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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4 22:50:19
城市进行时 | 法援在身边 温暖千万家




11月4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视台)FM99.9本期《城市进行时·政法篇》节目嘉宾:大理市司法局副局长李福松、大理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副科长、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章来义、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牛坤律师,和您一起关注:法援在身边,温暖千万家。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日趋完善,涵盖的内容也从原来单一的法律援助,增加到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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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松

大理市司法局副局长

根据省州司法行政部门要求,2021年10月底大理市建成了覆盖市级、乡镇(街道)、村(社区)等158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积极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通过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在开展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宣讲法律政策,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为法治大理平安大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助力乡村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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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来义

大理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副科长、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大理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自大理市司法局办公地点搬迁后,重新建设并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启用。总面积130余平方米,配备了5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1人派驻大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窗口),设置了综合接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服务指引、行政复议等服务窗口,同时还设置了律师服务岗。为进一步惠民利民,设置了便民柜,配备了常用药品、口罩、雨伞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还单独设置了个人接待室。为群众提供了“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市域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大理、平安大理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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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坤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公共法律服务包含法律援助,但内容更充实,涵盖了“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之一,是公共法律服务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在健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种是申请类,针对的是经济困难群众及特殊情况的人员。《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共云南省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于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要求。在《法律援助法》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扩大以下法律援助范围:

(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五)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第二种是通知类,《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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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司法局将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抓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推进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为当前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法律援助,不断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一是指导群团组织有序参与。各地要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利用自身资源,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矛盾纠纷等法律服务;同时,要对法援机构依托群团组织设立的工作站规范管理,群团组织自行设立的工作站要及时向法援机构备案登记,建立服务数据统计、年度工作报告等制度,确保群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发展。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地要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用好所募集资金,规范设立和管理法律援助项目,把资金投向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地区和服务紧缺领域,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三是切实保障律师法援案件补贴。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法律援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事项,进一步规范大理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将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大理市财政局和大理市司法局制定了大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及值班律师补贴标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四是拓宽延伸法律援助触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法律援助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以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为重点援助对象的法律服务。突出抓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主动参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法律援助承诺制的适用,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做到“应援尽援、应援快援、应援优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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