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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找律师,校园欺凌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00:21:25

  12月4日是国家法治宣传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少年学生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师生学法、守法、知法、用法的法治校园环境,杜绝校园欺凌。在法治宣传日来临之际, 2021年12月2日下午,我校法治辅导员、市未保委主任、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到校开展了以《用未保法向校园欺凌说不》为主题的法治教育专题讲座。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由欺凌引发的校园暴力屡见不鲜,其危害之深、影响之大不能不引起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和法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结合这一现象,石磊律师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准绳,分别从认识校园欺凌、未保法对校园欺凌的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如何预防校园欺凌四个方面向师生们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石律师从“认识校园欺凌”入手,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校园欺凌的定义、校园欺凌基本类型、校园欺凌的形式和校园欺凌行为,让同学们对什么是“校园欺凌”有了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接着,石律师结合《未保法》等法律条款对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制和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如《未保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等。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款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不是小事,发生校园欺凌同样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校园欺凌不仅要受到打击,一旦被欺凌者受到侵害,欺凌者还将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国家会要求承担国家责任,即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最后,石律师向同学们讲述“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一是要用心学习,为自己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储备知识;二是不参与欺凌,理性合法面对欺凌行为;三是正确维护权益,用法律手段对校园欺凌说不;四是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侵犯他人的权益。石律师说:学法,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需要,法律已经深入到生活中,早已离不开法律规范指导基本生活。学法,应当成为一种自觉而不是一种负担。希望同学们“远离不良行为和不健康的事物,让自己健康茁壮成长,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学业有成,将知识装进自己有大脑,最后回馈社会,促进社会向好更快发展。”同学们对石律师的精彩讲解和殷切希望报以热烈的掌声。
  通过本次讲座,让我校师生对“校园欺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使我校预防和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同时也提升了师生们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为我校依法办学、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用“未保法”向校园欺凌说不——市特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法治讲座

用“未保法”向校园欺凌说不——市特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法治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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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仁市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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