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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担保案件律师哪里找,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1 11:52:42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刘高锋:贷款诈骗罪的有效辩护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刘高锋:贷款诈骗罪的有效辩护

一、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情形即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该五种情形如下:(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特殊形态,但是其与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类似,均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行为逻辑是一样的(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诈骗行为(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行为人获益)。贷款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不同之处在于行为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什么是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中予以明确规定,即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化型。

司法实践中,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金融机构的范畴。

在贷款诈骗罪中,陷入错误认识的主体应当是金融机构还是其工作人员?当然是代表金融机构的具体工作人员,此处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审查资料的具体工作人员,也包括具有批贷权限的人员。毕竟金融机构作为拟制的法人无法表达意识而陷入错误认识。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表现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的行为,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将款放出,且数额较大,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刘高锋:贷款诈骗罪的有效辩护

二、贷款诈骗罪的有效辩护

(一)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辩护

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行为,比如虚报财务报表、私刻印章以及提供虚假保证等。所以,如果行为人并无前述行为,或者即使存在一定的虚构或者隐瞒行为,不至于影响批准贷款的,不能轻易地上升为刑事犯罪。

同时,不能仅仅因为贷款到期未偿还而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认定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得客观归罪。通过审查约定贷款用途和实际用途,是否为了能够创造利润而投入了生产经营。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的贷款资金比例等方面进行审查。

另外,避免将借新还旧一改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应当审查行为人还旧的原因、还旧后新贷到账的周期,同时审查企业的综合生产经营能力。总之,我们不断地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目的,所以无论如何讨论都不为过,毕竟主观深藏于心,必须谨慎处理、认真审查。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区别开来,不能轻易地将经济纠纷案件上升为刑事犯罪。

(二)犯罪主体之辩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单位经该公司股东会讨论决定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是以单位名义签订相关合同,贷款资金也是直接发放至单位账户,则不应当认定其中某些个人构成自然人犯罪,毕竟申请贷款属于集体决策并由单位签署和履行合同,并最终使用贷款资金。

根据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则肯定不能对单位定罪处罚。但是申请贷款又属于单位决策,故不应认定某一自然人对某笔指控构成自然人犯罪。

(三)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之辩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果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是由于涉及民事诉讼被保全的客观原因所致,或者贷款最终由担保人偿还的,根本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从而做出罪之辩。

(四)因市场因素导致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出罪之辩

贷款到期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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