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成都市交通事故专职调解员,论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融合的基本架构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22:57:08


论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融合的基本架构

杨凯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教授、院长

李婷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根据现有实践样本,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融合发展框架应当从平台建设融合、服务事项融合、规范制定融合三个维度展开。在具体路径上,通过明确实体、热线、网络“三台融合”对接的具体层级和重点内容,建立包括综合服务指引、矛盾分级化解、电子庭审参与、司法辅助协同、数据资源共享的五个方面的服务事项对接机制,以及包括电子诉讼参与规范、法律服务评价规范、司法辅助事务规范、数据共享规范的四个方面规范融合,来促进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的协同发展,以及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化,共同消弭电子诉讼时代背景下的“数字鸿沟”,矫正电子诉讼带来的诉讼实施能力、法律运用能力、法律科技创新能力不平衡发展,实现司法诉讼资源和法律服务资源的实质均等化分布。

关键词:电子诉讼 诉讼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 协同主义 数字经济 法律适用

当科技改变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诉讼的发展只是技术改变人们社会行为规则和交往习惯的一个注脚。随着新冠疫情被急速推广的电子诉讼,在后疫情时代该朝着何处发展?在普通案件,电子诉讼是上升为主流诉讼模式,还是退守辅助诉讼模式地位,是当前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被迅速推进的电子诉讼发展进程中,广泛体现了电子诉讼制度化推广存在电子庭审中的规则冲突、多元化解纠纷过滤漏斗不健全、司法辅助事务效率不高、法律科技应用缺乏实质化等几个关键环节的掣肘。通过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的融合发展,整合公共服务资源,有效化解电子诉讼发展中的关键障碍,整体促进我国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生成。

一、后疫情时代法院电子诉讼发展的掣肘因素分析

早在21世纪初,随着社交软件在社会上普及,我国地方法院曾在个案中尝试运用电子即时通信工具让外地当事人远程参与诉讼活动,在最初阶段,电子通讯工具主要应用于送达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等辅助性事务。2010年之后,随着电子视频通讯普及,各地方法院在一些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中尝试让当事人通过QQ视频等远程视频通讯方式参与庭审。这一时期,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材料也大量出现在证据中,电子技术运用开始涉足庭审核心事务。

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设立,审理六类涉互联网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2018年1月,宁波两级法院成为移动电子诉讼试点单位,2018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通了“异步审理”模式,并发布了《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2018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三次会议决定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11类涉网络纠纷确立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其《实施办法》,明确了授权试点地区法院电子化材料提交的效力、在线审理案件类型、电子送达等方面的规则,将普通程序案件纳入在线审理范围,确立了视频开庭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裁判文书电子送达以当事人同意为原则的要求。随着新冠疫情暴发,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将电子诉讼范围推广到各省份,包含除了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审理、不具备在线条件或需要现场核对原件、查验身份情形外的全部案件类型。由此可见,电子诉讼在我国的出现与发展走过了从司法辅助事务参与到司法核心事务处理、从PC端到移动端、从涉网案件到一般普通案件、从专业化法院及试点法院推广到各地区各级法院的历程。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将电子诉讼的运用需求推至顶峰,但同时也显露了目前电子诉讼运用中的一些短板。

电子诉讼能够得到真正普及、惠及最广泛的群体,不应当仅仅在特定案件和特定条件的专门试点“盆景”中观察,还应当在条件更普适化的地区领域观察。以湖北省为例,湖北处于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中游,除了武汉市以外均不属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湖北法院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以立案服务、分调裁审、审判执行辅助等功能为核心,整合法院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大厅、12368热线等平台,将信息查询、风险告知、材料收转等事项延伸至移动终端,探索文书送达、委托鉴定、财产保全等事务集约化处理。在2020年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和“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帮助当事人网上立案,承诺在线立案“不延时”;指导诉讼参与人了解网上庭审规则,保障在线庭审“不见面”;依托全国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和手机短信功能,实现线上送达“不接触”,疫情期接受网上立案44765件,办理跨域立案982件,网上开庭3098次,电子送达6082次,网上调解14719件,12368热线接听群众来电31216次,最大程度利用现有建设条件满足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电子诉讼高速推进也更加凸显了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融合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从诉讼参与能力的“供给侧”改革,才能打通电子诉讼走向基层社区的最后一公里。

(一)电子诉讼背景下在线庭审推广中的障碍

1.在线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

在线庭审是否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理论争议最突出的问题。反对的观点认为,在线诉讼与传统的面对面审理相比,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会导致法官无法通过察言观色觉知当事人细微的动作特征和表情变化,削弱了剧场化的庭审效果和威仪感。在线审判效果不仅仅取决于诉讼服务中法院的设备终端,还取决于当事人一方设备终端的效果,任一方视频设备终端所处的网络条件不利都会产生延时或画面模糊。另外,采取异步审理模式将对直接言词原则造成更大的冲击。除了前期已经试点的杭州、宁波地区之外,疫情期间,浙江省的嘉兴法院、金华中院、台州黄岩法院建立民商事书状先行、在线错时审理模式,让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以非同时方式诉讼,异步错时审理加大了书状的信息承载功能,削弱了口头言词在审理中作用。

2.电子化证据材料审核中的悖论

民事诉讼法70条规定书证、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而根据《实施办法》22条,对电子化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之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要求提供原件,属于对方当事人申请或审理需要的应当提供原件。如果庭前法院已经审核认可了电子证据材料,一方当事人动辄当庭提出要求核对原件,就会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对在线庭审的程序价值、法律效力打折扣。同时,面对初次参与电子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需要法官助理花费大量准备时间教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正确使用电子诉讼平台,正确清晰上传证据资料、表达意见,庭审准备实际比过去更长。

3.在线庭审适用范围中的多重标准

《实施办法》23条规定的排除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范围包括:(1)双方不同意,或一方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2)不具备在线条件和能力的;(3)需要核对原件、查验身份的;(4)其他情形。《通知》第8条规定的排除在线庭审的案件范围是:双方不同意的,或需要核对原件、查验身份的。总体来说,排除在线审理的当事人方面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意愿”标准,二是“当事人能力”标准。在实践中,为了更大发挥在线诉讼的效用,各地方法院大多数对于一方同意在线另一方不同意的,允许同意的一方在线参与庭审,另一方到庭审理,以免扩大同意在线一方的诉讼成本。有的学者提出,远程审理可以适用各种案件类型,但对于不同处理阶段在适用程度上可以有所差异,在线审理方式更加适合于法律审查阶段。此外,对于电子庭审过程中,忽然掉线退出视频是否一律视为当事人自动退庭而按撤诉或缺席审理对待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当事人自动中断视频,在事后又以信号网络的原因提出异议,会进一步造成诉讼拖延,对诉讼参与人中途退庭的具体认定规则需要进一步达成共识。

