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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内容:拖欠工资、公司反诉
【文书内容】
原告(被告):马XX,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XX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高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马XX与被告(原告)北京XX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被告(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7734元;
2.XX公司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194天)加班工资302077.4元;
3.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4.双方于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5.XX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33867元。
事实与理由:
1、XX公司拖欠我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双方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我按照XX公司的规章与考勤制度正常工作,其有义务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但截至今日仍未支付。XX公司拖欠工资,损害我合法权益,导致我离职。虽然我递交了辞职报告,但XX公司并未予以回应,且我提出的离职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XX公司在我递交辞职报告后停发工资,这才导致我于2022年1月底离职。XX公司扣押我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根据上述三点,XX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2、首先,XX公司仲裁阶段提交的《员工薪资核定表》可以证明我存在加班事实。其次,我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证明XX公司掌握考勤记录,且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起算时效。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班工资应以实际工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我的工资一直固定在15000元以上,那么加班工资也应该按照15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或者以实发工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3、另外,我对仲裁委对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支付及驳回XX公司仲裁请求的裁决无异议。
4、最后,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原告)XX公司辩称,马X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内容,亦认可工资33867元,但是应当抵充赔偿。
被告(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马XX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0400元(从工资33867元中扣除相应赔偿金,不足部分由马XX另行补齐);
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XX承担。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4263、4611号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马XX于2018年5月15日到我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11月份,马XX在牛奶促销活动过程中,未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擅自降低促销价格,给我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400元。该笔损失从工资33867元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马XX另行补齐。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被告)马XX辩称,我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用工资抵充赔偿,我不认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马XX于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5月15日,马XX与XX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又于2021年4月20日将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26年5月14日。《劳动合同书》约定以基本工资2100元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2018年5月15日,马XX签署《员工薪资核定表》,该表记载马XX为销售部KA经理,转正后薪资包括固定工资部分3670元(基本工资2050元、岗位津贴1620元之和)、预发加班工资3530元以及区域补贴500元,且说明“1、公司实行加班工资预发制,如实际加班工资超过预发的加班工资,则由公司另行支付;如实际加班工资少于预发加班工资,公司全额预发加班工资。2、预发加班费、月度奖金、年度奖金依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工作业绩考核而定”。
2、2022年1月5日,马XX向XX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记载其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希望能于2022年2月28日正式离职。XX公司于每月月底分两笔发放马XX工资,其中一笔金额固定为5500元,另一笔数额不固定。马XX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实发工资平均为16933.5元,XX公司未支付其2021年12月后的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
3、2022年4月22日,马XX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提起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XX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3386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734元及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02077元。
4、2022年5月18日,XX公司向丰台区仲裁委提出反申请,要求马XX办理自动离职手续及支付经济损失190400元。
5、2022年7月28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4263、4611号裁决书,裁决确认XX公司与马XX于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支付马XX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33867元,并驳回马XX其他仲裁请求以及XX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马XX与XX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本院予以并案审理。
马XX主张XX公司应按其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实发平均工资数额支付其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工资,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提出马XX2022年1月请事假7天,且其为马XX缴纳了2022年2月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故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付工资为23276.49元,就此提交工资表及员工请假审批表为证。马XX对XX公司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
马XX主张XX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就此提交2021年5月、11月及12月直营谈判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为证。XX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提出即使偶有加班,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
马XX主张其因XX公司拖欠其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且扣押其劳动合同续订书而离职,XX公司对马XX该项主张不予认可,提出《辞职报告》表明马XX因个人原因离职。
XX公司主张马XX在2021年11月份的牛奶促销活动过程中,未按照工作流程操作,擅自降低促销价格,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400元,就此提交《关于规范费用确认问题的通知》、价格促销申请结案表、其员工与XX牛奶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员工与马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促销服务协议书、关于XX牛奶公司2021年11月对账异常情况总结以及结算单详情为证。马XX对《关于规范费用确认问题的通知》、价格促销申请结案表以及与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余证据以及XX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提出因系统数据异常导致XX牛奶公司重复收取XX公司款项,对方已经同意退还21万元,就此提交其与XX牛奶公司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XX公司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提出XX牛奶公司承诺退还24万元,但扣除该笔费用后仍然存在损失。
本院认为:
1、双方均认可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2、XX公司未支付马XX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双方均未就相关仲裁裁决项提起诉讼,故XX公司应支付马XX上述期间工资33867元。XX公司关于代马XX缴纳2022年2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另行解决。
3、《辞职报告》明确记载马XX因个人原因离职,故其要求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根据《劳动合同书》及《员工薪资核定表》所载内容,XX公司按月向马XX支付了加班工资,马XX在双方长达近4年的实际履行中,未就加班工资金额提出异议,其出具的聊天记录截图亦不足以证明其加班的具体日期及时间、以及XX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未足额的情况,故对马XX要求XX公司支付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5、XX公司未就因马XX擅自降低促销价格给其造成损失的主张出具充分证据,马XX对其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结算单及情况总结均不予认可,且上述证据亦不能证明基于马XX的过错给其造成损失,故对XX公司要求马XX支付经济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进出口公司与马XX于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XX进出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马XX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33867元;
三、驳回马XX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XX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XX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XX进出口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学习笔记】
一、案例梳理
1、事实
(1)马XX与XX公司2018年5月15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XX公司未支付马XX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马XX离职前12个月实发平均工资为16933.5元。
(3)2022年1月5日,马XX向XX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记载其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
2、马XX诉求
(1)XX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XX公司支付其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
(3)XX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
3、XX公司反诉
马XX在2021年11月份的牛奶促销活动过程中擅自降低促销价格,给XX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马XX支付XX公司经济损失,马XX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应该作为抵扣部分。
二、案例重点
1、马XX的各项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辞职报告》明确记载马XX因个人原因离职,故其要求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
双方都未提出异议,因此马XX的该项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支付金额按照马X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即33867元(16933.5元*2)。
(3)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书》及《员工薪资核定表》所载内容能证明XX公司按月向马XX支付了加班工资,而且马XX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不能充分证明加班具体日期、时间、加班事实和公司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因此马XX的该项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2、公司的反诉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XX公司未就因马XX擅自降低促销价格给其造成损失的主张出具充分证据,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也不能证明是马XX的过失造成了XX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的反诉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三、学习重点
1、加班工资的追要比较困难
在实践中劳动者要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追要加班工资是比较困难的,往往需要提交能证明加班日期、时间和加班事实的证据。因此劳动者最好是能拒绝加班,如果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提前和用人单位确认加班工资的计算、发放等信息并录音或截图保存,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拒付加班工资时,劳动者要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将过程录音或截图保存下来,方便以后的追要。
2、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时,不要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劳动者在被拖欠工资时,如果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话,是拿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和第46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最好不要走正常的主动离职申请流程,而是通过EMS向公司邮寄写明离职原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被迫离职通知书》,在通知书寄到后劳动者就不必再提供劳动,就可以拿着收集好的证据前往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了。
3、面对公司反诉,劳动者不能慌张
公司以劳动者损失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进行反诉是常见的套路,这时劳动者不能被公司吓到,可以用以下方法进行反对:
(1)公司未出具证据证明时,劳动者可以质疑其没有证据证明;
(2)公司出具虚假和伪造证据时,劳动者可以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3)公司出具真实证据时,劳动者可以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要冷静地指出证据不能证明是劳动者自己的过失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
文书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2)京0106民初2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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