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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找律师,朱婷为什么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01:23:08

01话题导入

去年年末,国内体育圈的爆炸性新闻莫过于朱婷起诉对其诽谤的网友了。12月27日晚,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对女排运动员朱婷状告5名网友诽谤一事立案。该消息称,2021年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相关网民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信息不难提取出这样的信息,朱婷由于几位网民传播了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而以诽谤罪为由向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那么,何谓诽谤罪呢?

从朱婷起诉网民谈一谈刑事自诉

02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诽谤罪,行为人将会被处以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也同时规定了,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所谓的“民不举、官不究”,这也就是朱婷问什么提起的本次诉讼属于刑事自诉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朱婷也正是基于刑事诉讼法上述的规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的。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几名被告人都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关于朱婷的不实信息,因而存在着提供证据困难的情况。基于此,《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朱婷举证的难度。

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本条消息的时候,有不少人评论说朱婷没必要如此较真,几名被告人或许只是图一时口舌之快,主观恶性不大,朱婷提起刑事自诉,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反应过度了。

那么,是朱婷反应过度了吗?网络自产生以来,其传播信息的快捷性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在网民人数众多的当下,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也使得任何信息在发布到公共媒体上之后,往往就会广泛地传播,其影响不可估量。而如果被传播的信息系不实信息,尤其是涉及名人,则其传播速度与传播范围都会被无限地扩大,最终对事主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所以,对于传播不实信息的几位网民来说,不管他们最开始的主管恶意大还是小,其实施了发布、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且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他们就应当接受这样的结果,承担这一行为的代价。

03写在最后

互联网的普及为所有人提供了发布信息的平台,但无疑也为所有人都提供了发布不实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可能。因此,我们都应该谨慎地使用互联网去发布相关信息,毕竟,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

(作者 董世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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