(二)电子诉讼时代背景下多元纠纷化解中的障碍

笔者认为,多元纠纷化解并不是与电子诉讼完全平行独立的两个制度体系,在电子诉讼时代背景下,多元纠纷既是同为诉讼服务平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事项一部分,也是电子诉讼程序规则构建中必须把好的案件入口关。如果不在案件入口做好实质性的诉调对接工作,一方面不能实现诉前与诉讼程序有效对接,另一方面也不能将诉前调解固定有效证据和信息输入到诉讼中,因此多元纠纷化解也是电子诉讼时代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存在资源未充分优化、各部门职能定位不清、机制衔接不畅、工作保障不充分问题。具体展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诉调对接的“化学融合”

截止到2020年11月,各地方法院参与构建的多元解纷机制已经吸纳了越来越多的部门和行业参与。湖北省形成了有25个行业参与的行业调解格局,浙江省大力推广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全省89个县(市、区)已建成矛调中心。各地多元化解纷工作中,虽然形式上整合了多个平台、部门力量,但更多的是处于“物理整合”阶段,尚未全面产生一体联动的“化学反应”,在案件数量上重视前端受理,轻后端调解,未能真正实现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的法律职能整合。

2.没有形成矛盾纠纷“过滤漏斗”

重分流、轻落实以及未能形成科学的纠纷“过滤漏斗”,是各地诉讼服务中心和公法服务中心共同存在的问题。有的地方将诉讼服务事项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者社会综合治理中心,在运转中容易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其他纠纷化解部门视为平行窗口,忽视了调解优先的纠纷处理原则,要消除这种现象必须在机制体制上形成“漏斗式”纠纷递进分层过滤格局。在委派调解的机构选择上,是行业优先还是基层单位组织优先,也未建立统一标准,不能完整发挥各类型解纷模式的优势,合理优化配置资源。有的同一省之内的诉前调解分流机构也呈现完全不同的矛盾纠纷分流效果,浙江省有的县区明确要求所有纠纷必须经过县级调解中心诉前调解,有的则没有明确强制要求,导致一个省之内诉前化解率最高的能达90%甚至100%,最低的为0%或1%,分流程序的设定不同导致纠纷化解结果两极分化。

3.解纷质效高度依赖于“挂单名册”

多元解纷机制对调解员个体经验水平依赖度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单位,于2020年4月印发了《优化司法确认实施细则(施行)》等五项民诉改革试点相关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范,基层法院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主要根据调解机构所在地和调解协议签订地确定,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司法确认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实践中,司法确认案件往往和在册调解员所在地直接挂钩,对于在册调解员的选任、调解员培训和补助、调解员工作绩效考核对于激励诉调对接工作作用显著。截至2020年11月底,武汉市二级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均主要来源于各法院在册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各地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件数量规模与辖区案件数增长并不呈现正相关性,诉前调解成功率大量依赖于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员名册中对接的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及与法院配合畅通程度。

4.考核指标仍然基于“手工填报”

目前,将多元解纷机制的成效纳入考核体系时对“人工”依赖度高,有的省份政法委曾将“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经过该地诉前分流化解比例”纳入平安考核指标体系,由于诉前调解平台的数据未实现分流数据自动提取,导致需要“手工填报”,容易存在数据延时,与真实工作进度不匹配。

(三)司法辅助事务效率提升的障碍

整体上决定司法效率的绝非仅仅是案件法律争议本身的复杂程度,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最影响诉讼效率的往往是送达、取证、鉴定等司法辅助事务。除了辅助事务之外,关于庭审质证、发问、辩论、撰写裁判文书等司法核心事务类活动,一方面其所占用时间具有刚性,另一方面对这些司法活动核心事务的时间过分压缩挤占会形成鞭打快牛的效应,影响诉讼质效,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会进一步压缩,因此在节约诉讼成本方面没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真正有助于压缩审理周期的往往是送达过程和庭前准备过程。电子诉讼中在线庭审能否顺利进行,有赖于立案受理至庭前准备阶段,对于当事人身份验证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电子材料的核对、送达工作等辅助事务和庭前准备活动是否完成。身份验证和电子材料审核在诉讼服务中心单轨制处理模式下,始终无法解决真实性验证的风险排除与线上材料线下重复审核的矛盾。

(四)电子诉讼时代法律科技发展的障碍

电子诉讼的长足发展离不开法律科技(LawTech)的推广应用与创新发展。法律科技(LawTech)最早出现在美国21世纪初,由Legal Zoom、Rocket Lawyer等公司为客户提供电子文档、法律咨询、电子合约等服务。在目前的欧洲国家,法律科技最为发达、投入力度最大的是英国。法律科技无论是对英国法院的诉讼服务还是市场化的律师法律服务都带来了巨大影响。2019年,英国已经拥有159亿美元的法律科技全球市场。在司法部的支持下,英国于2018年7月成立了法律科技应用工作组。2019年1月,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司法改革交流小组,为司法官员提供机会亲身体验为其管辖范围设计的即将到来的数字法律服务。据《英国法律服务业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法律科技具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法院系统效率和推动创新的潜力,目前常用领域为合同审查、法律数据研究、智能交互方面,虽然当前可用的许多法律科技解决方案倾向于集中于处理常规和行政工作,但法律科技企业家正在寻求使用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实现更为根本的转变。

当前我国电子诉讼发展进程中,法律科技运用发展的障碍主要根源于数据汇集与平台技术对接,数据与平台技术的障碍又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内部平台数据与技术整合不够。由于平台研发的分散,目前在线审判存在平台模式多、数据统计口径多的问题。除了2018年由最高法院牵头研发并首先在浙江上线后逐步向全国推广的“移动微法院平台”之外,2020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研发上线5G虚拟智能“YUE法庭”,法官和陪审员可在虚拟背景下“云端”开庭;2020年3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研发的“支云庭审系统”在南通两级法院上线。尽管以上都是对在线审理平台建设的有益探索,但由于疫情期间在线审理全面开花,互联网工作平台过多,功能设施、操作模式和数据结构都不尽相同。有时需要当事人下载多个APP或小程序,当事人、代理人甚至办案人员都不能完全适应。二是法院内外平台数据与技术对接不够。部分法院使用的华宇云系统不能和法院内网数字法庭链接,中间环节需要加入人工转换平台环节,与外部的公共法律服务网、政府相关部门、银行、邮政、电信系统的信息无法实现高效共享,导致无法从矛盾纠纷的入口到终端出口各环节基于案件类型特征分析统计各类型纠纷诉讼处理中的关键问题,给基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司法数据深度挖掘带来阻碍。

