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争议三角结构为法院、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原被告双方是恒定的。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还存在一个诉讼参加人——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救济的行政行为和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但未起诉或未被起诉,通过申请或裁判机关通知形式,参加到争议程序中来的当事人。最后,对行政争议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参加人还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被告
1、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资格的确认
3、授权实施行政行为被告的确认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机构等非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法律、法规和规章拥有普通权力的授权资格,法律、法规拥有授予处罚权和许可权的资格,而有权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
4、委托实施行政行为被告的确认
被委托者是委托人的“行政帮手”,并没有对外独立开展行政活动的行政主体资格。因此,甲委托乙开展某项行政活动,由甲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比如,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派出机关
派岀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一般都有被告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认
6.1、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6.2、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7、临时机构被告的确认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共同行为被告的确认
多个行政主体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漏掉被告,比如应当以甲和乙两个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时,只起诉了甲机关,对于乙机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定步骤如下:
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申请追加乙机关。第一步为必经步骤,不能跨越;
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乙机关为第三人。
共同行为“告漏了”不同于“告错了”,“告错了”是认错了人,应当以A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却把B机关诉至法院。法院发现诉请有误时处理方法为:第一步,通知原告变更被告;第二步,通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拒绝变更,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诉请。
9、假共同行为被告的确认
所谓假共同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作出某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该行为起诉,只能以其中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而其中的非行政主体应当被列为笫三人。
10、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有时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此时就会岀现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11、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被告的确认
关于取得有效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被告的确认要分情况处理,我们以派出所为例子来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派出所有权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被告均为派出所呢?需要分情况讨论。
11.1、派出机构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自然要以所属机关为被告;
11.2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不作为,比如,派出所有权处罚却对违法行为该罚不罚,被告为派出机构自己;
11.3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被告为派出机构自己;
11.4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超越了法定授权的幅度,被告为派出机构自己;
11.5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超越了法定授权的种类,被告为派出机构所属的机关。
12、开发区的被告资格
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以下类型化处理:
12.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最为正式化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完全可以将其类比作“区政府”。在“开发区”这个特别的区政府下面,还会像普通区政府一样,设立开发区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职能部门为被告。
12.2、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由于开发区可以享受诸多的政策优惠、吸引投资、拉动当地经济。所以,地方纷纷设立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其中一些是没有经过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就自行设立的。对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意旨:
12.2.1、在取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吿,这类开发区类比为生猪屠宰办公室之类的临时机构,在取得了特别法有效授权的情况下,自然有独立的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资格。
12.2.2、在未取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
13、房屋征收的被告资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是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在不同地方会体现为不同的部门,诸如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局、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等,房屋征收部门的行政职责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向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等。所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而征收辅助单位是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比如建设局)的委托,开展征收补偿和拆迁工作的主体,实践里一般表现为专业的拆迁公司等。拆迁公司等征收辅助单位并没有独立对外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能力,应当在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辅助性工作,是房屋征收部门的行政助手,其行为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14、经过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经过复议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15、复议不作为后再起诉
复议不作为是一种特别的行政行为,剥夺了当事人的一次复议的救济机会,影响了当事人的诉权。因为原行为和复议不作为均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所以,在复议不作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两个行为都可以分别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拥有自主选择权,即可以起诉原行政机关的原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
16、复议改变后再起诉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传统意义的改变包括:(1)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法律依据;(3)改变行为处理结果。
17、复议维持后再起诉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二)行政诉讼原告
1、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管理一方时,不享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的命令权和强制权,当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而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以及依照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机关没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原告资格的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 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1、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被称为“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对甲作出A 行政行为,甲作为相对人必然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拥有原告资格。
2.2、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不一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键在于判断他的权益是否直接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例如:⑴侵权关系,侵权关系的受害人乙具有原告资格。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发生侵害时,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做法:一是不予处理;二是处罚了加害人, 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追究或者加重加害人的责任。⑵物权关系:相邻权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对与其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的特定权利。相邻权主要包括取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有关当事人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具有原告资格。⑶所有权人,例如甲、乙均认为自己是土地、专利或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 许可等行为侵害了其权益的,有权起诉。⑷公平竞争关系。⑸合同关系。
3、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3.1、合伙组织的原告资格确认
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3.2、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确认
个体工商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确认要看其有无字号,有字号以字号为原告:无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3.3、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确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4、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资格确认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固定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3.5、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自主权的,可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
3.6、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7、非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后的原告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企业依然可以享有最后一次诉讼的机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同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自己直接成为原告。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往往需要提供企业登记文件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起诉书,而在法人资格被终止后,法定代表人很可能无法提供这些文件,所以,立法者允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直接赋予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诉权。
4、原告资格的转移
4.1、概念
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4.2、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享有原告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地位等同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
4.3、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4.4、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或者作为原告的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中止。中止诉讼期限满90日以后,如仍无人要求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三)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共同诉讼的类型
2.1、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称为“必要”是因为诉讼标的为同一个行政行为,导致法律或事实联系的不可分割。
2.2、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
3、追加共同被告
追加共同被告,法定步骤如下:
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法院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机关为第三人。
