】
云南镇雄人张洪尊名下,有一个由“621799”等数字开头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今年4月29日,此账户收到了一笔6.6万元的补偿款。苏磊的家人提供的一份张洪尊手写收条显示,补偿款的支付人是苏磊、吴中淼(化名)、叶小秦(化名)三人。
▲收条
同一日,张洪尊在一份《谅解书》上签了名。《谅解书》称:2020年3月29日,我与苏磊、吴中淼、叶小秦、何城平(化名)四人,因超市物品被盗的事情发生争斗,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苏磊、吴中淼、叶小秦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非法拘禁。
张洪尊在《谅解书》中说:“在案后,以上三人的家属都积极地与我联系并向我赔礼道歉、补偿了我的损失。经过我与苏磊、吴中淼、叶小秦三人的家属友好协商后,我认为他们悔过表现很好,且也是事出有因,案件的发生我也有过错……我愿意原谅他们。”
一份《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亦在当日签订,该协议书中,张洪尊是甲方,苏磊、吴中淼、叶小秦为乙方。甲方由张洪尊本人签字,乙方则由他们的代理人签字。
《协议书》称:2020年3月19日中午12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7204号公路云南农业大学门口乐尔乐超市内,乙方人员在怀疑甲方盗窃案发地乐尔乐超市物品后,在抓捕甲方的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伤害,该伤害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在抓捕甲方后甲、乙方人员在办公室查看视频监控,核实甲方盗窃事实并让甲方赔偿乐尔乐超市的损失。在此过程中,乙方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非法拘禁。
《协议书》第一条称:乙方人员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伤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原谅。甲方考虑乙方事发后积极道歉、悔改态度以及甲方在此案中有一定犯过错,现对乙方人员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一人一份),肯请司法机关不予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惯偷】
张洪尊是一名被司法机关多次打击的惯偷。
据张洪尊签字的《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显示,张洪尊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笔花村人。笔花村民委员会主任顾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张洪尊在老家“名声不好”,其游手好闲,“一年到头都见不到他的人”。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公开资料看到,张洪尊经年流窜于云南各地,常与同伙以背包偷盗方式窃取超市贵重物。在进入苏磊妻子的乐尔乐超市实施偷盗前,张洪尊至少有过三次因偷盗行为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查阅的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2926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载,张洪尊外号“小洪”,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日刑满释放。
该《刑事判决书》还记录了张洪尊的另外两起偷盗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萍荣邀约被告人申庆友、张洪尊、罗旭、曾银端、赵祖非驾乘云A牌照的灰色长安之星微型车到南涧县城,被告人申庆友驾车接应,其余五名被告进入迦南超市,用背包将超市内商品盗走。
判决书显示,张洪尊与他的5名同伙全为云南镇雄人。同年12月19日11时许,6被告人到永平县,以同样的方式将博南东路四方街超市内的商品盗走。6人欲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民警从灰色长安之星微型车上查获云南老树干红葡萄酒5瓶、100毫升男士欧莱雅洁面膏29支、云南白药牙膏43条,以及南孚电池、烟灰缸、美工刀和水果盘等物。
据《刑事判决书》,张洪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9年8月19日。
【监控】
张洪尊具体何时出狱,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据监控,其最早出现在乐尔乐超市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19时02分。
乐尔乐超市的大股东,为苏磊的妻子林阳(化名)。苏磊系浙江杭州人,是一名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患者,于去年7月向单位请了长病假。为贴补家用,去年11月,林阳在其表哥表姐的帮助下,到昆明参与了乐尔乐超市的经营。
