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中重型货车“带病”上路引发的交通肇事案占比高达59%
44%:异地牌照车辆占全部肇事车辆的44%
强令驾驶:中重型货车所有人明知司机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车辆运输货物
位于天津市西南部的静海区,与河北省五市县接壤,辖区内有唐官屯物流园等工业园区,跨区域交通运输量较大,运输企业管理、区域道路运输一体化管理存在难点,中重型货车交通肇事案频发。
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静海区检察院对辖区内2019年以来审查起诉的中重型货车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形成报告。在此基础上,记者选取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为综合治理中重型货车交通肇事犯罪,特别是中重型货车跨省份、跨市县交通运输事故犯罪的预防提供参考。
问题:“带病”上路
应对:推动专门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据统计,2019年以来,静海区检察院共受理中重型货车交通肇事案件41件43人,其中,中重型货车“带病”上路引发的交通肇事案占比高达59%,其主要问题在于车辆制动性能、灯光性能、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
2019年10月,刘某驾驶的制动性能不合格重型仓栅式货车撞上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两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超出刘某承受范围,审查起诉期间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提起公诉后,办案检察官组织当事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了谅解。随后,该院及时调整量刑建议,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变更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最终被法院采纳。
办案检察官表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他们主要通过审查案件材料中肇事车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从而证实肇事车辆是否属于“带病”上路的情况。
“此类案件发生后,货车司机一般会说具体情况不清楚,货车年检过了。他们对于年检之后车辆的实际情况并不关注,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静海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张少利表示,只通过年检来衡量货车的行驶状况是不够的,货车司机、管理公司平时也应对车辆负有保养义务,保障车辆一直处于“健康”状态。
对此,静海区检察院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专门治理。2021年8月,该院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就大货车的备案登记、检测管理、监督检查措施进行初步探讨,并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中重型货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在重要货运道路枢纽规范卡点定点检查,同时在重点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相关维修标准规范维修,做好机动车维修配件的追溯,从源头消除车辆“带病”上路的重大安全隐患。目前,相关单位均进行了整改。
问题:异地车辆肇事
应对:推进区域道路运输一体化管理
2019年以来,静海区检察院办理的中重型货车交通肇事案件中,异地牌照车辆占全部肇事车辆的44%,涉案肇事车辆均有挂靠企业,并且挂靠企业对司机、车辆监督管理不严格。比如,挂靠企业一般会为异地车辆购买高额保险,用于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肇事司机一般都具有自首、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量刑相对较轻。因此,事前源头管理力度不足、事后对运输企业经营者和肇事司机处罚较轻成了异地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河北牌照的重型半挂车,沿静海区静陈路行驶。其间,遇前方车辆减速,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发生侧滑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了张某乙,致其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发现肇事车辆挂靠于河北省某运输队,该运输队对货车司机管理松懈,缺乏定期安全培训,导致货车司机在遇到险情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引发交通事故。
“此类事故归根到底是因为驾驶员和运输企业的安全意识不够。”静海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振泉说,鉴于此,该院持续深入运输企业开展相关法治宣传,督促运输企业严格审查人员资质、进行岗前培训,并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对运输企业经营者和司机的审查、教育力度。此外,该院还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深度调查和溯源追责,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员、实际车主的责任,倒逼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1年8月,由静海区检察院牵头,河北省雄县、黄骅市、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青县等地检察机关参与的治理中重型货车交通肇事专题研讨会以网络视频的方式召开。七地检察机关表示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及时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适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同时,与毗邻的河北省各市县检察机关一起推动有关部门统一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标准,细化违反管理规定的惩罚措施,从而降低参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执法裁量空间,减轻货车司机运输成本。
问题:强令驾驶
应对:加强“两法”衔接配合
“我们办理的案件还有一种是中重型货车所有人明知司机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车辆运输货物。”刘振泉介绍,强令驾驶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中重型货车所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宫某明知崔某不具有重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资格,仍命令其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施工。后崔某将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焦某撞倒,造成焦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崔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为准确认定宫某的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认真查阅相关法规,并就该事实认定召开联席会,与法院进行研究。最终,确定了宫某的“指使”行为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崔某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强制?刘振泉介绍:“指使人(车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在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或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指使或强令他人驾驶车辆。强令指的是利用职权进行威胁或者以暴力、非暴力威胁等形式强迫驾驶人不得已实施违章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即指使、强令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办理强令驾驶类案件时,需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遏制和预防交通肇事犯罪。”刘振泉进一步解释,此类案件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严厉惩处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的行为。同时要加强法治教育,不仅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治教育,还要深入交通运输企业开展法治宣传,督促企业强化对车辆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的监督管理。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昱璇 樊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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