4、追加共同原告
法院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同意,则作为原告;不同意但肯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参加;不同意但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则追加为第三人。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
1、第三人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第三人的确认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分为原告型第三人与被告型第三人。
2.1、原告型第三人
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及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行政法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4、参加诉讼途径
4.1、申请参加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岀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
4.2、由法院通知参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第三人可在法院通知下参与诉讼。
(五)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从事诉讼活动的人。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的概念:管辖指关于不同级别、地方的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一)级别管辖1、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等。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2.1、国务院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比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2.3、海关处理的案件。2.4、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2.5、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6、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2.7、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3、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为了便利原告起诉,只要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回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以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4、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基于案件事实,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5、管辖恒定原则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三)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四)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管辖权的情况。在前述,经过复议的案件、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和临界不动产案件中均可能会出现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法律规定的解决办法是:1、原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五)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这是指受诉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要件是:1.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1.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1.3、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1.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岀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六)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回。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应予受理的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采取的惩戒行为。主要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2、行政强制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强制案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3、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 并且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起诉的,属于受案范围。4、行政确权案件行政确权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确权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予以甄别、认定,并作岀裁决的行为。5、征收、征用案件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从行政相对人处有偿或无偿获取一定财物(费)或劳务的行为。征用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取得原属于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使用权的行为。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行政案件。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此类案件主要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不作为,当事人有权起诉,但并不限制在这两项权利上。只要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保护的权利,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诉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7、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8、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在对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时,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具有同等或更优越的条件却未能竞争成功的,或者受到不公平对待,可以以其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10、行政给付案件行政给付案件是指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这类案件通常表现为:(1)不按法定标准发放;(2)扣减金额;(3)不按期发放。11、特别法规定其他可以受理的案件11.1、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贸易案件和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四种情形。11.2、反倾销行政案件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岀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11.3、反补贴行政案件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11.4、信息公开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11.4.1、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11.4.2、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11.4.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11.4.4、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11.4.5、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不予受案的范围1、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2、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等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高度政治性的行为。一般包括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为了侦查犯罪,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作出的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扣押物品(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通缉,拘传,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行政调解为“柔性”行为,不具有处分性、强制性,不可诉。当事人如对调解结果不服,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就原有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为“柔性”行为,不具有处分性、强制性,不可诉。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与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7、过程性行政行为8、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8.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8.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8.3、公安机关岀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6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8.4、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9、行政协助执行行为10、信访行为11、特别法规定不可受案的其他案件
四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其救济的诉讼行为。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的具体表现。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条件限制,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1、起诉的一般条件起诉的一般条件是法律对提起诉讼最基本的,也是最普遍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是:1.1、有原告资格1.2、有明确的被告1.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1.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决定着当事人的诉权范围。原告的起诉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不能成立,法院也无权受理。同时,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有一定的分工。当事人应依法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1.5、不构成重复起诉1.5.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1.5.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1.5.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2、起诉的程序条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的两条重要途径。不过,当事人对这两种救济方式的使用,必须遵循法律对二者关系的规定。3、起诉的时间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起诉的时间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诉讼。(二)受理1、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2、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行政诉讼从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改为了登记立案制,即立案环节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不进行实质审查,只作形式审查,不得以起诉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等实体方面的理由不予立案,以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五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1、一审简易程序1.1、法定简易1.1.1、被诉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1.1.2、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1.1.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1.2、约定简易,当事人约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简易程序的要求2.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2、审限为45日。2.3、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 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上诉1.1上诉主体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1.2上诉内容能够提起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当事人提岀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岀上诉状副本。1.3上诉期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二审案件的审理2.1、审理方式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2.2、审理对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3、审理期限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1、撤诉制度1.1、自愿撤诉的过程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看到被告作出了让步而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1.2、视为撤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即使原告未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也可以视为撤诉:1.2.