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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取保候审可以吗,怎样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06:57:58

【案例摘要】

01、丁某是上海本地人。常年在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东南亚各国之间做贸易生意。为了方便,2005年,其托北京朋友办理了一本吉林的护照。至案发时,已经持该护照出入边境105次之多。被以偷越国(边)境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介入后,成功取保。

02、宋某、徐某是江苏苏北人。2017年一起来上海打工,在一家KTV里面担任酒水推销员。后在一次推销酒水时,与客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头部受伤。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提出取保申请后,未获成功。

03、纪某是上海人。2020年四月,疫情期间,与同事吃完午饭返回公司时,因扫码问题与保安发生冲突。后纪某与同事五人均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介入后,纪某等三人被成功取保,其余二人继续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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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代理思路】

当事人被关押后,家属最迫切的想法就是找到一位辩护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希望能够尽快恢复自由。在侦查阶段,一共有三次取保候审的机会,分别是拘留阶段、报捕阶段和批捕后的侦查阶段,而比较关键的是拘留和报捕阶段,即所谓“黄金37天”。

那么同样是取保候审,为什么有的成功,有的失败呢,如何才能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呢?

一、精细化全方位分析案情,不遮遮掩掩,不留有余地,不心存侥幸。辩护律师要结合法理知识、刑法条文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论证,得出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犯罪还是违法,是违法还是不违法的结论。以丁某偷越国边境为例,首先从护照的真实性入手,丁某虽通过朋友关系办理的护照,但护照是公安系统备案登记的真实合法的护照。其次,丁某系通过正常入关通道入境,并没有实施任何偷越(翻越)界河、界湖、界桩的行为。虽然丁某出入境105次,但不能认为是偷越105次。最后提出,完全可以通过违规证照清理等行政工作的开展来规范管理护照使用,不能牵强附会地认为其就是偷越行为。

另一方面,在分析案情时一定要把问题说清说透,不能模棱两口,不能有所顾虑,要让办案机关充分明白辩护观点和主张,从而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二、多去现场多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辩护律师一定要亲力亲为,多从现场收集证据。在办理纪某寻衅滋事案件中,王律师先后多次前往犯罪现场察看,走访物业公司了解情况,问询值班保安,听取他们的观点。并将现场视频截图,标明每个人在现场的位置关系,打架者发力方向及伤者倒地方向,通过可视化材料充分说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来,检察机关充分肯定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纪某等三人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三人重获自由。

三、以商榷函、意见函、反映信等形式,多渠道发表辩护意见,争取上级领导机关的支持。辩护律师要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机动发表辩护意见,要全方位开展辩护工作,不能一条道走到黑、不能思路僵化死板。在办理丁某偷越国(边)境案件中,王律师以商榷函、意见函的形式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法制部门发表辩护意见。得到上一级机关重视后,承办人员主动和王律师联系沟通,从而争取到了难得的机会,为后来取保候审的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积极争取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大部分办案人员没有过多的时间接待辩护律师。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来的听取辩护意见的要求,往往以没有时间为由,只允许通过电话进行沟通,或者寄送书面材料。这时,一定要争取向检察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当面陈述意见比较直观,也比较充分,能够让检察人员充分感知。王律师在报请逮捕阶段均会提出当面陈述意见,也会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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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时投诉反映侦查违法行为。投诉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虽然不是目的,但通过投诉反映,往往会使案件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也会给取保候审工作打开突破口。王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对于侦查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不告知案件进展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向检察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反映,检察机关对案件跟进关注,往往会使案件得到重视,从而为取保候审工作打开突破口。

六、及时做好赔偿和谅解工作。除了辩护之外,要重视辩护律师的斡旋和调停工作,对于人身伤害及财产类案件,要重视做好被害人安抚工作,争取在第一时间针对赔偿和谅解达成协议。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是社会矛盾化解的象征,也是冲突缓和的表现。王律师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先后多次前往被害人就医医院及家中,从事件起因、同事关系等方面,积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得到对方理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第一时间将和解协议交给办案机关,斡旋调停工作得到了办案机关的肯定,获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七、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不心灰意冷破罐子破摔,不耍态度面面树敌。在取保候审过程中,通过会见当事人,告知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分析其行为的严重性,告知其辩护思路和方法,引导其客观面对,不要有太多的思想负担,不要心灰意冷;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与办案人员的关系,不畏惧胆怯,不盲目顺从,客观地陈述案情,依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同时,积极沟通辩护思路和方案,以期当事人与辩护律师做好良好配合,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结语】

以上仅结合辩护工作实务,进行了总结归纳。其实,刑事辩护工作博大精深,每一个案件都有特殊性,不能急于求成。只有认真全面地了解案情,做好现场调查研究,结合法律规定分析评判,不失时机地积极反映争取,才会找准每一个案件的突破口和发力点,才会将取保候审工作做实做到位,做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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