林阳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是乐尔乐超市大股东,今年超市因疫情而惨淡经营,所以她决定对超市进行重新装修。3月底,超市装修进入尾声,在商品还没来得及装防盗扣的情况下,超市尝试对外运营。丈夫苏磊在看病之余,偶尔也会来昆明探望她并顺便帮忙。
▲3月28日,监控显示,当日张洪尊出现在乐尔乐超市
3月27日晚,苏磊习惯性地在乐尔乐超市的货区进行巡查,发现日化区货架处的男士洗面奶一瓶不剩。“当时超市没几个顾客,一款洗面奶不可能很快卖空。”苏磊向红星新闻记者称,其第一反应是,“超市来了盗贼”。3月28日上午,苏磊在监控视频中查到多段超市遭两男子偷盗的内容,其中一人,就是张洪尊。
乐尔乐超市提供的监控显示:3月27日19时02分,超市的日化区,张洪尊着白色上衣、背背包挡住摄像头,掩护另一名身穿浅色夹克的男子往货篮装货;19时04分48秒,卷纸区,两人以卷纸做掩护,将货篮中的货物装入背包;19时06分,两人离开超市。
次日(28日),乐尔乐超市监控再次记录到了张洪尊的行踪,张洪尊改穿黑色上衣。苏磊告诉员工,既然两小偷连来两次,他们就可能来第三次。他交代表侄吴中淼、叶小秦,“要特别留意这两个人”。
3月29日12时,苏磊正与吴中淼在店里装货架,听到有人喊“老板,付钱”。苏磊来到收银台,见一黑衣男子手拿着一瓶矿泉水要求结账。该男子与28日在监控中出现的黑衣男子高度相似,“当时我觉得不能仅凭衣服就判定他是小偷”,苏磊说,为通过监控做进一步比对,“我叫吴中淼关大门”。
【赔偿】
据苏磊描述,他让吴中淼关门的话音刚落,张洪尊转身就跑,其一边跑,还一边将挎包里的口香糖往外扔。苏磊见状大喊:“抓小偷!”
▲苏磊
乐尔乐商城占地600平方米,内有多个通道。张洪尊先是逃至调料区,摔倒撞向货架后,随即又被众人逼至粮油区的死角。
苏磊称,张洪尊一边反抗,一边不停叫喊“就算你把我抓了,送到警察手里,我很快就出来”。
苏磊与吴中淼均承认,见张洪尊气焰嚣张,在场多人对其进行了殴打,“但肯定没有皮外伤”。苏磊在茨坝派出所作的笔录中称,出于义愤,他一拳击中张洪尊头部,一拳击中其胸部。
面对众人指责,张洪尊一再否认自己偷东西,并称“从没来过乐尔乐超市”,“于是我就跟他说,口说无凭,到监控室一看就清楚了。”苏磊说,看到监控后,张洪尊承认了偷盗事实。
苏磊还向张洪尊指出,与张洪尊一起来超市的还有一个同伙,“我对他说,你可以一样东西偷一两个,但你把我货架上的洗面奶全部偷完,我就算是个傻子也看得出来。”
吴中淼说,当时他们从张洪尊身上搜出两串钥匙,张洪尊在监控室期间,他用这两把钥匙到外面找张洪尊的同伙,“但没有找到”。
苏磊还表示,当时看到张洪尊身材瘦小,衣着破旧,他动了恻隐之心,“一个人不是走投无路了,不可能当小偷。当时就没想过报警,而是想着,他赔偿我的基本损失后让他走人。”
▲乐尔乐超市向警方提的遗失物品名单
苏磊粗略估计,被偷盗的洗面奶等商品价值超过了1000元,在交涉时,苏磊提出,张洪尊赔偿的金额应在“2000元以内”。在口头上,苏磊给了张洪尊两个选择:要么赔偿损失,要么报警。张洪尊表示,他愿意赔钱,但他当时没现金。张洪尊通过微信扫码,赔付了仅有的780元。
“当时他用手机不停地打电话,发微信,我以为他是在借钱,但他可能是要同伙报警。”苏磊说,他在电话里告诉妻子林阳,张洪尊的确无钱可赔,只能让他走人。
林阳在电话里回复丈夫,对方的确没钱的话,就让他走。她表示,“当时在场的其他人也认为,实在没办法就只有让他走。”
【拘禁】
就在众人准备让张洪尊离开时,茨坝派出所的民警突然上门。
一位对此案熟悉的知情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报警人自称姓段。随后,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段某,但他拒绝向红星新闻透露更多个人信息,他表示自己非张洪尊“同伙”,也不认识张洪尊,“当天我在超市听到有人喊叫,好像是有人被打了,于是我就报了警。”
见民警上门,苏磊十分诧异。苏磊说,民警第一时间就问他,这里有没有“关一个人”,而且这个人还被打了?苏磊没意识到民警问的是张洪尊,于是他答:没有这么一个人。但是民警在监控室看到了张洪尊,随即,民警带走了苏磊、吴中淼、叶小秦与张洪尊。
▲立案告知书
警方前期查明:3月27日,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茨坝乐尔乐超市发生物品被盗。29日12时许,超市工作人员苏磊等人抓获涉嫌盗窃超市物品人员张洪尊,张洪尊承认在超市内偷盗事实,犯罪嫌疑人苏磊等4人对张洪尊进行殴打,致使张洪尊身体多处擦伤流血,并非法将张洪尊扣留在超市电脑监控室内达一个多小时,期间逼迫张洪尊支付780元作为超市被盗物品损失补偿,并让张洪尊手持“我是小偷”纸张进行拍照。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苏磊等三人殴打他人且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苏磊因涉嫌非法拘禁,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20年4月4日刑事拘留;4月17日,经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苏磊被逮捕(同案三人不予批捕取保候审);6月22日,此案在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再一次移送审查起诉。
6月底,苏磊的家人向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苏磊作为超市负责人家属,在发现张洪尊系正在实施多次盗窃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时,与超市工作人员采取追堵、扑倒、轻微肢体接触等方式,以确定性查明、暂时性控制、合法性扭送、自力性抓获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在协商赔偿前在监控室内逗留近一个小时,根本不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释法】