二、诉讼协同主义下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发展效用

究竟是什么阻碍了电子诉讼的步伐?不仅是相关平台建设、庭审方式升级问题,其实质涉及诉讼模式转型的深层次问题。在20世纪以来,诉讼协同主义开始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视和运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法官在运用诉讼指挥权之外,还应当促进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对诉讼进程的共同推进。有的学者认为协同主义相比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心理,有利于促进司法权与社会的互动。增加司法裁判的社会接受度。在当前电子诉讼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只有采取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对接融合发展的路径,才能顺利生产本土化路径下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提出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道门,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公平正义职责、接受人民监督的第一窗口,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的意见》首次提出“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工作要求,一站式要求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从单兵突进、重点突破迈入整体提升。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建设都逐步体现了从部分到整合的趋势,长期以来,各地方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也与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就个别领域的法律服务事项开展过合作,但新冠疫情的爆发,不仅是单边推进了电子诉讼应用,同时为了突破电子诉讼中的合作困境,进而将诉服中心与公法中心的双中心合作需求推向了全局化、台面化。

(一)双中心融合有助于实现电子化读屏时代的“五听法”转型

我国自周代以来就强调司法断案前熟稔掌握“五听法”,《唐六典》就有“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根据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在线医疗诊断的推广来看,在普通轻症的初诊中病人具备清晰表达能力和终端设备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中医和西医的普通轻症均可通过视频问诊解决部分病症治理分流问题。双中心的融合发展可以通过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律师事务所设立标准化的庭审室保障视频质量达标和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并可以通过固定场所的监控来准确判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中途中断视频是因为人为因素还是客观条件导致,正确划分中途退出庭审的责任后果。在通过平台融合建设,统一视频数据质量标准、终端设备标准、庭审参与规则的前提下,在线审判并不是对直接言词的违背,而只是实现了一次直接言词原则在电子化读屏的社交方式普及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现代“五听法”的转型。

(二)双中心融合有助于化解证据能力认定中的悖论

电子诉讼中质证环节出现的特殊难题限于证据能力认定层面,也即证据形式真实性的认定,而无涉于证据的内容即实质证明力。通过与公共法律服务中的公证平台衔接,可以有效解决部分证据真实性确认问题。截止2020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司法链平台已经入驻36家法院,获得国家授时中心、多元纠纷调解平台的44个节点建设,并联合四级法院共完成超4.6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支持链上取证核验。吉林地区的法院实现了电子律师调查令与司法链平台衔接。但是,在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机构平台中存在大量证据,需要通过与诉讼服务平台联通实现直接在线调取核对证据。目前,司法链的存证在涉网络纠纷等证据痕迹在线生成的案件类型中存证较为方便,对于基层社区中存在的大量遗嘱公证、赠予公证、其他事实证明、身份信息公证等需要公证人员在场调查取证,或在公证调解中通过做大量现场调解工作获取的证据固定存证提交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平台更加便利。近年来,各地方开展了公证辅助司法事务的有益探索,广州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印发《广州创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城市实施方案》,推出“手机秒办公证”模式,公证员在移动端签发公证文书,并针对特定人群加推意定监护、遗嘱监护、委托监护等新型公证形式,为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提供上门服务。通过推广诉讼服务平台与公证平台对接不仅可以直接实现公证文书在线提取,更可以解决远程视频庭审中大量的非需要通过鉴定程序“鉴真”的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定的问题。

(三)双中心融合有助于补足各类型群体的诉讼能力短板

在线庭审必须具备的两个实施前提为当事人同意和具备在线能力,在允许部分线上部分线下相结合的庭审模式下,一方不同意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并不会增加对方的诉讼负担,因此造成选择在线庭审意愿不足的关键原因仍然在于当事人在线参与庭审的能力不足或者在线庭审的便利度不高。普及推广在线庭审的核心是补足当事人的在线参与诉讼能力短板。电子诉讼带来的最大隐忧是进一步加剧人与人之间诉讼能力不平等,产生“数字正义鸿沟”。根据英国2007年通过的《法律服务法》规定,英国的法律服务委员会(Legel Service Board,简称LSB)有义务促进公众对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了解。LSB在2019年针对人们的法律实施能力做过一项调查,以观察各类型人群中法律实施能力的广泛差异性,用以重新设计法律服务模式以促进实质性满足人们的法律需求,并针对该项调查出具了一份法律能力观察报告。该报告为个体的法律实施能力设置了三个指标:对法律的信心、自我能力的信心、司法的可及性。根据该报告统计分析,在受访人群中,36%的人对法律制度的信息不足,37%的人对自我能力缺乏信心,17%的人认为司法系统不具有可及性或难以访问。在各类人群中,残疾人、老人、低收入者、女性往往比其他群体的法律实施能力更低,相比较而言,女性对自己运用法律维权的自信心较低,而男性更多是认为接近司法途径存在障碍。根据以上调查报告的结论,要将有限司法资源和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惠及更广泛的群体,需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以补足其能力短板。

(四)双中心融合有助于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过滤漏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人民调解网”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27日,入驻该平台的法院有3481家,专业调解组织36563个(人民调解组织25196个、行业调解组织2845个、其他调解组织5392个),专业调解员91377名,已经调解案件11683267件,其中诉前调解8915534件(成功率53%),诉中调解2825918件(成功率89%),尽管诉前调解案件数量大于诉中调解,但调解率成功率明显低于诉中,从一般纠纷处理进程来看,如果经过诉前调解充分过滤,没有化解矛盾而转入诉讼阶段,应当是双方对立情绪大、预期差距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充分过滤的情形下诉中调解成功率应当低于诉前,以上数据反映了诉前调解的纠纷过滤不充分。有的法院在“人民调解网”之外,还有加入其他调解平台或自建平台,使纠纷“过滤网”碎片化。目前,参与诉调对接的调解主体主要有六种类型:乡镇、村居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人民法院特邀或委派调解组织、市场化调解组织、在线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对接中,应建立“社会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纠纷过滤原则,根据案件类型确立分流方向,促进资源最优化配置。

