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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延期找律师,南京女大学生被杀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01:26:00

  备受关注的南京女大学生李某月被男友洪某等人杀害案原定于12月17日开庭。12月16日,澎湃新闻从李某月的父亲李先生处获悉,16日下午3点多,他临时收到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称原定于17日的开庭取消了,何时开庭待定。

  李先生说,因为这次开庭,一家老小十多口人都来到昆明,“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到底是回去还是不回去呢?”

  被害女大学生一方的代理人杨姓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法院表示,因为12月17日要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原定庭审时间推迟。“12月13日召开了第一次庭前会议,对方辩护人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所以12月17日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杨律师表示,“这是程序性的事情,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是非法证据。”他希望法院公开公正地完成工作。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向澎湃新闻分析表示,依据《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丁金坤表示,庭前会议会程序性交换证据,如果认为该证据涉嫌非法取得,可以要求排除,不能成为呈堂证供。

  庭前会议是否可以多次召开?

  丁金坤称,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六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丁金坤表示,由于审判期限的限制,不可能开很多次庭前会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虞元坚表示,被告一方所指的“非法证据”简单来说,可能指公安或者检察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等。“法院临时取消,可能是考虑需要时间对被告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进行初步审查。”

  虞元坚表示,“一旦真的有非法证据,不去处理,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有网友表示疑惑,原定于12月17日的开庭延期,距离下次开庭会不会很久?李先生一家十多人都在昆明,现在该回去还是不回去呢?

  丁金坤表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庭前会议距离下次开庭相隔几天或几星期都有。”

  丁金坤称,12月17日再次召开庭前会议,以期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性达成一致。无论是否达成一致,法院都可直接开庭,在庭审中调查。“达成一致,开庭就快了,达不成一致,开庭就慢了。”

  虞元坚律师称,家属需仔细询问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勐海县公安局2020年8月4日通报,李某月从江苏南京到达云南勐海后去向不明。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同年9月11日晚,勐海县委宣传部官方公众号发布勐海县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2020年9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洪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泽青、张晨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文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另据开屏新闻2020年12月报道,该案曾由西双版纳州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洪某的代理律师向警方提出应对洪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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