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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马路上“奔跑”的汽车可谓是川流不息,汽车多了,随之而来的就是一波接一波五花八门的交通事故,而一有事故就会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期限是什么,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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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期限是什么,如何规定的?
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卢月益律师解答: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者损失固定之日起算即:①对受害人伤情不严重未构成伤残的案件,以受害人出院之日为损失固定之日;②对受害人伤情严重并构成伤残的案件,受害人出院或遵医嘱休息完毕后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之日为损失固定之日。
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卢月益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法院难于审理;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卢月益,法学学士,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多次荣获优秀律师称号,代理并熟悉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曾担任多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特擅长办理交通事故、债务、各类合同、婚姻、房产、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等业务,在刑事辩护方面有许多成功案例,凭着“诚信为本,专业至上”的服务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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