(五)双中心融合有助于促进法律科技协同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信息建设五年规划(2019-2023)》中提出要引入人工智能等技术,拓展各类业务应用。两办《意见》提出研发深度学习、智能交互技术,以精准公共法律服务支撑技术为突破,动态评估不同人群法律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基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的法制宣传职能,需要运用人工提升法治宣传投放的精准性、有效性。社交情报和技术将有助于使更多人获得司法救助。英国学者马科斯和马塞洛认为,未来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业中的运用将主要集中于三种形式:AI法官,AI机器人律师、AI驱动的自动合同生成,在各种类型法律服务中人工智能的开发和使用在三个方面会受到限制,即(1)数据(data);(2)算法(algorithms);(3)实施(implementation)。首先,无论是法院还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都会产生大量的文本,但不一定是大量有效数据(data),大量的法律文书文本由于缺乏结构化导致难以转化输入为有效数据,为人工智能提供分析和演算基础。其次,算法(algorithms)方面,AI算法在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固有局限,这些局限性可能是数据偏差的直接结果,但也可能源于算法的创建方式,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关于编码和训练AI算法时程序员的决策过程和方法论。第三,AI解决方案在法律服务中的实施(implementation)也遭遇强大挑战:一方面确定有效的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法律事务的基本模型;另一方面实施中需要明确相关定义、术语的固定含义和工作流程,需要实施人员具备强大的技术专长和进行必要的算法培训,并在实施中执行良好的变更流程管理,促进技术与时俱进更新。有效的法律问题数据搜集和法律解决方案训练离不开真实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真实的法律工作运作流程是从当事人将遇到纠纷诉诸法律咨询,经过诉前化解,提交诉状和证据材料,经过在线审理直至作出判决等一系列连贯流水性作业,中间任何环节的数据与技术断链都会影响技术整体系统运作,电子诉讼相关的法律科技发展必须通过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的协同创新来实现,才能形成从初次法律咨询到最终判决执行的完整闭环。同时,在运用人工智能进行精准法治宣传投放中,法治宣传的有效性、精准性依赖于诉讼服务平台和公法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库共享,以便于完整反映同一个辖区内相关法律服务平台反应的各类纠纷诉求的总体发展趋势,来精准定位法治宣传信息投放重点范围;另一方面需要法院和司法行政案例库整合共享以供给最有效案例、最全面的案例库信息。

三、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发展的实践模型

消解电子诉讼发展中的障碍根本之道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无法依托法院诉讼制度改革及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工作制度改革的体内循环来完成,应当从平台合作、事项合作、规范合作三个维度出发,观察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合作发展中的现实运作,真正从机制体制上打破有形平台和无形制度的发展壁垒,探寻最具有可行性的双中心融合发展模式。

(一)平台合作实践

1.公法服务进驻诉讼服务平台

2017年,武汉市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入驻汉阳区法院诉服中心。驻法院工作站,是由司法局从区管律师事务所中选派律师驻点值班,是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加强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其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诉讼指导以及应急、简易法律服务。2020年11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与区司法局签订了《加强合作推进罗湖区法治建设备忘录》,双方建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内容包括:在诉服中心成立律师调解室,建法援窗口、公证窗口,联合普法宣传常态化,借助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官方微信、微博等多媒体平台,实现普法资源和普法平台的互动和协作,推动普法信息资源共享。

2.诉讼服务进驻公法服务平台

2010年开始,吉林省舒兰市将“百姓说事点”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由法院在辖区乡镇(街道)公法服务站设立13个“法官说法工作室”,在村(社区)“百姓说事点”设立“法官说法工作点”,派驻熟悉基层工作的优秀法官到各室(点)开展法律咨询、普法、调解、办案等工作。将“百姓说事”反映出的“闹心事”由人民调解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先行调解,疑难复杂的由“法官说法工作室(点)”法官调解,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法院及时立案,不定期在公法服务站(点)开展巡回审判,运用公法服务网络平台开展远程调解、立案、审判及法官普法等活动。截至2020年8月,吉林省“百姓说事点”已达1.7万多个,基本实现全省村居全覆盖。2019年9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站入驻高新区公法服务中心,将司法调解与公证、仲裁、人民调解等多种解纷方式有机衔接,工作站位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共设置三个特邀调解室、一个法官工作室和一个速裁法庭。2020年4月,都江堰市司法局联合市法院、成都市律协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12个“诉讼服务点”,引导更多律师通过点位载体参与到诉讼服务、法治宣传、律师调解、法律援助、12348热线宣传引导等。

3.共同作为综合服务平台窗口

2018年1月,深圳市成立由党委牵头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法律服务中心,该中心如同“法律版”的政务中心,分为公法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和诉服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覆盖、双向互动、多元参与的专业化综合法律服务。2019年11月,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共法律便民服务大厅以“政法一盘棋的大局观”构建公法服务体系,在法检两院的支持配合下,实现了公法服务中心与法院诉服中心、检察院检服中心合署办公。2020年,富宁县司法局积极与县人民法院对接在11个乡(镇)公法服务中心设立诉讼服务站,人员配置由乡镇司法所干警组成,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引导群众通过非诉讼诉途径解决纠纷,负责诉调对接、庭审前调解、协调联系、送达诉讼材料、罢诉息访稳控工作。

(二)事项合作实践

实践中,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事项对接合作实践主要集中体现在诉调对接、法律援助衔接、公共法律服务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共同进行法治宣传尤其是在线诉讼的推广宣传、共同组织人员培训尤其是陪审员和调解员培训几个方面。除了以上传统法律服务领域的事项合作之外,新冠疫情暴发之后,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的服务事项合作大步伐向电子诉讼推广的领域拓展,主要发展动向包括:一是在硬件设施方面推进建设标准统一,进一步加快网上法庭标准化建设,推进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的“电子庭审室”“证人作证室”;二是在制度运行方面达成共同推进常态化电子诉讼运用的共识,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积极鼓励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规范化的“远程出庭室”,指导培训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迅速熟悉法院网上开庭操作规程,共同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开庭方式远程参与庭审;三是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律所共同加强对电子诉讼制度推广的宣传力度。

(三)规范合作实践

1.司法辅助事务合作规范样本

在个别领域的司法辅助合作方面,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最普遍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主要体现在公证和律师调查方面。2017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意见(试行)》,2018年5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与温州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公证参与人民司法辅助事务对接协作意见》,各地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项主要集中在公证参与多元调解、公证协助调查取证、公证协助司法送达、公证协助保全、公证协助执行5个方面。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再次联合发布《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范围扩大至全国。在实施律师调查令方面,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的通知》中出现了签发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近年来,这种趋势有所加快,仅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一年间,贵州、江苏、湖北、福建、河南、广东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与当地司法厅相继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规范性文件。

