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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之前找律师,审讯之前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9 17:24:33


刑讯逼供,或者说酷刑,一直是备受诟病的问题。一方面,刑讯逼供确实是侵犯人权,惨无人道;另一方面,刑讯逼供者还涉嫌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以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除了内容可能有失真的风险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但是,司法实践中,自动排除是不可能的,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意识到问题,并及时告知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也应该能及时敏锐地捕捉到相关线索和材料,及时向有关办案机关(尤其是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以及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之后,开庭之前的这两个时间)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根据笔者办理的多宗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案件的经验看,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往往在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


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的,律师该如何获取刑讯逼供的线索和材料?

《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逼供

那么,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该如何获取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的线索和材料呢?根据笔者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受托后,在会见的时候就要向当事人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因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在被刑拘之后,还没被送看守所羁押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段时间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都在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的保护之下。此时,肉刑和变形肉刑就在所难免,尤其是当侦查机关经过很大努力,很长时间审讯,始终得不到想要的有罪供述的时候,就极可能出现威胁、殴打等情形了。如果辩护律师在较早的侦查阶段就接受委托,犯罪嫌疑人对相关刑讯逼供的记忆尤为深刻,细节记忆尤为清晰。此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会见了解详细过程,捕捉有价值的线索和材料。

因为亲身经历审讯的是犯罪嫌疑人,律师只能通过会见获取,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取有关线索和材料,如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的,律师该如何获取刑讯逼供的线索和材料?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人员:记住他的警号,或者在场其他警员是怎么称呼他的;

时间:越详细越好;正常情况下,审讯室墙上有 24 小时制显示的挂钟,能清晰地看到是几点几分,当时的光线等;

地点:审讯室还是别的什么场所,周围环境如何,有何醒目及不易察觉的物品;有没有被提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以外的地方?是何地方?

方式:语言威胁(说了什么---原话,说的是哪里的口音等等),还是动手打人,有没有使用器械,怎么打,几个人,警号多少?或者指使其他人员?有没有搞“车轮战”?有没有出现“先修理,搞服了再录像”的情形?或者干脆让嫌疑人对照着写好的口供回答讯问人的问题?甚至不经审讯,直接让嫌疑人在打印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 被刑讯逼供了多少次?是被暴力殴打,还是被疲劳审讯?或者被冻饿晒烤?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情况,越详细越好。

内容:在被逼取的口供中,犯罪嫌疑人都说了什么?笔录上记载了什么?


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的,律师该如何获取刑讯逼供的线索和材料?

律师除了要看卷宗,更要听当事人的陈述

辩护律师如何除了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外,还可以向看守所调取犯罪嫌疑人如看守所时的体表检查记录及体检记录。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医生都会如实记载,不答可能会为掩盖嫌疑人被刑讯逼供而虚假记录,因为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很快出现意外,看守所也是也负责任的。


辩护律师在获取相关线索和材料后,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向合议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同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只要提出了可以让法官产生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按照普通人的认知标准就可以了),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就够了。接下来,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责任就是检察机关的了。如果检察机关不能证明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合法的,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的,相关证据就应该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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