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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罪怎么找律师,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主体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04:23:11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甲,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1977年,被告人周某甲退伍回到巫山时,从所在部队私自带回部分军用子弹准备用于打猎,其后又从“何某甲”男子处获取部分子弹。

周某甲将所有子弹存放在其家中的挎包内,直至2020年4月XX日,周某甲将挎包连同子弹一同丢弃在某某水域,后被他人拾得。

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民警依法对涉案子弹进行了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扣押在案的64颗子弹均为制式军用子弹。

2020年4月XX日,被告人周某甲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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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下列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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