在综合领域的司法辅助合作方面,2020年9月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定》第28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的工作对接机制,将诉讼咨询、诉前调解、网上立案、公民信息查询等司法辅助事务延伸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诉讼服务中心的融合衔接和互联互通。2020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第10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应当针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衔接等工作在业务衔接、场所提供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根据以上发展趋势,公共法律服务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逐渐由个别领域扩展到综合领域,由试点地区扩展到全国。

2.电子诉讼规程合作样本

各地电子诉讼运用遍地开花,与前期的各网络法院主要由法院主导独立制订在线诉讼规则不同的是,疫情之后各地出现了一批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等多方共同制订电子诉讼规范性文件,这类联合发布电子诉讼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在线申请立案、提交电子材料、在线庭审规则、在线阅卷、电子送达、共同宣传在线诉讼等方面。此外,个别地区采取由司法行政部门主持下法院与律所签订《电子诉讼协议》,以疫情中心的武汉市江汉区为例,2020年9月在江汉区司法局参与下,江汉区人民法院与八家律所签订了《电子诉讼协议》。

论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融合的基本架构

表 2020年以来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订立的在线诉讼规范

近年来,诉服中心与公法服务中心的合作实践逐渐由平台实体合作走向事务融合发展,并朝着规范合作领域进发,一步一步走向深度融合发展,规范合作是双中心融合发展的最高级形态。各地开展的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对接的实践,尽管在短期内、区域内有一定的实践效果,但各地方的经验成果难以迅速普及,发挥普适性效用,原因在于各地的双中心合作实践没有从诉讼制度体系上整体性思考制度对接的基本框架和发展维度。从制度上系统构建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对接的可行性方案,需要从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平台建设基础、规范建设基础、服务事项内容等几个方面整体性考虑设定具体路径。

四、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发展的路径

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融合发展必须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各自职能基础上展开,才能实现服务范围全方面精准覆盖、服务功能有效衔接。在服务开展中,各机关部门的职能定位不清和角色认知混同导致了诉服中心和公法服务中心重视“项目制”建设,弱化了“功能型”发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促进人民群众获得可接近的正义为共同价值目标,围绕各自主要职能开展融合建设,共同促进法律服务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均等化覆盖,补足各类群体法律实施能力的不足。正确理解公共法律服务的价值目标,就不能仅视其为国家责任,而应将其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其包含但不等于法律援助,所解决的不仅是基础性服务,而是精准化、个性化、匹配个体需求的法律服务,在充分满足个体法律需求基础上,通过引导和分流寻求成本最小、效果最佳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性质辨析与职能定位

厘清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及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的性质,是解决双中心各自功能“单兵突进”困境的根本之道。

从服务性质来看,诉讼服务的事务在公共性、法律性、服务性三个特征方面与公共法律服务呈现出同质化,均属于广义上“大公法服务”的体系中的公共服务产品,其共同的属性在于弥补人们法律实施能力的短板,帮助人们运用法律服务实现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权,而不仅仅是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难题,缓解法院自身的工作压力。在具体服务方式上,应该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个体差异,最大限度在有限空间内提供服务资源,运用服务让法院的司法在最大半径内可及化。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的区别在于其既对外服务当事人,又对内服务法院,要确立诉讼服务中哪些范围可以由法院独立完成事项闭环,哪些范围必须与公法服务对接,须结合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展开分析。

关于人民法院职能定位,根据宪法第128条,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行政、民事审判以及其他案件审判,而审判工作又可以分为立案、保全、审判、执行、司法公开、审判管理等环节。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公开性、多方参与性、亲历性、集中性和终结性特征,在具体矛盾纠纷化解中,需要针对具体矛盾化解的需要介入其他主动性、秘密性、分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调和,以满足纠纷化解的多样化需求。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定位,尚没有法定意义上的职能界定,目前学理意义上的职能界定主要是根据工作现状进行的归纳。一般认为,司法行政事务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陈瑞华教授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的宏观架构意义上司法行政职能,其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统一法律服务管理职能;二是司法裁判的执行职能;三是司法保障职能。司法行政机关的第一类法律服务管理职能,包括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的监督管理,以上服务都与审判活动紧密相关。第二类裁判执行中的监狱管理、社区矫正涉及刑罚的执行环节;第三类司法保障职能中涉及到法律职业人员培训,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工作。

要真正理解诉服中心与公法服务中心为何要进行功能对接与整合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必须先理解我国司法制度背景下的“司法行政事务”,一类是宏观司法行政事务,一类是专业化司法行政事务,界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专属性,由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公检法机关分别各自管理的司法行政事务是专业化司法行政事务,宏观司法行政事务是指当一项事务交由公检法机关处理,会出现职责冲突、保障不力或过分集权则应该划归司法行政管理职能范畴的事务。基于职能分工,关于公共法律服务需要统筹配置资源、加强协同合作与进行服务监督的事务更适合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系统性统筹安排,而专属于法院独立审判职能的事务则由法院负责。

实现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的深度融合应先立足于内在职能衔接与融合,将两者立足于职能分工、服务性质产生的服务发展目标贯彻于平台融合、规范融合、事项融合三个维度,将内在职能融合外化于具体服务功能中。

(二)双中心服务平台对接的底层逻辑与现实路径

1.实体平台的对接层级和方式

根据司法部2017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简称《公法平台建设意见》)及2018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公法平台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基层三级实体平台为:县(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服务站、村(居)服务室,三级基层平台应明确不同功能,并且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设为重心。公法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包括:1.法律咨询;2.受理、审批、指派法律援助;3.受理、指派、分流人民调解案件;4.专业调解、公证、司法鉴定、律师诉讼代理等;5.法治宣传教育、法治文化;6.解答、导引;7.相关行政审批;8.平台建设指导、考核;9.接收投诉、意见建议;10.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中1-5属于可与诉讼服务对接范围,6-10项为司法行政独立职能范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具体包括:1.接待和法律咨询;2.引导法援、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3.人民调解、法治宣教,引导告知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4.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5.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6.完成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中1-3向为可对接范围,4-6项为司法行政独立功能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诉服中心意见》),各级法院对外服务的实体平台为诉讼服务大厅,主要功能是:1.诉讼引导、法律宣传;2.登记立案、先行调解;3.受理申请、材料收转;4.查询咨询、联系法官;5.送达、答疑;6.信访接待、投诉建议。其中几乎每项都可以与公法服务对接。2020年最高院人民法发布的《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简称《两个“一站式”意见》)进一步提倡将降低审判效率的辅助事务集中到诉服中心,探索集约送达,优化保全联动机制,设立保全、鉴定统一窗口,并提出针对残疾人等设定特殊设施。近几年,越来越多审判辅助、纠纷分流事务纳入诉讼服务中心。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诉讼服务中心分为:立案服务、分调裁审、审判辅助、律师服务、信访化解、法治文化传播共6个大项。《两个“一站式”意见》还提出强化人民法庭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功能,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建设,普遍建立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因此,人民法庭是基层诉讼服务中心实体平台的延伸。