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第3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洪尊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7月2日,经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苏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离开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苏磊这才知道,家人为“救”他,向张洪尊支付了6.6万元的补偿。苏磊出看守所后问妻子,抓小偷天经地义,为什么反而要给张洪尊一笔不菲的补偿?
▲释放证明书
6月29日,苏磊的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向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法定不起诉辩护意见》。殷清利称,本案张洪尊在涉案超市所停留的时间基本在一个小时左右,不符合目前司法解释对非法拘禁所要求的12小时、24小时规定。时间持续的长短虽不直接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殷清利称,目前为止,仅有两个关于非法拘禁罪时间要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予以立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确定了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件,采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12个小时以上,多次短时间剥夺人身自由,每次达到4小时以上,累计达到12个小时的构成本罪。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到情理法的冲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里的他人,显然包括作为小偷的犯罪嫌疑人;而身体自由权,则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在本案中,苏磊的行为显然因控制小偷时间过长而涉嫌非法拘禁罪,只不过其确属事出有因,作为受害人的小偷存在着一定过错。若对苏磊等予以刑事处罚,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公民行使自助自救自卫及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司法理应予以酌处考虑。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摄影 王红强 发自云南昆明
编辑 郭宇
交通事故算违规吗现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修订内容解读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 时间:2022-09-27镇雄县刑事律师哪个好一点,镇雄县刑事律师哪个好一点的
【版权声明】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红星深度】创作,独家发布在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任何平台不得转载。2020年3月19日,昆明市云南农业大学门口乐尔乐超市负责人的... 时间:2022-09-27交通事故朋友也受伤了算工伤吗,工伤和交通事故不能重复赔偿的部分
交通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可以同时要求的,赔偿的发生必然会存在着侵害行为,而这种侵害行为可以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比如说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一... 时间:2022-09-27贵阳交通事故两人死亡案例,贵阳交通事故两人死亡案例判决书
2022年2月22日9时44分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沿河县官舟镇田家寨有两人在家中死亡通过现场斟查和法医检验夫妻二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的死亡特征据... 时间:2022-09-27取保候审被拘留15天吗,被刑事拘留的人最多拘留多少天呢
更多内容请关注北京刑事律师解建泳的头条号刑事拘留这个概念我们不陌生。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办案时,为了便于进行侦查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 时间: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