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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对辩护的影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13:11:49

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既定的制度框架,刑事律师只能面对,不能抗拒。检察机关几乎在每个案件中都会询问当事人及律师对认罪认罚具结的态度,并以此给出差异化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建议缓刑,不认罪认罚建议实刑;认罪认罚建议三年,不认罪认罚建议五年。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家属还是律师在制定辩护策略时,都不可避免的要将认罪认罚纳入整体考量。在新的刑事辩护生态之下,刑事律师履行自身职能应当注意并处理好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否认罪认罚应当由谁来决定

讨论认罪认罚形势下的刑事辩护策略,并非是指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之后的辩护策略。认罪认罚形势下的刑事辩护,第一个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要不要认罪认罚。需要明确的是,是否认罪认罚,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上,律师不能代替其做决定。在此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提供客观的证据和法律分析,研判案件的可能走向,帮助当事人权衡其中的利弊得失,讲清楚认罪认罚可能的危害和拒绝认罪认罚可能的风险。

即使案件客观上应当判决无罪,律师和当事人也会遇到认罪认罚的诱惑或压力。这个时候律师的处境其实非常艰难。因为无罪或罪轻是理论上的,是需要努力去争取的,并且可能是争取不到的。可能更有利但也可能更不利,拒绝认罪认罚常常要面对不确定性的考验。选择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极大,结果相对更加确定。有的当事人对确定性的需求较高,厌恶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更倾向于接受一个妥协方案。有的当事人比较坚持和执着,宁愿冒一定的风险也要追求那个可能的更好结果。一个优秀的律师,永远都要把当事人的利益和考量放在首位。生命和自由无价,有些后果是律师无法代替承担的。

作为律师,坚持法律原则和是非底线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但前提是获得家属的理解和认可。刑事律师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坚持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不可因为自己的坚持而将当事人置于危险境地。如果经过慎重研究,笃定案件确实无罪,那么就不应当轻易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如果当事人坚持认罪认罚,律师无法接受的,可以选择退出辩护。一旦当事人接受了律师的建议,那么就必须全力以赴,加倍努力,竭尽所能的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刑事辩护本来就是绝境求生,没有轻而易举的事。只有意念上的坚持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意念之后的策略和行动。否则,所谓的坚持很可能是对当事人的辜负。

二、认罪认罚协商,律师怎么找筹码

西方经济学上有一个分支学科叫博弈论,研究的是双方在博弈过程中怎样运用数学方法进行计算,怎样做出最优的决策。当一个律师坐在检察官对面谈判的时候,应当先问自己一个问题:我有没有筹码?我是带着筹码来的,还是简单的坐在公诉人面前装装可怜,摆摆表情,请求能不能再诉轻一点?如果一个案件没有任何谈判筹码,那么是不需要一个优秀律师介入辩护的。因为走过场走程序,任何一个律师都能胜任。没有筹码就走上谈判桌,实质上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辩护职能。

我举一个自己承办的真实案例。一起受贿案,当事人家属因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聘请我介入二审辩护。刚一递交委托手续,法院就打来电话催促赶紧提交辩护词。我们一听就很熟悉,看起来是不打算开庭,准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立即加班加点研阅卷宗,并很快向法院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和《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等一系列申请,摆开了打硬仗的架势。与此同时,我们开始紧锣密鼓的进行调查取证。考虑到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都是现金交易,证据基本都是口供,因此我们立即着手联系行贿人,对其制作调查笔录。律师调查取证困难重重,风险重重,但没有证据支持,这样的案件几乎没有任何翻盘的希望。

由于时间紧迫,我们联系到一个证人就制作一份笔录,并且立即将笔录递交给法院。结果,我们在法院给出的提交辩护词的截止时间里一共递交了七份调查笔录和一份书证。其中,五份调查笔录是行贿人的证词,他们均推翻了此前的口供并且指称自己受到了逼供或指供。另外两份调查笔录是当事人邻居和同事的证言,证称当事人性格孤僻、不善交际且患有深度抑郁症。一份书证是当事人的病例资料,证明当事人确实患有抑郁症。当我们把这些新证据全部递交给法院后,主办法官的态度明显有所改变,二审法院最终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我们进一步收集了更多的证据。带着这些新证据,我们重新走到了检察院的谈判桌前。其实此案在原一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跟检察院进行过认罪认罚协商,只可惜在刑期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此次重新协商,我们有了很多新证据,辩护力度和决心也明显加大。让我们喜出望外的是,检察院竟然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决定变更起诉,将指控的金额直接减半。在此基础上,我方选择认罪认罚,当天庭审当天宣判,当事人被当庭释放。

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律师办理案件必须要死磕到底才算是为当事人负责。其实这种观点太过偏颇。辩护律师贵在有勇有谋,既要敢于坚持原则,又要善于懂得变通。我们不仅要善于为自己找筹码,而且还要善于为对方找台阶。只有这样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才能在不同的案情条件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利益。

三、已经认罪认罚,律师还能否做实质性辩护

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情况下,律师能否做无罪辩护?这在过去尚存争议,但随着最高检《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施行,现在已经不是问题。如果律师做无罪或罪轻辩护,是否一定意味着当事人撤销了认罪认罚协议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庭在向当事人核实是否认可律师的辩护观点时,如果回答认可则视为撤销认罪认罚协议,如果回答不认可仍视为当事人认罪认罚。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庭审技巧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进行分工配合,既确保当事人享受到认罪认罚的量刑利益,又确保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

从司法实践看,运用这种策略有时能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我曾经这样操作过一个案例。该案是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50亿元的跨境开设赌场案,公安部直接从境外将人抓捕回国,央视《今日说法》做过专题报道。我担任第一被告人辩护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我方对开设赌场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350亿的金额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认为实际金额不足35亿元。本案开完庭已经一年半了,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传闻法院内部对涉案金额存在一定分歧。之前的刑事辩护往往只关注自由刑,但其实财产刑也值得关注。350亿的开设赌场案和35亿的开设赌场案,在自由刑的量刑上可以说相差无几,但在财产刑方面则完全不是一个量级。本案关于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如能被法院采纳,将会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的财产损失。

总之,认罪认罚制度改变了既有的辩护生态。刑事律师对此应当认真加以研究,努力加以适应。每遇到一个新的个案,都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选择最合适的辩护策略。刑事律师的工作永远都是有约束条件的。在约束条件下寻求最优解,考验的是一个人的综合能力。所以,我一直说,刑事律师看似门槛很低,但其实对人的综合素质的要求是极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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