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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能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吗,找律师能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吗知乎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1 05:05:29

在日常咨询中有接到很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朋友,有些确实也是恨铁不成钢烂泥也扶不墙。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内心虚弱,性格软弱,吕律师感觉无能为力,可能她们五行缺钙吧!


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台,希望不再是纸老虎,那些遭受家暴的姐妹们,一定要利用好这一道护身符!


且看吕律师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吕丹律师解读:
1、虽然家暴还没有发生,但只要家暴来临了,比如你敢告诉别人我杀了你……等,不需要暴力已经发生你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法院应当受理。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先别考虑离不离婚的问题,保命为先。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吕丹律师解读:
老弱病残自己不方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身边的亲戚朋友你的妇女组织居委村委等可以代为申请,总有一个是可以代你申请的。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吕丹律师解读:
虽然没有打你,但是不给你吃的不给你衣服穿或者经常辱骂你,说些有的没的难听的话,以各种形式的骚扰威胁你,把你精神整崩溃了,也是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吕丹律师解读:
比如和婆婆不能相处的,被婆婆打了的,也是家庭暴力。
多说一句:婆婆一般也有个60岁左右,你至少也有个30岁+了吧,你只要不心慈手软,这亏一定不能吃,只要婆婆敢动手,你一定要打回去。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吕丹律师解读:
如果吕律师在办理婚姻案件时,某部门不配合的调取与家暴有关的证据的,吕律师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法院应当调查。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吕丹律师解读:
别再说自己没有证据了,这十多条,总得有那么二三条吧,其他证据都没有,你自己总可以说吧,三百六十度全方位无死角的立体取证,证据多多益善,如果你摊上这事好几年了,你都没有证据意识了,你还啥证据都没有,活该他就打你吧。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吕丹律师解读:
看见没有,只要你申请,对方发不发表意见配不配合调查,不影响法院给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吕丹律师解读:
这一条太重要了,吕律师一直提倡的也是这个观点,在之前文章里也写过这个观点,等于是把我的观点写进法条了,记住了,无论你犯了任何错误,也没有任何人有理由有权力有资格来家暴你,如果对方辩称你也有过错,法院依然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家暴没有对错这之分,家暴是原则性问题,家暴也不是家务事,家暴是违反犯罪,如果不幸遭受家暴,请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吕丹律师解读:

如果仅以保护令还不能认定为家暴的事实,因为一旦认定会影响离婚、财产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所以法院应综合案件事实给双方充分辩论的机会。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吕丹律师解读:
看到没有,你只要勇敢的申请所有他带给你的烦恼你摆脱不掉的阴影,一纸下令便能了你忧愁。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吕丹律师解读:
大家都知道离婚难,原告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需要6个月的禁诉期,但有了保护令再遭家暴的,你可以再次起诉不受6个月禁诉期的限制,这真的是人类的一大进步。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吕丹律师解读:
对的,你怕他不遵守保护令是吧!没关系,违反保护令的,直接送他入刑!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吕律师逐条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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