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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找受害人,律师,不该成为委托人的受害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02:18:03

近日,抚顺一董姓女律师不幸殉职,而施害人竟然是她所代理案件的委托人——60岁的金某。消息一出,令业界一片震惊。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律师因尽职代理相关受托事务而招致对方当事人不满,进而被施以口舌、拳脚乃至器械的现象,己方委托人与代理律师之间的争议也时有所闻,但以极端方式伤害代理律师的却颇为罕见。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律师与委托人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这种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才比较合适?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所谓律师,就是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就特别单一:委托与受托(代理)关系。《民法典》规定的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与民间所说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同样的意思。
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遇到法律上的问题需要律师帮助处理,而受托的律师则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而获得收益。二者通过这样的合作方式而各取所需。当前的法律服务已经充分市场化,作为法律服务提供方的律师也会根据自身特点,提出不同的服务方式及报价供市场选择;委托人也会根据自己需要处理事务的难易程度和效果预期,按照自己的衡量标准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自己中意的代理律师。
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取决于律师的学识背景、执业经验及敬业精神。我一直相信,绝大多数律师同仁都非常珍惜自己的羽毛乃至饭碗,而努力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但这毕竟是一支庞大的队伍。截至2020年底,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经超过52万,没人能保证它的所有成员都做得到德艺双馨。耳闻目睹所及,不乏一些徇私舞弊、敷衍塞责、品行不端者也混迹其中。对于这类害群之马,委托人完全有权严辞批评、解除委托、投诉行业主管直至诉诸法律。不容讳言,在法治并不完善、司法腐败犹存的当下,代理律师即便付出了全力,仍可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将板子全打在代理律师身上的确有失公允,委托人如以此为由采取极端方式加害代理律师,不仅于情不符、于理不合,更是于法不容了。
有人曾经说过,律师与医生的社会定位极其相似,都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遇到毛病找医生,遇到麻烦找律师。针对前些时候一度紧张的医患关系,有人曾严肃告诫,医患双方应当共同面对共同的敌人——那就是病患,而决不能互成敌人,那样就会让“病患”这个真正的敌人钻了空子。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大致类似,二者也应当携手应对“麻烦”这个共同的敌人,否则就只会让“麻烦”这个敌人坐大!
所以,无论如何,律师都不该倒在委托人的刀下!愿董律师式的悲剧从此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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