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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纠纷怎么找律师,光伏项目收购颠覆性风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07:55:20

“以股权投资方式收购已并网的光伏项目公司,从而实现对光伏项目的长期持有,是光伏行业目前常见的项目投资方式。但由于交易主体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性,收购方很难完全掌握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合规财务具体情况。在光伏项目股转过户后,因项目公司存在合规性问题、隐形负债、诉讼纠纷以及拖欠税款等原因,导致收购方遭受损失并诉诸法院的案件也并不罕见。如收购方未对转让合同条款进行缜密设计,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文从笔者代理的一起光伏项目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出发,案件争议焦点涉及因转让方未按约定完善光伏项目所需合法合规性文件、未承担原有人员劳动纠纷费用及所拖欠税款,而给收购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法律问题。笔者将对于该案背后所反映的光伏股权收购法律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合同重点参考条款,为收购方及相关主体在光伏行业开展项目公司收购业务提供参考。”

文| 杨帆 杨金艳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光伏项目股转后进入风险高发区?盘点光伏股权收购的法律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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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B公司(转让方)持有某光伏项目公司(简称“光伏项目公司”)100%的股权。

2018年,原告A公司(收购方)与被告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转让协议”),收购B公司持有的光伏项目公司100%股权。A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交接,由A公司接管光伏项目公司,并制作《光伏项目未提供材料清单》。

A公司接管光伏项目公司后,陆续发现光伏项目公司存在着B公司未披露的合同债务、劳动争议纠纷及拖欠税款行为,且B公司未按约定完善光伏项目所需的各类合法合规性手续。光伏项目公司因存在上述情形而对外承担的债务合计四百余万元。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转让协议约定承担光伏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前相关债务、原有人员用工费用及所拖欠的税款,未按约定完善光伏项目所需合法合规性文件,已构成严重违约,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向A公司赔付光伏项目公司为此对外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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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及我方代理策略

焦点一:股转过户后,光伏项目公司就光伏项目所需合法合规性文件所支出费用是否应由B公司承担?

本案中,在B公司拒不履约情形下,为不影响光伏电站正常生产经营,A公司组织光伏项目公司开展了光伏项目相关合法合规性手续的完善工作,并因办理光伏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性危险评估等手续支付了相关费用。争议焦点一即为上述费用是否属于转让协议约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费用。

对此,B公司抗辩称:1、转让协议附件“转让方保证项目公司应办理并取得的审批/备案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注明完整有原件的已包括了A公司主张的部分合规性文件,相关费用不应由B公司承担;2、转让协议附件未列明的文件不属于双方约定由B公司提供的材料,A公司主张其属于项目必须办理的手续应提供证据,而不能以A公司自己的认定为标准确定B公司应提供的手续范围;3、除光伏本体项目外,转让协议未约定转让方保证项目公司应办理并取得的文件包括外送输电线路的建设合法合规性文件。因此,B公司不应对上述合规性文件办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B公司前述抗辩理由,我方予以如下有效应对:

1.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应保证项目公司光伏项目投资建设依法办理建设审批/备案/许可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如前期工作批复、项目备案文件、环评批复、压覆矿产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批复、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土地预审、无军事设施证明、文物调查证明、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意见及批复、规划/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及并网验收文件等依项目建设具体情况所需的文件。

2.我方整理并提交了关于A公司主张的光伏项目开展合法合规性工作相关的全部法律法规,证明办理上述合规性文件系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非B公司所称A公司仅为了内部合规要求才开展相关工作。

3.对于已列入转让协议附件的材料,我方代表A公司提交双方签署的未提供材料清单,证明B公司在转让协议签署时存在披露不实的情况,双方又于股权转让交接时明确记载并重新确认上述材料属于未交接确认的资料,足以证明B公司未能履行办理上述文件的义务。

4.对于未列入转让协议附件的材料,根据附件载明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可知,附件中列明的材料仅为B公司应办理并取得的部分材料,其应当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5.目标项目系光伏发电项目,且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已签署了有效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故不论项目本体亦或输电线路的建设,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达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标准。A公司就目标项目委托相关公司编制报告及支付费用的行为,均属于保证光伏项目建设合法合规的必要性事项,相应支付亦属于必要支出,并应由B公司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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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股转过户后,光伏项目公司就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被法院执行扣划的赔偿款本金是否全部都应由B公司承担?