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1.2.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1.2.3、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岀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2、缺席判决制度2.1、对被告的缺席审判,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2.2、对原告的缺席审判原告如果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一般是视为撤诉;但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而法院不予准许后,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对原告缺席审判。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又称为行政首长岀庭制)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便于首长直接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推行效果。3.1、应出庭的负责人范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4、调解制度4.1、调解范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法院对于补偿和赔偿、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载量行为,认为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以组织调解。5.调解书5.1、内容和形式要件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与民诉不同,行政诉讼中没有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5.2.、生效要件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5.3、调解公开制度5.3.1、调解过程不公开。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除外;5.3.2、调解结果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6、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6.1、诉讼保全6.2、诉中保全6.2.1、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法院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6.2.2对于财产的保全,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岀生效判决、再到执行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所以,在诉讼中可以对财产釆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6.3、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釆取保全措施。7、先予执行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 裁定先予执行。8、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一旦行为被起诉,法院在执行问题上的态度是消极中立的,对于有执行权的机关,法院原则上不会阻拦其执行的步伐;而对于没有执行权的机关,法院原则上也不会帮助其先予执行。如果行政机关自身具有强制执行权,那么只需要在当事人义务履行期届满后,就可以强制执行了,当事人是否诉讼或复议不影响行政机关执行的步伐。9、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9.1、延期审理延期审理,为延期开庭,是指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9.1.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9.1.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9.1.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9.1.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10、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0.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10.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10.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10.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10.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10.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11、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诉讼不可能进行或进行下去已无必要的情形, 由法院决定结束对案件审理的制度。诉讼终结仅限于法定事由:11.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11.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11.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这三种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12、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行政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必须针对法定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依法釆取强制措施。12.1、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12.2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对上述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排除: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回避制度13.1、范围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回避。13.2决定主体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13.3、申请时间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13.4、决定时间和方式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予以驳回。13.5、救济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六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一)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为受行政行为处理的原告或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法院对于原行政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犯罪行为与行政机关之前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相关性,那么法院应中止行政诉讼,等刑事案件审结确认是否犯罪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第二种,犯罪行为与行政机关之前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相关性,是两项独立的行为,法院就应当继续审理原来的行政诉讼,而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1、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1.1、概述在实践中,行政法和民法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经常会交织到一起。对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则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还不利于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容易导致循环诉讼。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第61条规定: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这说明, 立法者对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态度是:对于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那可以合并审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或法院决定不予合并的,只能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处理。在分别审理中,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以等待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2.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和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理论上又称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2.2.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争议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诉讼制度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诉讼通常应分别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民事两个争议,法院的处理方式均为“应当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行政争议按照行政诉讼的起诉期、案由、受案范围等标准立案,民事争议按照相应的民事标准立案,这是独立的两个案件,但如果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法院可以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原则上,立案的时候是两个独立案件,只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避免裁判冲突,提高司法效率而合并审理。审理是“可以”合并, 那么意味着也可以不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法院裁量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2.2.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解决的是“民告官”的问题,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告民”的权利纠纷。
七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绝大部分的规则上两者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政诉讼也有自己明显的特点。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证据调取和证据补充等具体问题上,其特点在于:第一,举证在先。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就已经收集或形成了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在行政实体法中,行政机关居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于被支配的服从者地位。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以被告举证为原则,原告举证为例外。这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不同。第三,在举证期限上,行政诉讼对被告的举证期限要求特别严格,即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如需要延长的必须经法庭批准,超过举证期限所举证据法庭不予认可。而民事诉讼中虽对原被告双方也有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对于超过举证期限所举证据若是对案件事实以及判决有重大影响的,法庭一般也会予以认可,但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庭可以对其采取惩罚措施。1、证据的概念和要求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行政诉讼的证据应该满足以下三个要求:1.1、真实性1.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条件、发生原因或后果。1.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主体、形式和收集方法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法院应当从三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2、证据种类2.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2、物证2.3、视听资料2.4、电子数据2.5、证人证言2.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所作的意见,比如产品质量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药品质量鉴定等。2.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的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2.8、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当场制作而成。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8.1、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2.8.2、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2.8.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2.8.4、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2.9、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叙述、承认和陈词。2.10、涉外证据,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证据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1、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3.2、举证责任分配3.2.1、原告的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及需要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3.2.2、不作为案件时的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3.2.3、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需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因被诉行政行为遭受损害,是原告主张被告给予自己行政赔偿、补偿的基本前提。