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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为什么入刑了,唐山烧烤店打架视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2 20:00:05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的罪刑分析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震惊全国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迅速发酵,全国人民都在声讨施暴者的“暴行”。作为法律从事者,我对受害女性的遭遇表示同情,对施暴者的恶行表示强烈谴责,希望他们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作为法律从事者,我们应透过事件的本身,来分析该事件中的罪与刑。

一、施暴者的行为涉嫌构成构成何种罪名?

从网上报道出来的事件细节来看,以“陈某志、刘某”为首的施暴者的行为,很明显是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但是否还涉嫌构成其他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网上流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出,施暴者的行为属于《刑法》293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故此次事件中“施暴者”的罪行无疑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还涉嫌构成其他罪名吗?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从网络报道的情形来看,很难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从施暴的手段来看,应该是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了。但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即只有构成轻伤及以上伤害,才会受到刑法制裁。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致人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目前,还不确定受害人的伤势达到何种程度,若未达到重伤,本次事故中的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低于寻衅滋事罪法定刑最高为5年。若这样来分析,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二、施暴者的行为,将会如何量刑?

《刑法》第293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我们不知道陈某志等人是否还有过寻衅滋事行为,若没有,则达不到第二款规定的入刑条件,即只能在5年以内量刑。

网上报道称,陈某志等人有其他的劣迹行为,民事中的“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不影响刑事案件的量刑。但涉刑事案件中的劣迹行为,若被查实,则会“数罪并罚”。

三、施暴者有无减轻处罚的可能?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理论上,本案的施暴者若能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者,取得她们的谅解,还是有被从轻处罚的可能。

但鉴于本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影响范围广,上述从轻的幅度法院也会从严把握。

本文仅以事件当中“随意殴打他人”这一情节来进行分析判断,未考虑可能还涉及的其他犯罪事实。

(以上内容,仅依据网上流传的信息来整理判断。供大家娱乐参考)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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