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青浦二审律师哪里找,丈夫婚前房产离婚时赠与妻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9 21:56:04

为维系女儿、女婿的感情,岳父亲笔写下“赠与书”,将房产赠与女婿和外孙女,并承诺该赠与不能撤销。离婚后,女婿将岳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房所有权。近日,上海法治报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例,引发网友讨论,夫妻关系都不存在了,法院为何判决“赠与书”不可撤销?

离婚后,前夫想拿走岳丈的赠房?

法院:“赠与书”不可撤销

上海一对小夫妻陈军与赵英结婚后育有一女陈晓晓,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赵英的父亲赵老伯为了维系两人感情费尽心思,还亲笔写下《赠与书》,将自己享有份额的房产赠与女婿与外孙女,并承诺该赠与不能撤销。房屋登记在赵老伯和陈晓晓名下,陈晓晓签字确认“同意陈军名字加上。”

但后来,夫妻俩的感情还是走向末路。2019年,两人协议离婚,此时两人并未协商如何处分该房屋。2020年年末,陈军正式将赵英、陈晓晓及赵老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而赵老伯一方则认为,写《赠与书》的目的是为了让女儿的婚姻更牢固,现在两人离婚了,所以赵老伯提出撤销赠与。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赠与书”签订时间和内容、离婚时间和离婚协议来看,“赠与书”实际上是赵老伯、陈军以及陈晓晓一致确认由赵老伯将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陈军及陈晓晓。即便该“赠与书”属于赵老伯对陈军的赠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最终法院认为,“赠与书”不可撤销,判决确认陈军对于该房屋享有25%的所有权。

网友观点不一

婚姻家事律师这么解读

对于本案

有网友支持赵老伯的主张

认为《赠与书》是有条件的

承诺应当无效

也有网友认为

赵老伯在写《赠与书》时没有考虑周全

那么,为什么法院会如此判决?

记者采访了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

上海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卫义表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具体到本案,吴卫义认为,如果赵老伯所写的“赠与书”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而是通过赠与的方式保障女婿拆迁的利益补偿问题。那么,如果赵老伯对该文书进行了公证,那么该文书不可撤销。

但他也指出,如果该合同文书是附条件的,则另当别论。需要根据案件具体细节判断双方关系处在怎样的状态、面临怎样的问题等,如果确实存在老人为了维系小夫妻的关系写下了这份材料,可以推定为存在附条件的可能性。“家事案件往往面临法理与情理矛盾交织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更多地考虑文书中存在包含隐性条件的可能性。”吴卫义说道。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桂芳芳律师认为,赵老伯的“赠与书”是一种社会道德义务的赠与,依法不得撤销,“并且赵老伯作出了不可撤销的承诺。”

桂芳芳表示,正如法官提及的“结合《赠与书》签订时间和内容、离婚时间和离婚协议……”,赵老伯法律行为的作出过程中不仅夹杂了家庭的情感因素,还夹杂了两代家庭间、家庭财产与夫妻双方财产分配、家庭权利义务承担等各种因素,所以法院认为本案的赠与属于负有社会道德义务的赠与,即属于法律规定的赠与的例外情形,自然属于不可撤销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她认为,赵老伯自愿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撤销权,属于赠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有效。“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发,生活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时候应当谨慎使用‘不可撤销’的约定或者承诺。”

对于“赠与书”是否附条件的问题,桂芳芳则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赵老伯为对前女婿的赠与明确约定了所附条件。“如果赵老伯明确约定陈军受赠房产条件的话,需要陈军达成相应的义务才可以,否则赵老伯有权撤销。”但如果赵老伯没有明确设置赠与成立的条件,而是在《赠与书》明确指向了陈军这一受赠与的主体,即使约定了女婿这个身份,在赵英与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仅对应了陈军这一特定的人,不影响陈军作为受赠人。另外,陈军也没有针对赵老伯作出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之类的行为。

整理|谢钱钱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