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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安徽阜南县律师,找安徽阜南县律师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13:12:20

安徽阜阳48岁的申友证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拘留,一个月后,申友证在看守所死亡。

申友证家属疑惑的不仅是申友证为何被拘留,其遗体上有多处淤青及骨折,看守所监控录像记录的申友证死亡前8小时的情况令家属不解,首次尸检结果更让家属感到疑惑。

事发近10个月后,也就是申友证的第二次尸检进行,近日,第二次尸检调查结论产生,调查结论确认,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安徽男子羁押30天死亡,二次尸检结果显示系延误诊治,律师:看守所应负责

二次尸检调查结论

2020年1月19日,津云锋声以 《安徽男子羁押看守所30天后死亡 尸体伤痕累累 首次尸检存多处疑点》报道了此案。

2019年3月28日,申友证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的民警告以涉嫌开设赌场为由被带走。3月29日,家属被通知领取申友证的《拘留通知书》,申友证因开设赌场罪被刑拘,后被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019年4月28日,申友证的大儿子申正收到一通来自阜南县看守所的电话,告知父亲“心脏病复发”,被送往阜南县人民医院,要求前来。家属到了阜南县人民医院之后,见到了申友证的遗体,“爸爸遗体胸口位置有条状伤痕,心口位置有明显淤痕,手臂、腰侧等有很多淤青和乌紫。”申立说称,阜南医院的医护人员表示,申友证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阜南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显示,当日下午3时30分,申友证被送入该院,初步诊断为“猝死”。送医时,申友证全身湿凉、各项生命体征消失,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8日下午5时被宣告临床死亡。

2020年6月5日,代理律师周兆成与范辰律师以及死者申友证家属在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签收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意见通知书》(阜检四部鉴通{2020}1号)以及《关于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死亡情况的调查结论》。

安徽男子羁押30天死亡,二次尸检结果显示系延误诊治,律师:看守所应负责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申友证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左侧第6肋软骨、左第2-5肋骨骨折系濒死期或死后抢救过程中形成,与死因无关;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安徽男子羁押30天死亡,二次尸检结果显示系延误诊治,律师:看守所应负责

《关于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死亡情况的调查结论》显示:一、申友证在阜南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不存在被殴打、体罚、虐待情形,申友证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系正常死亡。二、申友证肋骨骨折为濒死期或死后抢救时按压胸部形成,与死因无关。


安徽男子羁押30天死亡,二次尸检结果显示系延误诊治,律师:看守所应负责

看守所延误诊治

针对《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确认“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友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的结论,周兆成律师认为,作为死者申友证家属委托代理律师,非常感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死者申友证羁押阜南县看守所死亡事件”的调查。

“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作为死者申友证家属委托代理律师我感到非常的痛心。与先前申友证死亡前的监控视频相一致,死者申友证从开始发病到最后送医救治,阜南县看守所人为的耽误了长达8个小时的宝贵救治时间。”周兆成律师表示,据监控显示,2019年4月28日上午7点33分,申友证开始发病,随即同监舍友连续按了三次门铃,却没有任何人开门,直到2个小时后,上午9点19分52秒,阜南县看守所监管人员才将申友证带走就医,但是,没有直接去医院,却在看守所医务室进行简单救治。监控显示,整个救治过程不足三分钟,看守所医务室人员让申友证吃了一点药,就将其打发回监室。随后,回到监舍的申友证坐立难安,不停的翻身、捂胸口、擦鼻涕和嘴,身体发冷,让舍友拿被子盖。当日下午14点51分57秒,申友证突然从凳子上倒在地上,舍友分别按了7次门铃叫人,等有人进来的时候,被送到阜南县人民医院的时间为15点28分47秒,又足足耽误了长达半个小时之久!

周兆成律师认为,看守所作为法定的监管场所,应该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对在押人员身体健康高度负责。但是,很遗憾阜南县看守所在监所管理上存在严重的过错,阜南县看守所“明知”、“延误”、“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这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导致死者申友证在患病后没能得到及时的救治,甚至出现“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的严重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阜南县看守所应该对死者申友证的死亡负责。

律师看待调查结论

针对《关于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死亡情况的调查结论》中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申友证在阜南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不存在被殴打、体罚、虐待情形”的调查结论,周兆成律师及范辰律师表示“认可”。

但是,周兆成律师认为,死者家属曾经反映,2019年4月19日,申友证被从阜阳市看守所转押至阜南县看守所当日的监控录像,其中有六段录像是跳跃不完整的,明显存在剪辑的可能性,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却并没有给予“直接回应”,同时,死者申友证之子反映,死者申友证在当晚被羁押在6号监舍内,未提供保暖的衣物、睡觉用的被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对此,作为代理律师,周兆成律师表示遗憾。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申友证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左侧第6肋软骨、左第2-5肋骨骨折系濒死期或死后抢救过程中形成,与死因无关。”

《关于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死亡情况的调查结论》显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1900号)、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大司鉴 [2020]病鉴字第004号)均认为:申友证肋骨骨折为频死期或死亡后抢救时按压胸部形成,与其死因无关。”针对此结论,周兆成律师及范辰律师也予以“认可”。

但是,周兆成律师表示,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大司鉴 [2020]病鉴字第004号)确认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存在延误救治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的问题”,很遗憾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却在调查结论中“没有体现”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代理律师,我深感不解。

周兆成律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由此可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不仅要调查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情形,也还要调查是否存在“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而延误治疗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错误就是“等行为”,但是,很遗憾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却“视而不见”在调查结论中“直接予以回避”,作为代理律师,周兆成律师表示 “深感不解”。

下一步如何维权

周兆成律师表示,作为阜阳男子看守所死亡案代理律师,他对死者申友证的不幸离世表示哀悼,“我认为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的死亡悲剧,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正是由于阜南县看守所的‘玩忽职守、延误救治’,直接导致一条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远去,死者申友证死亡时年仅47岁,正是壮年,上有老下有小,的确令人扼腕痛惜。”

周兆成律师认为,众所周知,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死者申友证仅仅因为早已关闭三年的具有合法执照的棋牌室,却被阜阳市颍州区公安分局以“开设赌场罪”异地羁押在阜南县看守所。申友证在羁押前还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阜南县看守所本应该对申友证的身体状况进行“密切关注”,但却发生“延误救治以及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的严重问题”,这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

周兆成律师表示,下一步,作为代理律师,他们将就“阜南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申友证死亡”向阜阳市阜南县公安分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以维护死者申友证家属的合法权益。(津云新闻记者 劳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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