关于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的实体平台对接,应当重点立足于县(区)和乡镇(街道)二个层级,形成县(区)公法中心与基层法院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法服务站与派出人民法庭对接。实体平台事务对接模式,并不应当采取“窗口-窗口”模式,应当通过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根据事务分工具体分流。在场地使用方面,除了通过热线、网络平台转办窗口业务之外,实体窗口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实现窗口互嵌,将部分涉及审判辅助事务的公法服务窗口嵌入诉讼中心,将多元矛盾纠纷窗口嵌入公法服务中心,或共同进驻市政、综治中心平台,但共同进驻模式下应当注意的是窗口场所平行和平台层级平行不代表事项平行办理,在涉及矛盾纠纷化解中应坚持非诉纠纷处理方式前置化。在重点服务范围上,诉讼服务和公法服务实体平台资源应当重点覆盖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等在线参与能力欠缺的群体,以及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公证和司法鉴定等事项中不适合线上办理的部分环节,同时注重对其他普通群体的引导、宣传,引导普通群体采取线上平台或自助服务窗口,将实体平台优势服务资源倾斜于特殊困难群体。

2.热线平台的对接层级和方式

《诉服中心建设意见》规定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提供信息查询、诉讼咨询、联系法官、预约服务。《两个“一站式”意见》要求完善12368智能问答系统,目前部分省的12368平台实现了省级统建。2020年9月7日湖北省法院统一12368热线平台正式启用。《推进公法平台建设意见》要求“12348”公法热线平台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规划、标准、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实现与12345政府公共服务等政务热线、窗口服务和紧急类求助平台等之间的协作。

诉讼服务和公法服务的热线平台应当建立省级统一的对接机制,建立服务事项的分类转接机制,将公法服务热线受理的关于立案、参与诉讼等涉及诉讼程序事项自行答复咨询或转接至诉服热线平台;诉讼服务热线受理的寻求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律师等服务事项转接至公法热线平台;共同推进智能问题系统建设,针对辖区内热点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应当统一设计智能法律问答标准。

3.网络平台的对接层级和方式

《诉服中心建设意见》规定诉讼服务网要实现与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相互链接,主要功能包括信息查询、诉讼指引、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受理申请、材料接收、联系法官、网上阅卷、网上信访、预约接访。《两个“一站式”意见》要求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打通当事人身份认证通道,提供网上引导、立案、交退费、查询、咨询、阅卷、保全、庭审、申诉等服务,加强律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网上立案、查询、阅卷、材料提交、联系法官、证据交换、调解、开庭、代理申诉、申请执行等服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网有网上立案、预约阅卷、证据交换、事项申请、网上信访、电子送达等几个模块,并分律师和当事人两个通道,各省的网络服务平台设置窗口并不统一,例如,广东诉讼服务网包括网上调解、立案、缴费、举证质证、网上开庭、网上保全、预约阅卷、智能风险评估、道交一体化平台、粵公正调解微信小程序。

江苏省诉讼服务网有案件查询、文书查询、申诉信访、司法案例、流程指引、诉讼风险评估、立案、网上阅卷、预约法官、网上信访、文书送达等,附有“江苏微解纷”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另外江苏省内市级法院有自建系统的要求去市级法院网站办理。目前全国诉讼服务四级法院均存在自建平台。

《深入推进公法平台建设意见》要求完善部省两级公法服务网数据对接、业务联动机制、优化沟通渠道,已经建立市级网络平台的,要主动对接省级平台。目前,司法部建设的“中国法律服务网”设有: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要仲裁、案例库、执法服务、法考服务共九大模块,各省的公法服务网站在上述模块基础上往往会增加功能,例如:湖北法律服务网增加了远程会见、安置帮教、找法律模块;上海法律服务网增加了法律服务主体信用查询模块;浙江法律服务网根据群体对象特征分为特殊人群服务、律师服务、自助服务等。

关于诉讼服务和公法服务的网络平台对接,应建立全国和省级两级对接,统一规范用语和数据接口标准,在诉讼服务网和公共法律服务网接入对方的网址,也可以共同作为政府政务服务网的窗口。根据实际需求在诉讼服务网设置对应求法援、求鉴定、求公证、找调解等法律服务事项的跳转链接,在普法案例库建设上实现案例库共享,以便于综合分析辖区的案件类型、咨询诉求类型推送普法案例。建立数据汇集共享机制,以数据为纽带,通过数据采集技术、数据共享技术、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安全标准等底层技术的整合与集成实现服务一体化、监管协同化、管理集约化、业务创新化,促进服务资源数据要素流动化,在数据共享、应用、开发中发展基于法律知识图谱构建的人工智能案件诉讼风险预测、辖区重大社会风险预警、智能交互问答、精准案例推送技术,并实现优化“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的服务流程,实现“一站受理、双中心交互、三台通行”。

4.共同促进三台交互融合

在实体、热线、网络的三台融合方面,《两个“一站式”意见》要求打造“厅网线巡”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通过服务大厅、网络、移动终端、热线、巡回办理等多种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的诉讼服务。2020年司法部印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三大平台资源统筹管理、一体运行,“三大平台”服务终端按照数据标准上传服务需求信息,平台不能直接服务的,由管理系统综合判断需求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向有关平台、窗口或服务机构派送工单。市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立足于整合辖区内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整体资源覆盖水平,按照实体化、常态化运作的原则完成法律服务资源在辖区范围内的集约分配,为辖区范围内法律服务集约化提供支撑。

