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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找律师有用吗,低保户名单公示,侵犯隐私还是保证公正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01:55:41

律师简介

低保户名单公示,侵犯隐私还是保证公正?

姓名:石锐

职务: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省律协第七、八届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省律协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检察院和地方各市级检察院相关案件,安徽省法援中心刑事辩护团成员。

个人履历:2006年4月被省政法委、省检、省高院、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等12家联合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6年8月被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联合授予“涉法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企业顾问、经济案件等方面成绩显著。


低保户名单是否要公布?

观众提问

我家住宿州农村,自己为父母申请低保没通过,可村领导却不给自己看低保名单。请问律师,低保户名单村里是否要公布?

律师解答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低保名单应该予以公布。这是因为低保作为我们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这是基本要求。我们讲有时候低保可能涉及到一个隐私的问题,但是面对这一个公众权利的问题,隐私权要让渡给公众权利,所以名单要公布。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很多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对这一块都不是很清楚。包括有一些人打电话去问,这些名单是不是予以公布,包括一些记者去采访的话,他们都认为这个是隐私,不予公开。这个地方应该是明确的,我们国家的制度和政府文件都要求公开公示。

由于管理混乱和监管不力问题,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而按照要求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则是防止低保腐败的一剂良方。为此,以低保名单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的做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必须予以纠正。


低保户名单公示,侵犯隐私还是保证公正?

案件回顾

1.四川资阳一村支书取走低保户2万多元低保款,被开除党籍

日前,安岳县纪委监委对城西乡云台村党支部书记吴松林在代管本村低保户银行卡期间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经查,2012年至2018年,吴松林在代为保管本村低保户吴玉华、吴文柏的银行卡过程中,先后共取出现金22203.48元用于其个人开支;在调查中还发现,吴松林于2015年在帮助村民吴文科办理建房手续过程中,违规收取“跑路费”6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中共安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吴松林开除党籍处分。目前,违纪款项已全部退还。


2.2015年07月31日,新华网就针对低保公开问题发表了一篇新闻,称“公示名单是低保政策基本要求”。

“低保名单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在网上公开。”日前,广东民声热线记者致电全省多地民政局,发现超八成地市未长期公示低保名单,并得到了如此的答复。7月28日,省民政厅副厅长骆招群回应表示,国务院、省政府早已发布明文规定,要求“低保名单必须公开”(7月29日《南方日报》)。


低保户名单公示,侵犯隐私还是保证公正?


说到低保户名单的公布,就不得不提到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许多市民认为,公布低保户名单,对于真正的低保户来说,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那么,到底什么是隐私权呢?


知识科普

  •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然而隐私权并非一种绝对权利,其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限制。部分社会成员享有某项权利时,应以让渡隐私权为必要前提。
  • 低保领取对象在享受社保待遇时,显然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拒绝提供和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当该信息对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具有关键作用时,不公开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 此外,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往往根据受害人有无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等因素来认定。公布低保人员名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相应规定,国务院也曾明确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一些省级政府部门也有相应规定。
  • 低保对象在申领程序中,也会知悉自己的相关信息会被一定程度地公开。在有明确依据的前提下,公布相关信息显然不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相反,拒绝公布相关信息不仅违法违规,更难逃暗箱操作嫌疑。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应是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核心内容。唯有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才能确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和应保尽保,杜绝各种腐败现象,避免“富人吃低保,穷人仍受穷”现象的出现。而且,利益相关方最有动力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让低保名单在居住地长期公示,放在群众雪亮的目光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操作空间,让真正需要的人享受到低保福利,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剔除出去。


低保户名单公示,侵犯隐私还是保证公正?


身正不怕影子斜,真正符合条件者,根本不怕公开相关信息,违规吃低保者,才最担心曝晒在阳光之下。在低保政策领域,千万不能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而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必须根据规定对低保户名单、经济状况、财产状况进行长期公示。不仅要在网上公示,便利公众监督举报,更要在县、乡、村逐级公示,接受群众审视。同时,对公布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也应及时问责,做到公开没有遗漏,监督不留缝隙。

法律贴士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因此可以看出,享受低保,作为关系到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名单公开,是完全有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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