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河北唐山路北区的韩先生,拿着一份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走出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的大门。至此,作为当年反映村支书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实名举报者,他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两年7个月。
因为村里征地,他和时任村支书的夫妇有过节。“报案者说听别人说不给我50万,我就举报。”韩先生向记者承认,他拿过32万元,“但这个钱和打我的村支书没有关系。”
韩先生表示,他将向检察院递交赔偿申请。
“7月3号我拿到了不起诉书,走出看守所大门,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家属就在看守所门口等着,让我签了个手续,当天下雨下的很大。”
42岁的韩先生是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的村民。见到久违的亲人,他如释重负。
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7月3日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5日韩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批捕。2022年1月因指定管辖,路北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2月18日,检察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月18日补查重报。4月18日,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侦,5月18日补查重报。丰润区检察院于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7月3日。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系因占地补偿一事与时任村长(注:应为村支书)发生冲突。此后,不起诉人以村支书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进行实名举报。2018年3月,不起诉人以村支书的家属给付其50万元就不再上访,举报村支书倒卖土地为要挟条件,向村支书的妻子进行勒索,被害人妻子为让对方不再上访状告,以便丈夫早日释放为条件,迫于无奈,于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路北区韩城镇一大棚内给付韩某32万元。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侦,丰润区检察院仍然认为,韩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韩先生回忆,祸起2016年村里征地,具体案发是在当年1月28日。“当时征了我们家7亩多地,我们家征地与实际亩数不符,我去找镇政府,说让我找村支书和村主任签个字,回头就给补偿,我那天就去找了,先跟村支书的妻子吵吵了几句,等村支书回来了,他就给我打了,当时报警了。”
韩先生说他被村支书打伤,听力受影响。“打我耳朵,打的嘴巴子,当时治疗花了几千块钱。因为左耳穿孔的鉴定,每星期都得上医院做耳镜检查,还得拍片子。”
事发后,村支书通过村委会主任和中间人找韩先生调解。韩先生承认,他和村支书关系紧张,他曾多次举报村支书的一些问题。
“他也进去了,让我举报的。”韩先生毫不讳言。“我从2017年9月份就开始举报,2017年12月1号以后,我实名举报他给外来人员办户口,比方说不是我们村的,他给人家把户口落在我们村,还有他和村里的一些事,后来给他定的是倒卖土地流转的罪名,判了缓刑。”
记者获得的相关法律文书证实了韩先生的这一说法。2017年12月,原村支书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韩先生接受采访时承认,2018年3月,他确实从时任村委会主任姐姐处拿到过32万元现金,但这笔钱和村支书没有关系。
“我们村长让人来找我,是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给了我32万。当时村长答应给我办建房手续,他给不了批建手续,才给我的钱,这个钱和打我的村支书没有关系。”
韩先生称,这32万元涉及批宅基地,“那个时候,房表它就值这么多钱。”韩先生解释说,韩城镇从2013年就划归路北区管辖,路北区已经有多年都不办类似宅基地手续了。有村民向记者表示,当年宅基地须经批准,“如果手续办不下来的话,都是各有各的法,找领导都有自己的法。”
韩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是村长的姐姐交给我的钱,还有第三人,是在我们这里一个采摘园里给的现金,我现场清点了,都是百元大钞,根本不存在我和村支书妻子之间给钱的事。”
韩先生表示,2019年12月3日,村支书的妻子去报案告他敲诈。“她报案时说,她是听别人说不给我50万,我就举报他老爷们,不让他老爷们出来。她是听谁说的,没有人啊。”
“这个事情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查了两年多,这个钱如果和韩某有关系的话,能给我不起诉吗?”韩先生称,32万和报案钱数也对不上,而且他拿的这笔钱跟村支书没关系。“我不是给我们村支书给告进去了嘛,他媳妇告我,实际上这个钱并不是村支书给我的,这个钱是别人给的。”
