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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两年内死亡,5家长因寻衅滋事被刑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22:54:08

寻衅滋事法律适用被人们评价为称为“口袋”;司法机关将应“装入”口袋的不纳入,公众可能对寻衅滋事的性质产生错误认定。多数校园欺凌为寻衅滋事,例如,寻求精神刺激等;寻衅滋事不能处罚,未成年人成年后寻衅滋事案件可能还不断发生。

寻衅滋事:15岁童星跳楼,“恶少”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5岁童星跳楼被校园欺凌跳楼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的共同类罪名为“扰乱公共秩序罪”;教学秩序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制的秩序之一。在校园内、外,将寻求精神刺激的校园欺凌解释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为扩大解释;相反,将生活中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评价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却是类推解释。

扰乱公共秩序中的具体罪名列举的诸如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以及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为认定公共秩序的根据。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之所以被人们称为“口袋”;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员没有注意到“公共秩序”的范围,例如,公共秩序不包括生活秩序。

生活秩序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例如,诈骗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问题是,诈骗罪与其他类型的诈骗,如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诈骗罪发生在生活秩序内,例如,民间借贷;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市场秩序内;两罪的适用为排他关系,例如,诈骗罪的刑法条文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多数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为竞合关系;类推解释使得寻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等罪成为“口袋”的根据。校园内、外发生校园欺凌解释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为扩大解释;问题是,司法实践为何不将校园欺凌解释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能是主要原因之一。

寻衅滋事:15岁童星跳楼,“恶少”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究“恶少”们的法律责任也是保护的形式之一

依法追究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法律责任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通常适用缓刑,且《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了免除报告义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入伍、就业的报告义务;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成年后再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被“改造”的可能性较小。

罪刑法定原则还包括对法益的保护,例如,《刑法》第三条前半段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多数刑法理论仅注重了后半段的描述,即,罪刑法定原则仅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与西方国家有别,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善良的人(被害人)的“大宪章”,也是被告人的“大宪章”

就15岁童星跳楼事件而言,“欺凌”能够评价为寻衅滋事;“跳楼”可以评价为情节恶劣。不追究欺凌人的刑事责任一方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恶少”成年后仍可能寻衅滋事。司法机关依法将校园欺凌认定为寻衅滋事,或者聚众斗殴,校园欺凌事件可能“骤减”就民事责任而言,“恶少”们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寻衅滋事:15岁童星跳楼,“恶少”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少”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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