行政诉讼法对原、被告举证期限作出了不同规定,这也体现了 “有证在先,不利被告”的价值倾向。被告的证据在行政程序阶段就确实充分了,只需要将现成的证据从档案室中取出,提交至法院即可。所以,被告的举证期较短,也是在情理之中的。而原告收集证据往往需要一个过程。过短的期限限制,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3.2.4、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 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3.2.5、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4、证据补充4.1、一审补充被告:原则上禁止补充,例外时可以。原告或第三人:原则上可以补充,例外时禁止。4.2、二审补充对于被告,只要超过了一审举证期限,一般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原告和第三人也不是没有补充证据期限上的限制,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5、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依职权主动调取和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情形。6、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6.1、质证的方式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岀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6.2、质证的对象原则上,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须再行质证。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但有例外,比如,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予质证,应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即可。6.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6.3.1、证人要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当事人如果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有怀疑, 有权向法院提出审查或鉴定申请。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6.3.2、出庭作证与书面证言。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①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②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③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④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⑤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7、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釆信与否的认定。它是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结果的评价和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主体是合议庭的法官,审核认定的内容是对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确认。7.1、有瑕疵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得用于证明任何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既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证明其违法性,具体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7.2、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在诉讼法中又被称为证据补强规则,该类证据不能被用于单独定案,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用于证明事实,具体包括: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3、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8、认证的程序法院在认定证据证明力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8.1、认定的时间,法庭对于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庭认定, 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8.1.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8.1.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8.1.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八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一)一审判决行政诉讼判决,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岀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的判决形式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主体合法。即行政主体遵守法律的授权开展行政活动,不同部门的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上下级行政机关各安其位。(二)证据确凿。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条款正确合理。(四)符合法定程序。即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五)没有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合理现象的存在。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的判决形式2.1、“作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行政相对人现有权利义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法: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2.2、撤销判决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作为时,一审判决形式主要是撤销判决,“能撤销就撤销”。撤销判决可分为:(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2)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2.3、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指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一种判决形式。撤销判决和确认判决的关系是“能撤销就撤销,不能撤销则确认”。这说明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撤销判决是首选。2.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直接改变行政行为的判决。鉴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不应太广。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只包括如下两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有两个条件要求:第一,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第二,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2.5、履行判决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某种法律职责,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只要行政机关在某种状态下“当为不为”就构成了不作为。2.6、给付判决是指被告负有公法的给付义务,但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判决给付的判决形式。2.7、答复判决是指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原告就某问题进行答复的判决形式。2.8、不能作为则确认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诉求,但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为时过晚,达不到对原告救济目的时,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3、宣判制度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4、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是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因而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亦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能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运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作出如下类型的判决。4.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指二审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维 持原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一审判决、裁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裁判有可靠的事实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恰如其分。4.2、改判。指第二审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改判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后,依法更正一审判决的内容。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4.3、发回重审。第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能适用改判。一审判决如果是基本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二审法院除了查清事实,直接改判外,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九行政诉讼的裁定和决定
(一)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二)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三)行政诉讼决定行政诉讼决定,是指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1、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及效力,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主要有:1.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法院对于是否回避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但不停止执行。1.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法院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并记入笔录;对釆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并报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1.3、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违反法律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该行政案件应进行再审。1.4、有关起诉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对于下级法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适用决定。在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不得提岀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十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执行措施1、原告败诉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2、被告败诉时,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2.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扣;2.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2.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2.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2.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将该行政机关授权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3、执行程序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程序与民诉基本相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执行期限问题: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十一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二)管辖法院基层检察院提起的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三)诉讼程序1、诉讼前置程序检察院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完成以下前置步骤,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一步,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第二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紧急情形,行政机关需在15日内书面回复。第三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起诉和受理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2、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2.3、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四) 庭前程序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不是传票)。