本案中,因B公司未披露的光伏项目公司员工某某在股权转让前已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光伏项目公司被执行法院扣划了相应赔偿款本金。争议焦点二即为上述费用是否属于转让协议约定应由转让方承担的费用。

对此,B公司抗辩称: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光伏项目公司赔偿后可向当地的社保部门核销减少,因此不同意承担。

对于B公司前述抗辩理由,我方予以如下有效应对:

A公司主张的劳动争议执行款本金系因光伏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前即发生的劳动争议而产生,且B公司在转让协议中承诺光伏项目公司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因此劳动争议执行款本金应由B公司承担。而对于B公司的抗辩理由,由于上述债务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B公司对于其抗辩应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确定可由社保核销,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实际上,在本案中,由于光伏项目公司在职工发生工伤后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停缴工伤保险,当地社保部门依相关政策未核准该职工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并不存在向当地社保部门核销费用的情况,因此所有工伤费用应由B公司负责承担。

焦点三:股转过户后,光伏项目公司就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款是否应由B公司承担?

本案中,因B公司未披露的光伏项目公司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实际均由光伏项目公司实际对外承担并支付,争议焦点三即为B公司是否应承担上述全部税款?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我方代理人通过对于相关证据的梳理组合,提供如下法律分析意见:

通过对于税务部门出具的补税通知书等证据材料的梳理,我方对B公司未披露的光伏项目公司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重新进行拆分组合,计算出光伏项目公司股权交割日前公司应缴未缴的税款金额,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转让协议约定,上述应缴未缴的税款应由B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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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结果

最终,除因劳动争议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及税款滞纳金外,法院判决支持我方代理的A公司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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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股权收购协议条款的法律风险控制及建议

在本案中,A公司以股权收购方式对光伏项目实现实际控制后,因转让方未按约定承担相关义务而产生纠纷。由于A公司在对于光伏项目进行详细尽调后对于股权收购合同相关条款设计时考虑的较为详细、全面,尤其对办理项目合规性文件、公司债务承担等重点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A公司在诉讼中也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受限于本文篇幅,本文不针对法律尽调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及建议进行展开分析,而假定在收购方已完成详细法律尽调的前提下,从股权收购合同的条款设计出发,对于光伏项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当重点关注并约定的三类条款,分析如下:

1.诉讼主体资格

一般而言,当被收购的项目公司因转让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支付额外费用的,此时无论收购方是否因转让方违约而实际承担前述费用,收购方均依法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为稳妥起见,可考虑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作出相关约定,参考条款如下:

若因转让方违约使收购方或项目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转让方应于收购方或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偿收购方或项目公司经济损失。

但对于被收购项目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言,情况则相对复杂。在《民法典》生效前,如被收购项目公司未作为合同当事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部分法院判决因项目公司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故无权依据收购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向其中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或违约责任(相关案例详见北京西尔康电梯有限公司、韩艳波等与邢文民、邢文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14民初3795号))。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可以直接请求转让方向其履行债务的,项目公司可向转让方提起诉讼。具体参考约定条款同上。

2.项目合规性文件及其费用承担

对于光伏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除和一般公司股权转让一样重点考虑项目公司股权本身的合法合规性外,收购方还需重点关注对于光伏项目本身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对于光伏项目而言,合法合规性审核应覆盖项目立项及前期开发手续、开工建设手续、竣工验收手续等各个环节,并对项目中存在瑕疵问题或需要股转后办理的手续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以明确转让方对此应承担的责任。

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特别约定外,收购方还可通过在合同中由转让方对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承诺保证的方式,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参考条款如下:

(1)土地用地

转让方应保证目标项目(包括项目本体及外送线路,下同)所涉及占用土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备,箱变、升压站、综合楼等配套设施/工程用地)的用地行为合法合规,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并缴纳相关费用。如涉及草原、林地等应办理征占用草原、林地的审核手续并缴纳草原、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涉及使用河道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办理征收手续,并支付征地补偿款;应保证与乡政府或村委会等出租方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的有效性。如因用地手续问题受到土地管理部门处罚、责令补缴耕地占用税、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因租赁纠纷与村民、村委会或乡政府等出租方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或遭受的损失均由转让方承担。若因此使受让方或项目公司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或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偿受让方或项目公司经济损失。