“我被村支书打了,我要去做伤情鉴定,他肯定得进去。”韩先生分析对方报案的蹊跷。
“人家是2018年3月份给我的钱,2019年12月3号村支书老婆报案,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我举报我们村里违规建别墅。”
韩先生表示,他实名举报后,媒体在2019年11月进行了报道。“12月1号韩城镇派出所就到村里找村治保主任调查我,12月3号晚上就给我抓进去了。
韩先生称,他举报村支书倒卖土地使用权,就是建这些别墅。“当时建了有200多栋,12月4号这些别墅都划上了‘拆’字。”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多份举报线索反馈函证实,对韩某举报的违建问题,批转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进行核查,要求整改。该局路北区分局2019年7月一份答复意见称,对韩某反映的违建问题,已安排专人调查核实,其中部分住户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存在未经批准违法建设情况,该局依法进行查处。
7月11日,记者多次联系现任村委会主任,其始终未接听记者电话。
11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姐姐,她称韩先生是从她手里接的钱,当时还有第三人在场,出钱人是时任村支书。
“钱是村支书给的,村支书说他(韩先生)要50万,就不告了。我说50万忒多吧,说拿也拿不出啊,后来中间人说要不就给35万吧。村支书不情愿地说那就给,给完就不告了,钱是村支书媳妇交给我的。”
这位女士表示,实际给了韩先生是32万或者33万:“路北公安分局也都跟银行核实了,钱转存银行了,他也承认把钱拿走了,有什么证据不足啊。”
这位女士告诉记者:“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就是逮他的时候提供的,具体日期不清楚,我岁数大了,我记不清。当时,我们去公安局都录了口供。”
为什么韩先生拿了钱还要告,这从情理上说不通。“他说得这个钱不告了,但是后来他一直在告,为啥呀,他就想要钱。”这位女士表示,她也不清楚为什么会这样,“那得问他(韩先生)了。”
“他和村支书打架,又告状,后来弄进去了。我知道他放回家了,他应该不存在敲诈的情况。”7月11日,曾参与调解的一位村民表示,他相信韩先生的人品。
这位村民说:“我认为他不会干这个事,说他敲诈,我不相信。”
“他俩打架我知道,当时他的耳朵被打穿孔了,还挺厉害的,本身他俩打架这个事我是当中间(人),还给调解,也没调解好。”
“村长当时找我做中间人,说解决这个事,就没说过拿钱的事。” 这位村民表示,两人打架绝对没有经过他的手给过韩先生钱,“我可以对天发誓。”
7月11日,记者多次致电前村委会主任,其一直未接听,电话被设置成滴声后由机主的小秘书代接电话。记者留言,截至发稿,其未回复记者的采访请求。
这位曾参与调解的村民证实,对方如今早已不是村委领导,“都已经换了一届了。”
看守所7月3日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因检察院不予起诉,经丰润区检察院决定,对韩某予以释放。
“2019年12月3号晚上抓的我,说我敲诈勒索,已经被关了两年7个月整。”
韩先生表示,他在一家医院的停车场工作,自家被征的地变化很大,“村里现在这片地里盖的是厂房。”如今村委领导已经换届,“原来的村支书和村长都不在任了,他们都受处分了,村长被记过处分,村支书判缓刑了,但两人现在都还在村里。”
丰润区检察院两份换押证均显示,案件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韩先生得知案件曾两次退回补充调查,“但路北区公安分局一次都没找我调查了解。我在看守所里待着,人家一补充侦查就来找嫌疑人问情况,但是一次都没有找过我。”
“我拿到这个不起诉决定书,上面说收到不起诉书后7天内可以提起申诉。7月11日是星期一,我准备请律师申请国家赔偿,我要求追究诬告陷害我的人的法律责任。”
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我国法律规定,不予起诉类型有三种:
(一)法定不起诉,即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予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或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本案正是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类型。”赵良善强调,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一旦证据充足或有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再次起诉。因此,这种无罪是相对的,暂时的。
赵良善指出,证据不足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对韩先生采取了拘留措施及逮捕措施,已经侵害了韩先生的人身自由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赵良善表示,韩先生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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