(三)双中心事项融合的底层逻辑与现实路径

《两个“一站式”意见》将诉讼服务类型区分为:优化诉讼类、便民服务类、诉讼辅助类、纠纷解决类、提高效率类、审判事务类等类别。《推进公法平台意见》将公法服务平台的服务区分为:法律事务咨询类、矛盾纠纷化解类、困难群众维权类、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类。另外,《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标准(2019-2022年)》中的基本公法服务项目包括:法治宣教、法律咨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以上分类标准较为分散,应当从司法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职能出发,立足于共同对外服务的视角,按照职能衔接、功能互补、规则互嵌的原则,重新拟定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对接的事项范围:

1.综合指引服务对接

主要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机构和法律事项查询、法律服务指引、诉讼风险评估、职业机构及其信用查询等。服务对接的目标一方面在于通过服务指引建立事项衔接转办机制,在诉讼服务中接到关于寻求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等不属于法院职能范围的服务事项指引或转接至对应方平台;另一方面在于服务资源共享,不仅包括共享职业机构和信用信息等内容,还可以构建共享化的法律问答咨询库,共同针对辖区常见高发的法律问题制定标准化法律问答库。

2.矛盾纠纷化解对接

建立基于矛盾纠纷分流化解的衔接机制,针对服务中出现的解纷诉求,确立共同分流标准,明确适合在线调解优先的案件范围,实现矛盾隐患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分层过滤、分类处置。将适合于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小额简单债务纠纷分流至乡镇(街道)、村(居)的调解组织调解;将道交事故、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纠纷、金融合同等纠纷分流至道路交通调解专业化组织、工会组织、消协组织、商会、银调中心等专业化机构,发挥行业专业优势。将建筑工程质量、商品房质量、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纠纷首选分流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推动建立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行业、专业调解组织。推进律师调解、商事组织调解,扩大律师调解范围,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按市场化运行的商事调解组织,从事商事合同、民间借贷等商事纠纷的调解。完善委托调解、特邀调解机制,积极扩大公证、仲裁、行政复议、刑事和解等方式适用,从源头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基于调解资源均等化分布的人员配置机制,减小地区差异。例如广州市2019年制定的《创建公共法律服务最便捷城市实施方案》中明确了由司法局通过政府购买在全市招聘191名专职调解员,统一分配至全市的二级法院及网络法院、司法所、派出所、行业专业组织、信访部门。

3.电子庭审参与保障

诉权是公民发生纠纷时,请求司法救济、对纠纷进行解决的权利,设计诉讼制度应以实现诉权为目的,电子诉讼相关制度规则也不例外。同时,诉权也是一种自程序外加以利用程序的权能,当人们法律实施能力不足时则需要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帮助其更加接近司法程序。在共同制度电子庭审参与规则方面,有三个主要目标:(1)促进立案环节的诉权顺利行使,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立指导书写诉状、指导网上立案的服务事项,与诉服中心共享标准文书格式,将标准诉讼文书嵌入公法服务平台的网络服务窗口或实体平台的自助终端设备。(2)扫除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效验的障碍,对于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具有执业资格者,直接由法院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订立身份认证的协议,通过诉服平台向公法服务平台调取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资格信息进行验证;对一般普通身份当事人可以由诉服中心委托当事人的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基层公法服务平台就近代为进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核对验证。(3)促进视频庭审的便利度与顺畅度,可以在律所和公法服务平台设立标准化的远程电子视频庭审室,实现一般普通身份当事人不论年龄、诉讼能力以及终端设备条件,都能够就近在辖区公法服务平台工作人员指导下顺利参与远程庭审,在公法服务实体平台建立证人作证室,由进驻公法服务中心的公证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作证过程的独立性、封闭性。

4.司法辅助事务协同

双中心融合下的司法辅助事务协同主要从四大辅助事项展开。(1)电子送达: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共享社区(村)相关信息代为搜集、确认辖区居民电子送达地址信息,工业园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可以在向园区企业及工作人员提供全覆盖式的公共法律服务同时,代为确认工业园区市场主体电子送达信息,辅助办理委托送达。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可以设立法律文书打印窗口。(2)公证辅助:为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文书提取、信息共享;为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地提供接入窗口和便利条件,推广个别地区推出的为没有能力请律师的当事人签发公证调查令制度,由公证人员向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调取有关信息。(3)鉴定辅助:建立集约化的司法鉴定对接端口,将司法鉴定人随机选定、协商选定、法院指定交由在线平台办理,在线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手续及送检材料电子,实现在线鉴定文书送达。(4)法律援助:在诉讼服务中心或公法服务中心均可直接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并转交审核部门,实现跨部门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身份资格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在诉讼流转环节中同一人员的身份审核资料反复提交查验。派驻援助律师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

5.数据资源共享

双中心融合下的基于法律服务过程产生的数据资源信息共享包括三个方面。(1)建立基于法律人工智能问答的知识库、语义库共享机制,在法律智能化咨询问答的服务场景中,日常用语与法律语言的语义鸿沟是导致人工智能无法精准认知用户需求的关键所在。这需要用户意图的追问识别以及用户情绪的多模态认知推理等技术予以实现。(2)建立基于精准普法宣传的案例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定期分享辖区内法律诉求的数量、类型、人群等变化趋势,精准针对辖区内重大社会矛盾风险隐患,以及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高频纠纷问题,建立常见纠纷的案例库以及特定专项问题的案例库,共享法治宣传案例,共同编写法治宣传资料,避免法治宣传资源的重合覆盖、资源浪费、标准多元化、信息碎片化。(3)建立辖区内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法律服务人员资格与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法律服务信用档案和标准化的法律服务评价体系,将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服务评价反馈信息整合起来,促进法律工作者提高服务质量,为相关法律服务获得奖励、惩戒、补贴提供依据。

(四)双中心规则共建的底层逻辑与现实路径

1.电子诉讼参与规范共建

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共同订立关于电子诉讼证据材料提交规则以及参与视频庭审的具体实施规则。(1)关于电子证据材料的提交规则,共同达成电子证据材料提交的形式范围要求,简化核对原件程序的材料标准范围,以及需要进行线下核对原件、原物的具体操作办法。对于具有固定格式,且由相关执法部门或者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书证材料。例如,工商档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电子流水等,在能具备在线核对的条件下可以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免予线下核对原件。对于确实需要线下核对原物、原件,但远程提交存在运送材料毁损风险或者导致诉讼成本过高的情形下,视情况委托当地的公证机关代为核对、固定相关证据材料。(2)关于远程视频庭审的参与规则,共同制订参与视频庭审的程序流程要求、设备终端要求、庭审礼仪规则以及认定未按时到庭参与视频庭审,或由于视频断开导致认定为中途退庭的具体标准,允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规范所限定的期限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未按时接入视频庭审或断开是由于网络信号、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避免误判,同时也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期限要求督促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积极进行庭前准备和调试,以免因准备不充分导致诉讼拖延,增大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共同确定对电子庭审的场所和礼仪要求,允许在保障基本环境适合远程视频前提下,对视频场所要求、是否允许设置虚拟化画面背景、诉讼参与人着装要求、旁听要求进行规范。