(2)项目前期开发

转让方应保证项目公司项目投资建设依法办理建设审批/备案/许可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如前期工作批复、项目备案/核准文件、环评批复、压覆矿产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批复、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土地预审、无军事设施证明、文物调查证明、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意见及批复、规划/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及并网验收文件等依项目建设具体情况所需的文件。因项目建设违法违规引起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补缴款项或其他法律责任均由转让方承担。若因此使受让方或项目公司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或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偿受让方或项目公司的相关经济损失。

(3)项目建设及验收

转让方应保证目标项目建设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并完成阶段验收、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消防/环保/水土保持验收等手续。如因未批先建等问题导致罚款等行政处罚、补缴款项或其他法律责任均由转让方承担。若因此使受让方或项目公司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或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偿受让方或项目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还有一点特别需要注意,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文件,可分为两大类,即针对项目本体的合法合规性文件及针对外送线路的合法合规性文件。实务中,项目本体的合法合规性文件均应由项目公司负责办理,但外送线路的合法合规性文件办理主体根据不同地区存在差异。有部分地区由项目公司负责办理,有部分地区由当地电网相关单位负责办理。因此,除非确定项目公司对于外送线路的合法合规性文件无办理义务,否则建议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项目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承诺保证的对象即包括项目本体,也包括外送线路,以免未来因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是否包括外送线路部分而产生纠纷。

此外,除在股权转让合同正文进行约定外,实践中收购方与转让方通常还会通过签署合同附件的方式,对在股转前项目公司已取得或未取得的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以及项目公司交接文件进行约定。收购方需额外注意以下几点:

1)附件:对于股转前项目公司已取得或未取得的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

该附件内容应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尤其要避免因附件约定参考其他合同模板而做出与本项目不一致的约定,导致出现纠纷时对于收购方造成不利影响。在未取得的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附件中,收购方可特别注明“未取得的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的字样,并结合通正文中转让方兜底承诺的条款保护收购方合法权益。

2)附件:对于项目公司交接文件

如单独约定并签署交接单等文件,收购方需注意该等交接文件需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尤其要注意交接文件不能包括项目公司实际未取得的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

3.项目公司债务及税款承担

收购方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后,虽然与项目公司是分别独立法人主体,但项目公司的债务(包括公司欠缴的税款,下同)责任将直接影响收购方对于其收购股权的实际价值,甚至间接导致收购方承担额外债务。因此,项目公司债务问题(尤其针对或有债务问题)通常是股权收购中容易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事项。

除通过法律及财务尽调对于项目公司债务进行审查、评估并制定合理的交易方案外,从股权收购合同保护收购方的角度出发,收购方可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参考条款如下:

(1)公司债务

转让方披露,截至【】年【】月【】日,项目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如本协议附件《债权债务清单》明细所列明,且同意做如下处置:转让方承诺放弃其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债权,并且转让方承诺承接项目公司所有对外债务。转让方应负责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并办理项目公司债务转移手续。

除本协议附件所列明的债务外,转让方保证项目公司无未披露的其他负债、应付款、担保等任何形式存在的或有债务。超过本协议附件所列之债务(如有)仍由转让方负责承担。”

(2)公司税款

转让方保证,项目公司根据中国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时完成了各种税项的申报工作,并已缴付截止交割日的所有的应缴纳税额,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包括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营业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关税、印花税等。项目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其所适用的项目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应缴但未缴、补缴税款的事项。如因截止交割日前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存在任何应缴但未缴、补缴税款的,上述税款由转让方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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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商业风险繁杂,收购方需要在开展详细而全面法律、财务尽调基础上,通过对收购成本的合理预期及分析,设计适合的交易方案。收购方应高度重视项目尽职调查及起草股权转让协议等工作的重要性,建议在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尽调并评估风险后,起草专业的股权收购合同,同时重视合同的履行环节,从而全面控制股权收购项目的相关法律风险,最大程度上保护及实现自身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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