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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找律师通关系,房屋征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20:38:24

一、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书面审查为主,兼顾听证等渠道为辅,来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其主要通过行政体制内的自我纠错得以实现,因此无论从所需成本上,花费时间上都要由于诉讼制度,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行政机关审理政府信息公开完全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决定,那就无法排除是复议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去讨论实质的而做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且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复议结果不公正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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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制度

顾名思义,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法院可以通过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司法手段,使得违法的信息公开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目前,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除了按照《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及解释,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提供了审判依据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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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具体情形的分析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来说,可简单归纳为几种情况,一是信息公开不予回复,二是信息公开结果告知不存在,三是所需信息公开内容涉密,不予公开。

首先针对信息公开不予回复的情形,其实直接采取诉讼的手段往往要比行政复议来的更加高效有用,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未能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很多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的传票或者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基本都会采取和申请人沟通的方式,主动履行职责从而请求申请人撤诉;或者即使真涉及到了开庭时,法官在考虑到案情和节约司法成本等综合情况,从而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

其次是信息公开回复所需信息不存在。得到这种回复后要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有误,比如说所需文件内容的编号是否正确,是否真正存在征收项目、申请的主体是否正确等(如果申请的主体有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多数行政机关会主动向申请人释明,该文件或所需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建议向XX行政机关进行申请,这也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节约时间成本),如果核对都无误,那么就要考虑这个信息是不是应当存在,试举几例:1、曾经向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过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图和村庄规划图等,该自规局直接回复不存在,那么此时就要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依据,去看有没有足以推翻不存在的事由;2、曾向XX区政府申请过XX项目的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政府仅回复了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不存在,这显然不符合征收的法定程序,(但该情况在山东等地区屡见不鲜)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就要说明所需信息应当存在,且并无涉密等事由,应属公开范围。最终复议机关也对原行政机关的未能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确认了违法,同时主动在政府网站上将上述信息予以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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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来说信息公开涉密的情形。回复涉密对于多数申请人来说可能就不会再采取救济手段了,但实际上,很多行政机关仅是打着涉密的名义而不想公开,因为查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规划图等是一项复杂且繁琐的工作,今天北京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就来电询问,申请2017-2035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应注明到底要那一部分,否则几百张的图片,一是时间繁琐,二是超出了正常公开范围,可能会涉及到付费的问题,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又是一笔负担,一旦所需信息无用,当事人还可能会采取过激的处理方式。但不是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有的就直接以涉密草草了事。因此,在处理涉密的信息公开回复时,首先要查阅其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瑕疵或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效力问题(一般引用的都是XX条例或者XX暂行办法,其位阶明显较低);其次,从法律依据中寻找是否有明确规定该内容不能公开;最后,涉密内容是要评定秘级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多数行政机关在做出信息公开答复书时,不可能会将这些文件一并附给申请人,这也可以作为一个突破口去尝试申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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