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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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情感诈骗犯,伤心且伤身
文/吴调
小明对翠翠说,“这世界有那么多人,多幸运我有个我们”,但是小明不知道,他主动开展的这段婚外恋情,不仅是道德的沦丧,人性的扭曲,而且还涉嫌违反法律,涉及侵权;同时,沉浸在美好的爱情幻想中的翠翠也不知道,她满怀憧憬开始的这段感情,最终会令她伤心且伤身。
事情是这样子的......
案情回顾
2021年初,小明与翠翠通过网络相识,后小明通过某社交软件主动请求添加翠翠为好友。添加好友后,小明对翠翠展开猛烈追求,多次在聊天中向翠翠透露“我离婚过”“单身好多年了”“离婚三、四年了”等信息,这让翠翠形成一种小明已经离婚并此时处于单身状态的认知,由于自己也处于单身状态,翠翠很快被“能说会道”的小明所吸引。随着网聊次数、时长的不断增多,感情的不断升温,双方决定“奔现”。俩人见面后对对方都很满意,小明甚至主动带翠翠去见了自己的朋友和亲属,这更加使得翠翠认为小明是个值得托付终生的“好男人”。
在小明的谎言和甜蜜暴击之下,双方终于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翠翠多次以女友身份给小明购买衣物等生活用品,并应小明请求,多次向其转账,金额不等,显然翠翠已经完全沉浸在这段建立在谎言之上的感情之中。两个月后,翠翠意外怀孕,小明对翠翠表示想要留下孩子并称其父亲同意双方结婚,同时想让翠翠停止工作安心养胎,为了让翠翠“安心”,小明多次向其表示自己会买车买房,给未来的小家庭一个保障,并开始制造所谓的结婚计划的假象。翠翠便放心的辞去了工作,养胎的同时,满心欢喜等待着心爱之人迎娶自己的那天。
翠翠本以为会一直这样幸福地生活下去,直到2021年9月从小明朋友口中得知,小明结婚后始终未离婚,一直处于在婚状态这一噩耗,幸福的日子戛然而止。原来小明眼看着翠翠的肚子一天天变大,自觉可能无法继续隐瞒下去,便让其朋友向翠翠透露自己的婚姻状态。翠翠这才幡然醒悟,自己心爱之人,原来一直在欺骗自己,自己甚至不明白什么情况就成为了别人婚姻的第三者。翠翠眼里所谓的“幸福”,不过是小明一个又一个的谎言,他一直对自己声称的结婚想法在法律上根本不可能实现。翠翠在得知受骗后,精神一度崩溃。因小明处于在婚状态,胎儿也无法成为婚生子女且翠翠无力独自抚养,对于双方的关系,道德层面,翠翠也没办法留下孩子,故翠翠无奈之下选择终止妊娠。因胎儿已超20周,手术具有很大的风险,该手术给翠翠的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
术后,精疲力尽的翠翠与小明经协商一致,双方签署了书面的《赔偿协议书》,由小明赔偿翠翠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万元整,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期限。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但让人愈加气愤的是,小明并未履行任意一期的付款义务。事情发展到如此境地,翠翠已经耗尽了全部的精力,无奈之下选择提起诉讼,与曾经所谓的“爱人”对簿公堂。
小贴士
鉴于本案事实清晰、证据较为完备,所以本案的诉讼目的基本可以实现。那么,本案该如何定性、法律关系是什么呢?是“人格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呢?
翠翠认为,小明在与自己相识、相恋、计划结婚、协商赔偿的过程当中始终带有欺骗意图,小明始终以不诚信的态度与自己相处,不仅给自己身体造成了巨大损害,更是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心理痛苦。
本案的主要证据即《赔偿协议书》和双方之前长期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协议书的形成原因系因小明欺瞒行为所引起,此时便涉及侵犯人格权和违约行为两个事实,那么小明不履行《赔偿协议书》的行为到底是违约还是侵权呢?
笔者认为以“人格权纠纷”作为本案的适格法律关系更为恰当。
我们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人身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在与翠翠相识之后,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与翠翠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翠翠怀孕、人工流产等事实发生,使得翠翠在受到隐瞒、欺骗的情况下对其性权利作出了处分,并因此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小明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翠翠的人格权利,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外,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基于侵权行为,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和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故小明虽应按照该协议书履行赔偿义务,但本案仍属于“人格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本案后续也顺利结案,翠翠要求小明按照《赔偿协议书》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也得到了支持。
这类型事件并非少数、引起的诉讼案件也并非个案。本案当中,翠翠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在受到侵害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及时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在小明未按照协议书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找到律师提起司法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有些同类型案件,男性并不自愿赔偿,认为即使怀孕并终止妊娠,也是女性对自身性权利的自主处分即自愿行为,因此产生诉讼,但经过法庭审理,也认定为男性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世界有那么多人,有些人凑合着过一生,有些人不甘平凡,有些人却以身试法、不断突破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成功让自己作为被告挂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如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还有可能“喜提”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荣誉称号”。所以,希望大家都能在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基础上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希望广大女性朋友不要轻易掉入甜蜜陷阱,要作人间清醒而非待宰的羔羊,一定要警惕情感诈骗犯,防止让自己伤心又伤身!如发现被骗,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吴调 律师
婚姻家事工作室
擅长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人事、民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婚姻家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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