2.法律服务标准规范共建

当标准与规范对象同一时,对于不适合纳入法律规范的领域或尚不成熟时,标准化运行起到与法律规范相同的效果。根据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的要素资料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标准的制定以可实证为原则,在服务方面主要包括过程标准和服务效果标准。根据标准化实证原则,服务的过程应当可监控,服务结果评价应当可测量。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是实现法治目标的主要制度要求。标准不同于法律,其权威性来源制度过程的各方主体“协商一致”原则。因此,作为规范延伸载体的服务标准,在涉及职能交叉范围内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其他服务提供主体共同确立。

在服务标准设定方面,诉讼服务的评价标准全国较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修订了《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质效评估指标体系2.0版》,根据指标体系,诉服中心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包括了建机制、定规则、搭平台、推应用四个环节为以及指标,又以多元解纷、立案服务、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五大业务为二级指标。在公法服务方面全国没有统一评价指标,自贡市建立了“四级”公法服务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实体平台建设、网络平台使用、热线平台使用情况,二级指标包括组织保障、场所和岗位、设施、登录使用、案件分流、群众知晓率等。上海社会科学院与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联合研制了上海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体系AB版,其中A版是以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服务保障的事项为1级指标,以办事效果、效率、程序、质量、平台建设等为2级指标,B版以组织领导、平台建设、服务项目、保障机制、特色加分项为一级指标,将各项服务类别设为二级指标,将各项服务具体服务效果设为三级指标。纵观各类服务评价指标的设定模式,包括两个基本主线,即“事项类别”和“处理环节”。在“事项类别”中,诉讼服务指标的五大业务都涉及与公法服务衔接与联动。在“处理环节”中,涉及建立衔接转办机制、流转规则、服务效果评价这几个步骤无法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完成事项闭环,或者无法开展中立性的评价,需要两大机关共同就涉及诉讼服务的五大业务中的办事衔接机制和效果评价设定共同的评价规则和指标,重视流转环节的顺畅度评价。在考核指标的约束和激励下才能根本解决诉服中心及公法服务中心各自唱独角戏的问题。

在服务效果评价方面,针对法律咨询、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这几大类建立不同的服务效果评价。同时,单项的法律服务满意度评价或者根据案件纠纷化解结果评价、同行评价都不能全面反映法律服务人员在同一类型案件中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所做出的实际努力,一个胜诉的案件不意味着代理人尽到了最大努力,一个败诉案件也不代表代理人未尽职调查和尽力答辩。针对案件办理效果的评价,应当吸纳多元化主体参与,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制订的《法律援助专家评估规范》中吸纳了执业10年以上经验的律师、5年以上经验法援管理人员、法官、检察官、警官、仲裁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在诉讼服务与公法服务对接的基础上,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研讨制订关于法律援助、特邀调解、委托调解等事项的评价机制,针对当事人评价、办案法官评价、其他专家评价、同行评价设计科学的以具体服务行为过程特征和服务具体效果相结合的评价标准规范,科学设定分值权重,降低因评价主体立场差异带来的评价不中立、不客观的可能性。针对事务类的服务应侧重于服务过程流畅度评价;针对案件类的服务应侧重于办理结果、处理效果,将纠纷实质分流化解效果和辖区万人成讼率等结果性评价指标所谓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要考核评价标准,推进矛盾纠纷过滤机制形成。

3.司法辅助事务规范共建

在送达辅助方面,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相关基层组织、工业园区市场管理部门共同订立关于委托送达和电子送达地址确认的具体送达签收和回执反馈标准、地址确认的资料提供标准,以及基于送达合作的框架协议的标准格式文本。在公证辅助方面,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公证机构共同订立公证参与送达、取证、执行、调解等辅助事务的具体程序规则、法律文书样式文本、人员资质要求。在司法鉴定方面,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鉴定机构共同参与制定委托鉴定事项具体办理在线化办理程序规则,确定司法鉴定人员和机构名册,确定送检材料要求标准。

4.电子数据共享规范共建

法律人工智能领域的计算模型主要包括三大程序:基于制定法的推理、基于案例的推理、预测结果的模型。制定法推理的难点在于法律条文上法律概念往往没有精确的定义说明,导致法律概念不稳定,有些需要借由价值判断来明确;基于案例的推理难点在于案例中语料高度口语化,需要进一步精确识别其含义;法律结果预测的难点在于各地裁判结果尺度有可能存在差异。要加强法律推理结果的准确性,就必须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数据融合汇聚,建立基于建设人工智能法律知识问答库和普法宣传案例库的数据分类标准、数据接口标准、数据标签确定标准。通过法律文书样式设定、在线问答内心设定及模式设定、案件分类标注设定(基于案由、所涉事件、对象等标识化的信息)、规范用语标准促进诉讼服务和公法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基于咨询、问答、申请材料提交、查询等过程产生的数据便于进行结构化提取分析。定期根据各平台的数据汇集结果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客观化反馈社会重大风险和辖区的主要矛盾纠纷发展趋势。通过服务过程数据共享和数据产品共同生产,共同促进法律科技发展和法律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中的运用。

结语

现代化的民事诉讼被视为司法公共服务重要内容,应按照分化、比例原则配置资源,为人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协同主义下的民事诉讼观认为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完成的法律交往过程,在逐渐迈向电子化诉讼的时代,以上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作用特征更加凸显,电子诉讼的整体顺利完成需要除法官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主体更多的主动配合才能顺利进行,高效分配资源。关于诉权的相关要件可分为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获得本案判决要件。在民事诉讼走向电子化转型的转角,关于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融合发展,就是为了从法院和司法机关的自身职能出发,在诉前咨询和引导阶段开始过滤分流纠纷,让人们找到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慎重行使诉权;在起诉阶段,让人们以最便利的途径接近司法程序,充分行使起诉权,还要通过自助服务与人工服务结合的模式最大化分布服务资源,让人们选择正确的诉讼主张以满足各项诉讼要件,并充分地将各项主张和证据信息进行电子转化,以达到满足实体判决条件,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4卷(长三角法学论坛文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