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五) 审理程序公益诉讼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合议庭由7人组成(法官3人,人民陪审员4人)o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第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第二,对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岀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第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第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六) 上诉和二审程序1、检察院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七)撤诉程序审理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如果检察院撤诉,法院应当裁定准许;2、如果检察院不撤诉而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为违法,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八)证据制度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釆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九)一审判决和执行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1、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74条①、第75条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2、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70条③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5、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十二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一)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职责,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二)行政协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协议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的, 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而行政协议是双方的,建立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2、行政协议与内部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属于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当中必须有一方当事人是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一般而言,行政协议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3.1、行政机关为当事人是行政协议的主体特征。行政机关是行政协议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缔结的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3.2、对行政相对人自由的限制、行政优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协议的内容特征。行政相对人的合同自由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将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可以享有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行政优益权,并且以向对方承担经济补偿义务作为平衡手段。3.3、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行政协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同当事人不仅享有行政协议带来的利益,而且要承担专门的行政协议责任。这种合同责任不仅包括承担普通违约责任,而且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必要的行政处罚责任。3.4、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协议属于公法性质,因此引发的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三)行政协议的种类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指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以合同的形式授权特定经营者经营某项公用事业,向公众提供某项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2、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农村土地或房屋时,就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支付期限等问题和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协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包括许多类型,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这是为了提高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支付国有土地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政府投资兴建保障性住房,然后和低收入群体签订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购房者与租房者在享受政府福利保障的同时,也需要按照行政协议的要求遵照政府的管理规定,比如,如果出现房屋空置、转租等行为时,政府有权单方解除行政协议。5、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协议,简称PPP协议),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但PPP协议概念内涵较为宽泛,其中可以包含或部分涵盖的现有法律概念至少有特许经营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等。(四)行政协议诉讼的主体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协议案件依然遵守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基本格局。1、行政主体(被告)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逻辑,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相对人和相关人(原告)除了签订行政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有资格作为原告外,《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三类利害关系人:2.1、公平竞争关系。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2、物权关系。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2.3、其他关系。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行政协议的管辖1、级别管辖,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规则一致。2、地域管辖首先,专属管辖优先。其次有约定从约定,最后与协议履行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具体包括:2.1、被告所在地;2.2、原告所在地;2.3、协议履行地;2.4、协议订立地;2.5、标的物所在地等;2.6、多重地域管辖,不仅遵照了当事人的意愿,便利当事人起诉,还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 充分地保障民营企业在内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协议案件当中的一些合法权益,并且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六)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以下具体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4、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5、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6、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7、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七)审理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八)调解制度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九)行政协议案件实体问题1、行政协议的解除行政协议解除,是指行政协议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2、行政协议的抗辩权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十)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协议案件自然也不例外。
十三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都属于通过处理行政争议给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所以两者在制度规定上是高度一致的。(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致,不赘述。(二)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制度和行政诉讼原告制度内容一样。(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制度规定基本相同,存在差异的地方:经批准的行政行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四)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五)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的确定:
(六)复议代理人和代表人1、复议代理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2、复议代表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在诉讼中,原告10名以上才可推选代表人,同时推选的代表人为2〜5名。(七)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1、申请时间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当从当事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构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2.1、受理和受理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第一,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以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四,除了前面三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2.2、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3、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处理。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继续申请。
(八)行政复议的决定1、决定主体如果行政复议案件情节简单、事实和法律问题清楚,就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对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作出同意的表示,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案件情节、事实和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就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2、决定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九)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1、撤回申请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岀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复议程序即应终止。2、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因接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获得行政复议机关的同意,行政复议程序结束。但是,如果申请人不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而未获得准许,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3、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应当准许。4、行政复议中的调解4.1、调解范围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在范围上和行政诉讼是一致的。4.2、调解程序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二,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十)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在行政复议期间维持其执行力。《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四种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十一)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①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⑤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⑦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②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达成和解的。(十二)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的决定事实上就是行政复议的判决,由于复议是内部监督制度,就没有像诉讼制度那样精细化地区分判决、裁定和决定了,而统一以复议决定的方式结案。(十三)对于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的复议决定1、依申请的附带性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审查。1.1、审查方式附带性的,申请人不能直接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在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提出,该内容和行政诉讼相同。1.2、审查范围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1.3、申请时间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十四)行政复议的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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