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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09:55:38
夫妻一方联系不上,如何离婚?财产该怎么处理?债务该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联系不上,如何离婚?财产该怎么处理?债务该如何认定

我们都知道,夫妻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颁发离婚证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夫妻其中一方逃避离婚,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联系不上,另一方应当如何离婚呢?律师对话第214期邀请到孟颖华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孟颖华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214期:孟颖华律师解答——夫妻一方联系不上,应该如何离婚?

一、夫妻中一方联系不上应该如何离婚?

孟颖华律师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如一方下落不明或联系不上,另一方可以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对于联系不上的一方可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也可先向法院申请宣告联系不上的一方为失踪或死亡,再另行提起离婚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92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在经过法院公告送达程序后,如失踪一方的被告不出庭或不应诉的离婚案件,可缺席审理并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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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踪多久可以办理离婚?失踪两年以上会自动离婚吗?

孟颖华律师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自动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律上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失踪人”呢?根据《民法通则》,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可提起离婚之诉。而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之说,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走法律途径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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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形:

1、疾病原因,包括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及精神疾病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2、缺少婚前感情基础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3、婚后感情不和,分居时间较久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4、一方有过错或犯罪行为,对于家庭和谐构成威胁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4)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5、下落不明或其他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四、一方失踪的离婚财产该怎么处理?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一般地,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根据原告的陈述来确认,如果有孩子,对失踪一方当事人名下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

五、此种情况下债务应该如何认定?

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发生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非法债务除外,如赌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孟颖华律师先后任职于某地级市公证处、基层检察院,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涉足多个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如您在生活中有法律问题困扰,可以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孟颖华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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